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推定的基本理论:以中国问题为中心的理论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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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刑事推定的功能

刑事推定的功能,即在刑事诉讼中设定推定规则希望达到的效果,反映了一个国家设定推定的意图。无论是我国学界的讨论还是比较法的考察都显示,对刑事推定功能问题的认识比较统一。具体来说,刑事推定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解决证明困难。正如本书第一章中所分析的,在证明犯罪的过程中,确实有很多犯罪构成要素难以证明,比如犯罪人的意图、明知、故意、预谋、恶意等主观要素。除非被告人在供述中承认自己具有特定的犯罪心态,承认自己有犯罪的意图、对非法物品的明知、具有实施特定行为的故意心态、预谋实施特定的犯罪,否则要通过证据来证明上述内容非常困难,因为公诉人不可能直接进入被告人的心理来证明被告人的犯罪意图。(注:See Daniel E.Hall,Criminal Law and Procedure,4th ed.,Thomson Press,2004,p.64.)因此有学者提出,要证明被告的心理态度,除了被告人的供述之外,还必须考虑被告人的行为及所处的环境。(注:参见[英]鲁珀特·克罗斯、菲利普·A·琼斯:《英国刑法导论》,赵秉志等译,57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那么,通过行为及其所处的环境如何认定被告人的犯罪心态要素?其实就是通过行为、环境推定被告人的犯罪心态,通过推定解决证明困难。除了犯罪构成主观要件,在特定情况下客观要件也存在难以证明的情况。前文已分析,在贿赂犯罪案件中,“一对一”的行贿和受贿行为,如果行贿人或者受贿人否认,对于该行为就很难认定;在交通肇事案件中,如果行为人对肇事逃逸的行为不予承认,又无法取得其他证据进行证明,这也势必会造成证明困难。如何解决如此多的证明困难,中外的立法和司法实践采取了多种方式,比如设置新的罪名、降低证明要求等,其中推定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方式。而从刑事推定功能的角度来说,解决证明困难无疑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第二,执行刑事政策。刑事推定作为一种证据规则,还可能承担着执行刑事政策的功能。通常情况下,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特定刑事政策,可以通过对某些犯罪构成要素设置推定加以体现,由此体现出刑事推定具有执行特定刑事政策的功能。比如美国刑法中有两个典型的推定犯罪,体现了特定的刑事政策。一是推定侵占(贪污)构成犯罪。根据该推定犯罪,只要行为人存在法律中规定的行为,就推定其构成犯罪,无须对特定犯罪构成要素进行证明,这无疑体现了严厉打击职务犯罪的刑事政策;二是以出现在非法酿酒现场这一事实为基础推定,直接认定被告犯有非法蒸馏制酒的罪行,这也体现了严厉打击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犯罪的刑事政策。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推定的设置和运用也常常同特定的刑事政策紧密相关。例如毒品犯罪案件中对被告人主观明知问题的推定规则,是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刑事政策的体现;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这一法律推定在刑法中的确认,则非常典型地体现了打击官员犯罪的刑事政策。

更进一步分析,刑事推定的设置是公民权利保障和国家权宜政策之间平衡的结果。(注:参见邓子滨:《刑事法中的推定》,48页,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在现代刑事司法中,保障公民权利是一个重要的价值目标,无论是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都将保障公民权利作为制度设计的重要基础,主客观相统一、证据裁判主义等现代刑事法的基本原则由此而来。然而,保障公民权利并非刑事司法的唯一目标,维护社会稳定等多种价值也需要在刑事诉讼中有所体现;而且,每个国家和社会的形势不同,面临的主要问题也存在区别,因此保障的价值的序位也需进行调整。另外,随着时间、空间等因素的变化,国家的政策也会有差异,这也需要体现在刑事法的具体规则之中。刑事推定的设置,就是国家在保障公民权利和实现特定政策等价值之间权衡的结果。

由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变化,特定犯罪在某些时段比较突出,但有些犯罪的特定构成要件很难证明,所以法律中就需设置推定以体现严厉打击的刑事政策。在我国的规范性文件和司法实践中,不利于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推定占据绝大多数,这体现了国家在两种价值之间倾向于执行国家政策。当然,也有学者对此现状提出担忧,认为在我国目前的司法体制下,应当建立一些有利于被告人的法律推定,保障处于弱势地位的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确保控辩双方的“平等武装”(注:陈瑞华:《问题与主义之间——刑事诉讼基本问题研究》,452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第三,实现公正。公正是法律的基本目标,而如何理解公正、如何实现公正在不同的法律、不同的问题上有不同的体现。对于刑事推定,其具有实现公正的功能可以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纠正由于一方当事人容易证明而引起的不平衡,促使容易获得证据的一方提供证据,从而维护提供证据角度的实质公平,这是刑事推定的一个重要功能。在刑事诉讼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对于某些证据拥有提供上的便利而不负提出证据责任,可能导致承担提出证据责任的一方无法完成任务。为了保障控辩双方基本的公平,某些规范性文件会针对犯罪构成要素设置刑事推定,当具有提出证据便利、但不负担提出证据责任的一方无法提供证据时,则认定该证据存在。比如在某些毒品犯罪中,持有毒品是确认运输毒品犯罪的充分证据。在此处适用刑事推定,一方面可以打击特定的毒品犯罪,另一方面则是为了保障公正而采取的必要措施。因为对于这种犯罪,要求公诉方对被告人的明知进行证明是非常困难的,而被告人对自己是否明知则相对容易证明。此时推定被告人明知,并允许被告提供证据加以反驳,就有利于实现双方在提供证据方面的公平。

另一方面,刑事推定所具有的实现公正的功能,还可以从法官的角度进行分析。法官在审判活动中运用刑事推定解决证明困难,实际上是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解决案件事实认定问题。法官自由裁量权具有价值取向性,即法官的自由裁量并非完全按照形式逻辑发挥作用,有时会是一种价值判断。因此,理性的法官在具体个案的审理过程中对刑事推定的运用,必然将自身对法价值的认识融于法律的解释之中,必然体现裁判者自身对社会正义的理解与追求。(注:参见张云鹏:《刑事推定研究》,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20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与此同时,法官在适用刑事推定时运用自由裁量权会受到多种约束,比如法律规定、经验法则、逻辑法则等,这意味着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并非完全自由,需受必要的规制,这也是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保障推定适用正当性的必要措施。(注:参见樊崇义、冯举:《推定若干问题研究》,载龙宗智主编:《刑事证明责任与推定》,6页,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而这种规制从另一个角度体现出刑事推定所具有的实现公正的功能。

第四,提高诉讼效率、节省司法资源。作为刑事诉讼中一种末位证据规则,刑事推定是在无法证明的情况下适用的一种替代证明的规则。因此,推定的范围应该主要限于检察官难以进行司法证明,同时又是国家刑事政策重点打击的特定犯罪。(注:参见汪建成、何诗扬:《刑事推定若干基本理论之研讨》,载《法学》,2008(6)。)这意味着,难以证明是适用刑事推定的一个重要前提。一般来说,“难以证明”既包括真正无法证明的情形,也包括需要使用大量司法资源、占用大量时间才能证明的案件。如果在这两类案件中坚持证据裁判原则,无论何种情况都要求诉讼参与方使用证据证明所有待证事实,那么就会带来以下问题:案件或者因无法证明而陷入僵局,诉讼进程无法继续,或者控诉方需运用大量资源进行证明。无论何种情况,在此类案件中使用证据加以证明都不利于诉讼效率的提高,也会占用大量司法资源。如果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案件中,通过设置刑事推定对特定问题进行认定,即可在证明相对容易的基础事实后直接认定推定事实的成立,这样必然有利于诉讼效率的提高,节省大量的司法资源,而这也是刑事推定所应具有的重要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