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鸿美术史文集(卷一):传统革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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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铭文

首先对铭文进行分析,是因为目前只有铭文可作为秦权分期的可靠依据。作为分期依据的铭文包括:(1)秦始皇二十六年诏书,(2)秦二世元年诏书,(3)其他具有年代特征的铭文。根据这三项内容的刻写及组合情况,基本可以判定一个秦权制造和延续使用的时期。

(一)除秦代刻铭外,尚有战国时期铭文

仅一例:高奴权本文中所标权号,见附表,〇为附表1所列出土权,〈〉为附表2所列传世权,下同。。铸铭:“三年,漆工颐、丞诎造,工隶臣牟。禾石,高奴。”有人据拓本,疑“三年”上还有“卅”或“卌”字,经纪宏章、刘东瑞同志目验介绍,“三”字上仅有一凹陷,无字迹。传至秦代,又加刻始皇二十六年诏并“高奴石”三字,以及二世元年诏,可知此权为战国时造,始皇、二世时仍使用,制造和使用地点是“高奴”高奴权于始皇陵发现,可能二世时期已传至临潼一带使用。[图3.1]。

图3.1 1964年陕西阿房宫出土高奴权

(二)仅有秦始皇二十六年诏

共五十八例。始皇二十六年诏曰:“廿六年,皇帝尽并兼天下诸侯,黔首大安,立号为皇帝,乃诏丞相状、绾,法度量,则不一,歉疑者皆明一之。”云梦睡虎地出土《秦律·效律》载:“公器不久刻者,官啬夫赀一盾。”所指即在官府掌管的度量衡器上刻诏。鉴定这类秦权的铸造时期需进一步分析铭文刻铸的具体方式:

1.嵌铜诏版。共六例:〈74〉〈75〉〈76〉⑤⑥⑩,由于诏版是刻毕压铸于权上的,因此这类权的制造应在始皇二十六年至三十七年间[图3.2—图3.5]。

图3.2 1973年山东文登出土廿六年诏权

图3.3 1973年山东文登出土廿六年诏权诏版拓片

图3.4 1956年山西左云出土廿六年诏权

图3.5 1956年山西左云出土廿六年诏权诏版拓片

2.铸阳文诏。一例:⑨。制作时间与上类相同[图3.6、图3.7]。

图3.6 1976年辽宁赤峰出土廿六年诏权

图3.7 1976年辽宁赤峰出土廿六年诏权拓片

3.刻阴文诏。五十一例,大多应属始皇时期铸造,但也不能排除在战国权上加刻诏文的可能性,二者区别尚难明确指出,只能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如〈2〉〈13〉〈20〉〈30〉〈32〉〈72〉等瓜棱权,诏书匀整地镌刻在棱间,显然在铸权以前已考虑到刻诏行款,应该认为是始皇时期铸造的[图3.8、图3.9]。

图3.8 1976年河北围场出土铁权

图3.9 1976年河北围场出土铁权拓片

(三)除始皇诏外加刻二世元年诏

二例:〈101〉〈102〉。二世诏曰:“元年制,诏丞相斯、去疾,法度量尽始皇帝为之,皆有刻辞焉,今袭号,而刻辞不称始皇帝,其于久远也,如后嗣为之者,不称成功盛德。刻此诏,故刻左,使毋疑。”重申了秦始皇统一度量衡法令。根据字体很容易判断二世诏是否为加刻,它自然显示了这种权从始皇时期到二世时期一直是作为法定衡器使用的[图3.10、图3.11]。

(四)始皇诏与二世诏同时镌刻

七例:〈80〉〈81〉〈86〉〈87〉〈88〉⑰⑱。权表有十七或十八棱,棱间一次刻两诏,诏文满布权表。很明显,这种权的制作在秦二世元年至三年之间[图3.12、图3.13]。

图3.10 传宝鸡出土两诏铜权

图3.11 传宝鸡出土两诏铜权拓片

图3.12 1973年陕西临潼出土铜权

图3.13 1973年陕西临潼出土铜权拓片

秦权铭文除始皇、二世诏书外,还包括以下几种内容:

1.使用地点或机构,四例:〈80〉〈87〉〈109〉〈109〉权,上海博物馆藏,铜质,正面刻“咸阳亭”,背面刻“半两”,实测重量7.55克,折算秦代量值241.3克/斤,此权为附表2最后一器。⑲。除诏书外,尚有“美阳”“平阳斤”“高奴石”“咸阳亭”刻款,前三例为使用地点,“咸阳亭”为使用机构“咸阳亭”不是乡亭,而是掌管市场贸易的市亭。参见俞伟超,《汉代的“亭”、“市”陶文》,载《文物》,1963年,第2期。

2.重量,十四例。一例“半两”(〈109〉),一例“斤”(〈80〉),四例“八斤”(〈45〉〈49〉〈50〉〈51〉),四例“十六斤”(〈67〉〈68〉〈69〉〈70〉),一例“廿斤(〈71〉);一例“廿四斤”(〈73〉),一例“□斤”(〈52〉),一例“石”(⑲)。

3.意义不明的刻铭,四例:〈31〉〈67〉〈101〉⑱。除诏文以外,分别刻有“”、“出”、“”等字,可能是铸权时的记号。

秦权铭文内容相当单纯,主要是两篇诏书,共一百个字。但是由于秦权数量很大,这些诏文由不同工匠反复刻写达几十次之多,因此就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特殊的机会,可以利用这种情况对反复出现的各个字形进行比较,以观察秦代文字的状况。表3.2中左列笔画粗的字为秦代标准小篆,右列笔画细的字是秦权铭文中与小篆差异较大的字形,每字下标明著录表中权号,同一字形超过五器以上者,以*号标明。

表3.2 秦权铭文

秦代权量所刻诏书的标准字体是秦篆,但从表中可以看到异体字的存在相当普遍。这些与小篆不同的字体有的是战国以至更早时期流行的字体,有的属于刻写工匠随意增减笔画、改变字形,但最主要的是作早期隶书的字形,往往与云梦秦简中早期隶书字体一致。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某些权所刻诏书几乎通篇以这种早期隶书或其他简率字体刻就(如⑱权)。这些现象一方面纠正了以往对于权量诏书字体的片面认识如一种流行的说法认为:早期隶书属于“草篆”,另一种认为秦权上的“正式法令当时必然要求用小篆来写,决不会允许用刚出现的‘施之于徒荥’的隶书来写”。后者见裘锡圭,《从马王堆一号汉墓“遣册”谈关于古隶的一些问题》,载《考古》,1974年,第1期。,一方面也为研究隶书的产生及与小篆的关系提供了重要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