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选址”工作的具体组织、承担者是建设单位(业户单位),审批主管部门是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国土、环保部门也要参与有关管理工作。
建设项目必须是“城市规划区内的”,才办理选址意见书。规划区以外的可对项目进行独立选址或按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办理。
(1)建设项目选址的依据原则
①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②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的协调。
③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信、电力、市政、防灾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④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协调。
⑤建设项目对于城市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响,以及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协调。
(2)建设项目选址的方法、步骤
①利用“项目建议书”阶段初步掌握的行业与地区规划、资源、建设布局等情况,根据拟建项目的特点和要求,通过系统、全面的比较分析,征求相关规划、环保、土地主管部门、电力公司的意见后,确定项目建设地点,这一阶段称为定点。
②在确定的地点范围内,依据选址选择,不但满足使用者需求、符合产业规划及土地主管部门初步审查,而且对现场要通过深入勘查及钻探,确定比较理想的具体地址,供决策拍板,这一阶段称为选址。
③在此基础上,经过与相关管理部门、协作部门方面的交换意见,专家方面的评估,一般确定对一个地址进行详细技术资料(含气象、地形地貌、地址水文、水源、交通运输、通信、生活条件、电力送出条件等)的整理、准备。
(3)用地预审报告
①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②预审审批权限实行分级审批。
③已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备案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的,应当提交的材料: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Ⅱ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适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等;Ⅲ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者项目备案批准文件;Ⅳ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Ⅴ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
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核准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的不提交第Ⅲ、Ⅳ、Ⅴ项材料。但是,项目单位应当在用地预审完成后,申请用地审批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与矿产资源压覆情况证明等手续。
建设项目办理土地预审意见可详细学习《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
(4)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程序
①填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表,报环保部门审批。
②环保部门根据项目行业性质、投资额度,批复建设项目作“环境影响评价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
③委托具备由国家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设计资质的单位负责编制“环境影响评价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
④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概况;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分析和预测;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建设项目实施环境检测的建议;影响环境评价结论,应由国家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评价单位进行评价(一般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下属的评价评估中心)。
(5)并网接入承诺文件审批程序
①委托具备由国家发改委认定的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并网接入技术咨询报告。
②报电力公司规划部门审批,审批权限实行分级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