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鸿美术史文集(卷一):传统革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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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使用

对于秦权如何使用这个问题,历来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认为秦权相当于后世的秤锤,一种认为秦权是衡(天平)上使用的砝码。

天平与杆秤都是根据杠杆原理制成的衡具,不同之处在于天平支点在衡杆中央,砝码须与被称物等重,杆秤则两臂长度不等,被称物的重量并不直接反映在秤锤上,而是反映在秤杆刻度上。由于这一区别,一切砝码都必须有已知标准重量,秤锤则不必;砝码由小至大,重量可相差数百倍,而秤锤重量的差异则大大缩小;检验天平的准确主要在于确定砝码量值,杆秤的精确则首先是杆臂刻度的准确。

以这些区别对照秦权各种特点,可知秦权确实是砝码:

一、秦权都具有一定标准重量。十六枚权上铸刻有当时标定的重量,其他权也都是一斤的整倍数。全部秦权重量分别从一斤至一百二十斤不等,似乎相当杂乱,深入观察则可发现大致存在三种进位组合:

1.三十斤、六十斤、九十斤、一百二十斤。即一钧、二钧(半石)、三钧、石的进位系列。

2.一斤、八斤、十六斤、(二十斤)、二十四斤。表现为以四斤或八斤为基数的进位系列。值得注意的是凡铸刻重量的秦权大都包含在这个系列中。

3.一斤、五斤、十斤、十五斤、(二十斤)。表现为以五斤为基数的进位系列。

这些不同的进位组合可能是一种或数种古老衡制的遗存注1

注1:据文献,我国古代量制、衡制确实存在过四进位、五进位的情况。《左传·昭公三年》:“齐旧四量,豆、区、釜、钟,四升为豆,各自其四。……陈氏三量,皆登一焉,钟乃大矣。”反映了齐国量制由四进位向五进位的演变。而“”这一单位的出现又使升、、釜间形成十进位关系。

二、秦代对权重的规定极为严格,负责校准量值的官吏是县及工室听官《秦律·工律》:“县与工室听官为正衡石、赢、桶、升。”,具体管理权衡的是官啬夫,官啬夫要对权重是否标准、是否加刻诏书负完全责任。《秦律·效律》载:“衡石不正十六两以上,赀官啬夫一甲,不盈十六两至八两,赀一盾。……半石不正八两以上,钧不正四两以上,斤不正三铢以上……黄金衡赢不正半铢以上,赀各一盾。”这项记载反映的情况列表如下:

表3.3

秦代对权重误差的允许范围均在千分之八以下,石权则不得超过千分之四,是极其严格的。

三、秦权大小差异极为显著。石权与半两权相差近四千倍,与一斤权相差一百二十倍,这种情况在杆秤上绝不可能出现。据介绍,杆秤最大秤量与锤重比例一般为30:1,如以石权为秤锤,则这持秤可以称八、九百公斤,哪里有这样的大秤呢!

更说明问题的是,史籍记载自商鞅至始皇的衡器,均以“权”“衡”连称。《史记·商君列传》:“平斗桶、权衡、丈尺。”《秦律》称“衡石”“黄金衡”。《史记·秦始皇本纪》:“上至以衡石量书。”等等。而“衡”这一概念在当时是具有“天平”这个确切含义的,《汉书·律历志》载:“权与物钧而生衡。”孟康注曰:“谓锤与物钧,所称适停,则衡平也。”“钧”同“均”,就是相等。权与被称物等重,肯定是天平。

因此,秦权之为砝码殆无疑义。但有的同志可能怀疑:习见的砝码都成组,方可称量各种物体,而秦权却大都是单独出土,这种现象如何解释呢?

我们认为,由于目前所知的大多数秦权是新中国成立前偶然发现的,新中国成立后单独发现的多为大型石权,很难肯定小型权不是成组使用,如《秦律》中记载的“黄金衡”,很可能与战国时期楚国称量黄金的天平相近而具备成组砝码。至于大型石权单独出土则有其必然性,《秦律·田律》载:“入顷芻藁,以其受田之数,无垦不垦,顷入芻三石,藁二石。”《秦律·效律》载:“入禾仓,万石一积……芻藁各万石一积。”秦代征收、储存粮草均以整石为单位,至分配时则改用量器。“高奴权”及战国“司马成公权”都自名“禾石”,已注明了它们的用途。这些称量粮草的专用权衡可以仅有一枚石权,而不必像作为一般称量工具的天平那样具备成组砝码,实际上这种仅有一枚石权的天平就是《秦律》中所说的“衡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