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治民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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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在于适合国情

我谈两个问题,首先是对5号文件注61的总体认识。总的来说,5号文件有战略高度,原则性很强,也有许多新的观点、新的提法和新的表述,有些东西也更加规范和程序化。这个文件也比较平实、温和、稳妥,和现在倡导的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是一致的。目前,有关部门正在学习、宣传和落实这个文件,这个过程中涉及很多的问题。我这里讲两个认识上的问题。

第一个问题就是如何认识多党合作现象。按照以前的认识,多党合作是我国政党制度的一个特色,但是从世界政治的发展来看,它并不是我们特有的,现在是一种普遍的世界政治现象。从世界政党政治的现状来看,大多数是实行政党政治的,而在实行政党政治的国家,绝大多数实行的是多党制,而在实行多党制的国家多数实行的又是多党联合制。联合就是合作。不仅是实行多党制的国家,就是实行两党制的国家,尽管两党之间轮流坐庄但也有合作,像美国的共和党和民主党,往往在重大的国家利益方面如“9·11”事件后的反恐问题上就是合作一致的。那么,我们的多党合作与西方的多党合作有什么区别呢?西方是竞争基础上的合作,而我们没有竞争;我们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而西方不可能由一个党去领导别的政党。坚持共产党领导,这是最根本的区别。联系到现在学习、宣传5号文件,就是要注意实事求是,不要过分地拔高我们的制度。比如有一个提法,即讲到我们这种政党制度的优越性的时候,总是说它避免了西方多党竞争、互相倾轧造成的政治动荡,也避免了实行一党专制、缺乏监督引起的种种弊端。这种说法大体上也不错,但深究起来又不完全准确。西方的政党制度大体上分两个层面,许多转型的或者说发展中的国家实行多党制普遍经历一个动荡阶段,但就发达国家而言,不管是两党制还是多党制,它是相当平稳的,并不会因为多党竞争引起政治动荡,而且政府和政治是两个概念,政府可以更迭频繁,但未必引起政治动荡。所以说,有些对比往往是不科学的。我之所以讲这点,是想说明另一个观点,就是我们这个制度之所以好、有优势,最主要的就在于它非常适合国情。没有竞争就真的那么好吗?我觉得在将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是应该有点竞争。竞争不是坏事。我们现在发展党内民主,也有人提出要有适当的竞争机制,在保持现有体制范围内,可以让民主党派成员去竞争政府的部长、市长、县长等。

第二个问题就是党派的趋同性问题。刚才张梅颖副主席提到,我们的民主党派不被国外知道或者认同。为什么呢?我想,最根本的原因恐怕是我们的党派没有自己的特色,没有不同的声音。5号文件讲到民主党派坚持进步性和广泛性,但目前在实际操作中追求进步性、广泛性好像体现不够。我们必须允许、鼓励民主党派发表不同的意见,有不同的声音。为什么要让民主党派存在?就是为了监督。在一定的意义上最好的监督应该是作为反对派来监督,应该能够提出不同意见,当然,这个“反对派”是打引号的,和西方的反对派不一样。当然,提不同意见,还有一个层次的问题,就是提什么样的意见,涉及什么样的问题。5号文件站得很高,原则性很强,但有时候,原则多了又不是个好事,因为原则往往太抽象,落实起来就有困难。

另外,我再谈一个具体问题,就是关于政治协商的类型和形式。5号文件非常明确地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我在1998年写过一篇文章,就政治协商的类型和形式作了些探讨,但没有完成,只是个草稿,今天翻出来看了看,与5号文件有关内容相契合,所以在这里简单介绍一下其中的主要内容。在这篇文章中,我提出,在我国现行政治体制中,有两种类型的政治协商,一种是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之间的协商,另一种是人民政协的协商。在前一种形式中,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都是协商的主体,14号文件注62对这个问题规定得是比较明确的,分为四种形式。这方面的内容,5号文件和14号文件是完全一样的。关于人民政协的协商,首先人民政协不是协商的主体,而是一种协商的场所或者说组织形式,由各党派、各团体和各族各界的人士来人民政协进行协商。人民政协的协商有哪些形式呢?按照1995年《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列了六种形式,即政协的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常委座谈会和各党派、无党派爱国人士、人民团体的协商座谈会。其中,前五种形式经常运用,但第六种形式用得少一些。这次5号文件只列了前五种形式,第六种形式被“等”掉了。政协的协商除了规定的这几种形式外,历史上还存在过一些好的形式,比如说双周座谈会,其层次非常高,从1950年到1966年,一共召开过116次,当时除了政协的相关人员参加以外,中央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政务院的领导、各部委的领导、高检高法的领导都参加。再一种形式就是政协常委会与人大常委会举行联席会议,主要是第二届政协到第五届政协期间,这是较经常使用的形式。另外还有在京的政协委员列席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在京的政协常委列席全国人大的常委会会议,还有人大代表、常委列席政协的会议,全国政协的部分主席、常委、委员参加中共中央召开的民主协商会。历史上的这些形式,为什么现在就停止了呢?有些是否今天还可能恢复或者借鉴一下呢?这需要研究。再一个,从有关文件来看,也有一些有规定而没有很好地实行的形式,主要是两种:(1)14号文件规定,中共召开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座谈会,有的可以委托中共全国政协党组举行。印象中,这种形式好像一次也没用过,这次5号文件把它拿掉了,拿掉就拿掉吧,反正也不怎么用。(2)1995年的13号通知注63讲到,国务院和各级地方政府召开全体会议和有关会议时,可以视需要邀请政协有关领导列席。这条落实得也不太好,当然也有的在一些地方落实得并不是很多。

总的来说,学习和贯彻5号文件涉及许多问题,其中还有一些深层次的问题,需要下工夫去研究,而相关部门的人应该作些前瞻性的研究。

(这是在民盟中央“坚持中国特色的政治发展道路”专题座谈会上的发言,摘要发表于《群言》杂志,20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