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物权的取得和行使
一、对物权取得的限制
所谓物权的取得,就是指基于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而取得所有权或其他物权。所谓物权的行使,就是指物权人依据自己的意志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物权。物权是基本的财产权,也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基本财富形式。所以,物权法必须对物权的取得予以规范。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物权法常常被称为“物之取得制度”[1]。
《物权法》第7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这就是首先确立了物权取得的合法性。物权法的目的在于确认产权、保护物权,物权法所保护的财产只能是合法的财产,而不可能是非法的财产,这也是任何国家的法律都必须坚持的一项原则。需要指出的是,此处所说的法律,不限于物权法,还包括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物权法对物权取得的限制,其核心的要求在于物权取得必须合法。任何国家的法律都保护合法财产,不可能保护非法财产。比如说,严重的偷税漏税、欺诈、非法侵占国有财产、私分国有财产、骗取银行贷款以后拒不返还,对这些非法取得的财产,物权法是否也会予以保护?其不法财产是否会借平等保护之名而被合法化?其财富积累过程中的“原罪”是否会因此而被涤除?事实上,物权法所保护的财产都是合法的财产,而不可能是非法的财产。物权法的颁行绝不可能发生所谓“非法财产合法化”的问题。物权法明确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必须合法;对于非法财产,法律并不会将其所有权合法化,更不会产生所谓赦免原罪的问题;包括国家在内的合法所有人可以采取法律手段追回这些被侵占的财产。侵占财产的行为如果触犯了刑法,则刑法必然会追究这种“原罪”。只要没有超过刑法上的追溯期,非法取得财产不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国家有关机关可以依法追究并收缴非法财产,但在没有被证明非法之前,其他人不得予以干涉和侵夺。
物权的取得也必须遵守社会公德,因为,法律不可能对各种物权的取得方式规定得非常详细,物权的取得方式也必须依赖于社会公德的标准来进行判断。例如,随着克隆技术的发展,某个研究机构擅自克隆人体器官,即使在法律没有对克隆人体器官进行规范的情况下,通过此种方式取得的人体器官是违反社会公共道德的,故不能取得其所有权。
当然物权法不保护非法财产,并不意味着对非法财产,任何人可以随意侵占、没收。根据物权法的占有保护请求权,对于非法财产也必须要经过合法的程序予以剥夺,而不允许进行抢夺和占有。在没有经合法程序剥夺以前,占有人的占有也要受到法律保护。例如对违章建筑,虽然不能取得物权,但其他人不得任意拆除,只能由特定机关依法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