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研究(第三版)(上下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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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以权利为客体的物权

从物权客体的不同形态上可以将物权区分为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以权利为客体的物权。所谓动产物权,是指以动产为客体的物权,例如车辆、船舶、机器的所有权等。所谓不动产物权,是指以不动产为客体的物权,如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所谓以权利为客体的物权,主要是指在权利之上设立的物权,例如权利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上设立的抵押权等。这种分类的主要意义在于:第一,通常在动产之上只能设立所有权和担保物权,甚至在传统的物权法中,动产只能出质而不能设定抵押,动产之上一般不能设立用益物权,而不动产则可以设立用益物权;第二,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上,动产采取交付,不动产采取登记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