物权法研究(第三版)(上下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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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我国《物权法》制定的过程和意义

一、物权法的制定过程

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已经开始着手起草《物权法》。有关《物权法》的起草过程可以分为如下几个阶段:

第一,起草民法典过程中的物权立法。1998年,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成民法典起草小组,制定了起草《物权法》和民法典其他部分的方案,该小组委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牵头,分别提出《物权法》建议稿。在上述两份建议稿完成之后,法工委着手起草正式的《物权法》。经过几个月的工作,立法机关形成了《物权法》的第一稿。经过反复征求意见,与民法典的其他部分一起,在2002年年底形成民法典第一稿,并于2002年12月提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民法典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该民法典草案分为九编,即总则、物权法、合同法、人格权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共1209条。第二编就是关于《物权法》的规定。可以说,此次审议是在立法机关的第一次审议,十届全国人大将《物权法》的制订纳入了重要的议事日程。

第二,《物权法》开始独立起草的过程。自2002年12月开始,立法机关已经决定我国物权立法采取分阶段、分步骤的方式进行。《物权法》作为未来民法典的物权编单独起草,制定《物权法》。2004年10月底,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物权法》被第二次提请审议。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先后对《物权法》进行了两次审议,并形成了《物权法》第四稿。

第三,《物权法》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阶段。2005年7月1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全民公布,征求意见。这不仅是因为《物权法》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法律,需要在立法中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采取这种方式也是为了进一步推行开门立法、民主立法的指导思想,从而保证立法的质量。在征求到的意见中,社会各界赞成尽快制订《物权法》。针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各界关注的问题,立法机关先后召开了许多次座谈会,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就物权立法中一些专业性较强的问题,特别是针对《物权法》如何体现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强化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全面准确地反映现阶段党在农村的基本经济政策、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等多个方面的问题征求意见,可以说这部法律草案征求意见范围之广泛、规模之大、历时之长也是我国立法史上少有的。[1]2006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又进行了《物权法》的第六次审议。

第四,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将《物权法》草案提交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2006年12月24日至29日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了第七次审议。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一致认为,《物权法》草案几经修改,已趋于成熟。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6年12月29日以155票赞成、1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高票通过了有关议案,决定将《物权法》草案提请2007年3月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这是我国《物权法》制订过程中的一个关键性的阶段。标志着中国物权立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第五,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物权法》草案。这是对《物权法》草案的第八次审议。在这次会议上,代表高度评价《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是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对于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具有重要作用。2007年3月16日《特权法》由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物权法》的制订与颁行在我国法治进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必将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产生深远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