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六十九条 普通诉讼程序及特别程序
一、诉讼程序可分为普通诉讼程序及特别程序。
二、特别程序适用于法律明文指定之情况;普通诉讼程序适用于所有不采用特别程序之情况。
第三百七十条 普通诉讼程序之形式
普通诉讼程序分为通常诉讼程序及简易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