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际生态补偿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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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之地、发展之基。千百年来,人类生于斯长于斯,繁衍生息,维持着与自然的基本平衡。但自进入工业社会以来,伴随着工业生产和人口的飞速增长,人类对自然界的索取和破坏急剧增加,超出了自然的承载能力,资源枯竭、生态破坏等全球问题凸显。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也正面临着日益严重的生态环境压力,为此,党的十七大报告把“建设生态文明”作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之一,要求“建立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

生态补偿是新时期我国应对环境问题的重要机制。环境问题不是个单一的问题,而是综合反映了生态、经济、社会三大系统多个要素之间的相互作用和影响结果,在很大程度上是人类社会以牺牲资源环境为代价谋求发展的必然产物。党中央、国务院对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提出明确要求,并将其作为应对环境问题的重要措施。1992年国务院下发的《关于一九九二年经济体制改革要点的通知》中第一次明确提出“要建立林价制度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实行森林资源有偿使用”;2005年,“十一五”规划中明确提出:“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200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对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作出明确规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起草的《生态补偿条例》正在加紧制定中;2011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在“第六篇 绿色发展 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第二十五章 促进生态保护和修复”下,专门设置了“第三节 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生态补偿是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重要环境经济手段。生态补偿机制的出现不是偶然,是人类社会在深刻理解人与自然相互作用关系和规律的基础上提出的,并已在一些国家和地区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与尝试,在协调区域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关系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譬如,德国的富裕地区直接向贫困地区进行横向财政转移支付,由此改变了区域间既得利益格局,提供了比较均衡的区际公共服务;美国政府为了调动大河流域上游地区进行水土保持的积极性,建立了水土保持补偿机制,由流域下游水土保持受益区的政府和居民向上游地区作出生态环境贡献的居民进行货币补偿;瑞典、比利时等欧洲国家以各种与环境有关的税收(绿色税)等形式对生态环境保护区域进行补偿;哥斯达黎加、巴拿马等发展中国家则充分利用国际资金项目实现跨国的区际生态补偿,直补保护区域的土地拥有者,提高其保护植被的积极性和保护能力,并为生态保护区的众多穷苦居民提供额外经济收入,改善其生活,在较短时期内大幅度提高了本国森林覆盖率。生态补偿机制以保护生态环境,改善或恢复生态功能为根本出发点。在实施过程中,生态补偿机制会根据资源价值、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等多因素进行核算,综合运用行政和市场手段,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来调整各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相关各方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积极有效的生态补偿机制,可以使林区、牧区、矿区、湿地、流域等多种资源环境承载区域获得有力支持,通过加大对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投入,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生态补偿是欠发达区域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途径。由于历史基础、利益分配等原因,我国形成了资源环境富集区却又往往是经济欠发达区域的非均衡空间格局。当然这一现象并非我国独有,在国际社会同样普遍存在。为发展经济、摆脱贫困,不少地方从最容易进行的自然资源开发着手,而其经济技术水平又决定了开发方式大多是粗放、落后的,不仅经济效益低下,更破坏了生态环境。生态环境恶化通常又会加剧贫困程度,出现恶性循环积累。亟须通过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来协调不同区域间的资源环境生态效益(服务)付出(牺牲)与享用(获利)之间的关系,通过实物、资金等生态补偿方式减轻资源环境承载区生存和发展的压力,或以智力支持、技术支援的补偿方式加快资源环境承载区构建生态产业、循环产业和低碳产业体系,增强欠发达区域的自我造血与自我补偿能力,在保护环境中谋发展,在经济发展中促保护,统筹区域生态系统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但必须看到,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对生态补偿的研究和实践尚处于有待深入的阶段。特别是在国内,由于多年简单地以经济增长为中心,造成了人与自然之间矛盾尖锐。加之区域差异和诸多社会问题的累积,使有关生态补偿的研究尚待深入,许多理论上十分清晰的问题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会遇到不可逾越的障碍。同时,在理论设计的补偿机制的各个环节也还存在许多缺陷。从补偿主体来看,由于尚未在全国范围内形成统一规范的生态资源管理体系,往往是以分离的各行政区政府为管理主体,而非以承载资源环境的自然区域为整体补偿对象;从补偿标准来看,由于没有因地因时因势制定科学的生态补偿标准,加之监督工作存有空位,导致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主观性和随意性;从生态补偿形式来看,像横向补偿、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等有效机制的建立,涉及相关法律、财政以及管理制度的修改,目前,这一系列有效的补偿机制的建立,仍处于摸索阶段。因此,黄寰教授大胆地跳出现有思维,基于区域来实现生态补偿政策与管理,其立足点是功能各异的区域,而实现生态补偿的途径又是区际的。即创新地以林区、牧区、流域、湿地、近岸海域、矿区、灾区、自然保护区等具体区域为整体研究对象,研究其生态公共产品的外部性内部化,提出进行或纵向或横向区际生态补偿的形式,寻求环境与经济、经济落后地区与发达地区之间的和谐之道,取得了很好的研究成果,已有部分成果在《人民日报·理论版》刊发,说明其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在实践中有着积极的现实指导意义。

是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