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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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行政诉讼类型化有助于更好地监督和促进依法行政

现代政府的职能和活动方式都发生了深刻变化。随着政府职能由早期的构建社会秩序为唯一追求的“警察国”向提供服务和生存照顾、促进人们自我实现的“行政国”和“福利国”的转变,传统的以行政行为为主的单一行政方式无法适应,随着其他行政活动方式尤其是行政合同、行政指导等协商方式的引进,行政活动方式日趋多样化。行政诉讼承载着监督和促进依法行政的任务,在上述变化出现之后,传统的以行政行为为唯一标的撤销之诉显然无法独立完成行政诉讼的任务。对此,各国不约而同地选择了相同的解决之道,就是对行政诉讼进行类型化。我国目前正处在政府职能由管理向服务转变的进程当中,域外的经验具有宝贵的借鉴意义。

诉讼类型化之所以有助于监督和促进依法行政,主要是因为其与多样化的行政活动方式具有针对性。

撤销之诉针对的是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审查内容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如果行政行为违法,并且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则应判决撤销。在行政活动方式多样化的背景下,行政行为仍然是最为重要的方式,因此撤销之诉在监督和促进依法行政的过程中的作用是其他诉讼形式无法取代的。

确认之诉可以分成三种情况:一是针对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中的特殊情形,属于这种情形的有情况判决、确认无效之诉、继续确认之诉。二是针对将来可能出现的行政行为,比如预防性确认之诉。三是针对事实行为、行政合同行为等其他行政活动方式。

给付之诉也有三种情况:一是义务之诉,针对的是不作为或者作为不到位的情形。二是一般给付之诉,针对的是基于所有行政活动方式而产生的特定给付义务,比如政府不履行为新建酒店提供配套的水电气和道路条件的承诺而引起了给付之诉。这里提到“所有行政活动方式”,其中包括行政行为,比如,行政机关撤回或者变更行政许可引起的补偿诉讼。三是停止作为之诉,针对的是将来可能出现的行政行为。

从以上列举的情况可以看到,各种行政活动方式以及各种方式的不同情形,诉讼类型都有所虑及,实现了司法监督对行政权的全覆盖,有助于强化司法审查的力度,为有效地监督和促进依法行政提供了重要的机制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