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购买环节的风险控制措施
(一)请购环节的风险控制
1.主要管控措施
第一,生产、经营、项目建设等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求准确、及时地编制需求计划。需求部门提出需求计划时,不能指定或变相指定供应商。对独家代理、专有、专利等特殊产品应提供相应的独家、专有资料,经专业技术部门研讨后,由具备相应审批权限的部门或人员审批。
第二,采购计划是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的一部分,在制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过程中,企业应当根据发展目标实际需要,结合库存和在途情况,科学安排采购计划,防止采购过量或不足。
第三,采购计划应纳入采购预算管理,经相关负责人审批后,作为企业刚性指令严格执行。
第四,建立采购申请制度,依据购买物资或接受劳务的类型,确定归口管理部门,授予相应的请购权,明确相关部门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及相应的请购程序。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专门的请购部门,对需求部门提出的采购需求进行审核,并进行归类汇总,统筹安排企业的采购计划。
第五,具有请购权的部门对于预算内采购项目,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执行进度办理请购手续,并根据市场变化提出合理采购申请。对于超预算和预算外采购项目,应先履行预算调整程序,由具备相应审批权限的部门或人员审批后,再办理请购手续。
第六,具备相应审批权限的部门或人员审批采购申请时,应重点关注采购申请内容是否准确、完整,是否符合生产经营需要,是否符合采购计划,是否在采购预算范围内等。对不符合规定的采购申请,应要求请购部门调整请购内容或拒绝批准。
2.铁路运输企业的主要管控措施
早在2009年北京铁路局就发文:京铁企管〔2009〕84号《关于印发<北京铁路局物资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其中规定一些管控措施。
第二十条:运输生产维修用物资,由基层单位物资部门使用《北京铁路局物资管理信息网络系统》按规定的计划周期提报需求计划,路局物资管理部门或物资供应总段进行汇总,编制采购计划,组织实施采购。
第二十一条:路局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更新改造、大修工程项目及专项资金购置的物资设备,根据任务进度要求,在实施采购前40日,由路局有关业务部门或使用单位落实款源,提出采购需用计划,并加盖单位部门公章,报路局物资管理部门。物资管理部门根据采购需用计划,召开专业采购小组会,组织实施采购。
(二)选择供应商的风险控制
1.主要管控措施
第一,建立科学的供应商评估和准入制度,对供应商资质信誉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确定合格的供应商清单,健全企业统一的供应商网络。企业新增供应商的市场准入、供应商新增服务关系以及调整供应商物资目录,都要由采购部门根据需要提出申请,并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核批准后,纳入供应商网络。企业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信调查。
第二,采购部门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和竞争的原则,择优确定供应商,在切实防范舞弊风险的基础上,与供应商签订质量保证协议。
第三,建立供应商管理信息系统和供应商淘汰制度,对供应商提供物资或劳务的质量、价格、交货及时性、供货条件及其资信、经营状况等进行实时管理和考核评价,根据考核评价结果,提出供应商淘汰和更换名单,经审批后对供应商进行合理选择和调整,并在供应商管理系统中做出相应记录。
第四,健全采购定价机制,采取协议采购、招标采购、询比价采购、动态竞价采购等多种方式,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价格。对标准化程度高、需求计划性强、价格相对稳定的物资,通过招标、联合谈判等公开、竞争方式签订框架协议。
第五,采购部门应当定期研究大宗通用重要物资的成本构成与市场价格变动趋势,确定重要物资品种的采购执行价格或参考价格。建立采购价格数据库,定期开展重要物资的市场供求形势及价格走势商情分析并加以合理利用。
2.铁路运输企业的主要管控措施
铁财〔2011〕203号《关于公布加强和规范铁路运输企业物资采购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中规定:要加强供应商管理,减少采购供应中间环节,建立与生产厂商的直接采购关系,只有当直接采购成本高于通过代理商采购时,方可从代理商处采购。要对供应商的资信、经营状况及供应物资的质量、价格、供货周期、售后服务等进行综合评价,公开评价结果,建立黑名单制度与供应商退出机制。
(三)采购方式的风险控制
京铁企管〔2009〕84号《关于印发<北京铁路局物资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对采购方式规定如下。
(1)路局物资采购方式:①公开招标;②邀请招标;③竞争性谈判;④单一来源采购;⑤询价;⑥集招分供。
公开招标应作为路局物资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2)属于路局采购项目,单次采购50万元以上,或年度累计采购100万元以上的物资设备,应当采取招标的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路局物资采购管理委员会的批准。属于基层单位的采购项目,由本单位物资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3)物资采购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物资设备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物资设备,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①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5)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物资设备,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①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②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③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使用单位紧急需要的;
④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6)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物资设备,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①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②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③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
(7)采购的物资设备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8)单次采购批量小、采购频次多、采购数量不确定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集招分供方式采购,即先行组织集中招标确定中标单位和单价后,根据动态需求分期分批组织采购。
(四)采购合同的风险控制
1.订立框架协议、采购合同
(1)主要管控措施
第一,对拟签订框架协议的供应商的主体资格、信用状况等进行风险评估;框架协议的签订应引入竞争制度,确保供应商具备履约能力。
第二,根据确定的供应商、采购方式、采购价格等情况,拟订采购合同,准确描述合同条款,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按照规定权限签署采购合同。对于影响重大、涉及较高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当组织法律、技术、财会等专业人员参与谈判,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相关工作。
第三,对重要物资验收量与合同量之间允许的差异,应当做出统一规定。
(2)铁路运输企业的主要管控措施
京铁企管〔2007〕143号文件《关于修订并重新公布<北京铁路局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对合同订立的规定如下。
第十二条:各单位签订合同应当严格遵守铁道部、铁路局关于决策权限、程序以及《法人授权委托书》的规定,不得违反程序或者超越权限签订合同。
第十三条:合同标的超过授权范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铁路局法律事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会签审核批准后才能签订。禁止分解合同以规避合同会签审核。
第十四条:合同签订前,承办单位或铁路局机关承办处室应收集合同相对人的主体资格和资信等材料,并根据权限进行审查。具体包括:①主体资格须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合同标的符合当事人经营范围,涉及专营许可证或资质的,应具有相应的许可、等级、资质证书。②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的,应出具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明;代理人签订合同的,应出具有效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③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即具有相应的支付能力、生产能力或运输能力等履行合同必要的条件。必要时应要求其出具资产负债表、由开户银行或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信证明、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④合同中有担保条款或附有担保合同的,担保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担保能力和担保资格。⑤对于重大合同,还须了解和审查合同相对人的履约信用,包括无违约事实,现时未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等。
上述所列文件的文本为复印件时,提交方须加盖公章,并须加注“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字样,同时由合同相对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承办人签字确认。
合同相对人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得与其签订合同。铁路局明令禁止进入局内市场的单位,各单位不得与其签订合同。法律事务机构对铁路局明令禁止进入局内市场的单位定期在局域网上公布。
第十五条:合同相对人资质资信审查实行分级、分专业管理。铁路局法律事务机构、监察、审计、财务、计划以及各对口业务处室共同负责铁路局机关所签订合同的相对人资质资信审查。其中局管物资设备的合同相对人资质审查由物资处牵头组织,相关处室参加;建设工程的合同相对人资质审查由建设处或建设项目管理处组织,相关处室参加;其他合同的相对人资质审查由各业务处牵头组织,相关处室参加。
基层单位负责在局长授权范围内对合同相对人的资质资信进行审查。对超过授权范围的合同相对人资质资信的审查由铁路局法律事务机构会同相关业务处室进行审查。
2.执行采购合同
(1)主要管控措施
第一,依据采购合同中确定的主要条款跟踪合同履行情况,对有可能影响生产或工程进度的异常情况,应出具书面报告并及时提出解决方案,采取必要措施,保证需求物资的及时供应。
第二,对重要物资建立并执行合同履约过程中的巡视、点检和监造制度。对需要监造的物资,择优确定监造单位,签订监造合同,落实监造责任人,审核确认监造大纲,审定监造报告,并及时向技术等部门通报。
第三,根据生产建设进度和采购物资特性等因素,选择合理的运输工具和运输方式,办理运输、投保等事宜。
第四,实行全过程的采购登记制度或信息化管理,确保采购过程的可追溯性。
(2)铁路运输企业的主要管控措施
京铁企管〔2007〕143号文件《关于修订并重新公布<北京铁路局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中有如下规定。
第四十二条:合同承办人应当随时掌握合同履行的动态情况,尤其是合同相对人的资产变化和重大经济纠纷等影响合同履行能力的情况。
第四十三条:合同承办人发现合同相对人不履行或不全面、不适当履行合同,或收到合同相对人对铁路局履行合同提出的异议时,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并向铁路局法律事务机构进行法律咨询。
提出的异议或答复应当经法律顾问审核后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以原合同主体的名义提出。
(五)采购验收的风险控制
1.主要管控措施
第一,制定明确的采购验收标准,结合物资特性确定必检物资目录,规定此类物资出具质量检验报告后方可入库。第二,验收机构或人员应当根据采购合同及质量检验部门出具的质量检验证明,重点关注采购合同、发票等原始单据与采购物资的数量、质量、规格型号等是否一致。对验收合格的物资,填制入库凭证,加盖物资“收讫章”,登记实物账,及时将入库凭证传递给财务会计部门。物资入库前,采购部门须检查质量保证书、商检证书或合格证等证明文件。验收时涉及技术性强的、大宗的和新的、特殊的物资,还应进行专业测试,必要时可委托具有检验资质的机构或聘请外部专家协助验收。第三,对于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比如无采购合同或大额超采购合同的物资、超采购预算采购的物资、毁损的物资等,验收机构或人员应当立即向企业有权管理的相关机构报告,相关机构应当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对于不合格物资,采购部门依据检验结果办理让步接收、退货、索赔等事宜。对延迟交货造成生产建设损失的,采购部门要按照合同约定索赔。
2.铁路运输企业的主要管控措施
京铁企管〔2009〕84号《关于印发<北京铁路局物资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规定:
(1)采购的物资必须符合国家、行业、企业标准或业务部门及使用单位提出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
(2)各单位要加强物资验收管理,严格执行采购合同中的质量检验或抽查条款,按规定及时进行采购物资的定检、抽检和复验;
(3)各单位应当按规定对物资技术证件进行审核、登记、保管,因物资质量问题造成责任事故和经济损失的,应当做到可追溯;
(4)各单位在物资验收、检测和使用中发现质量问题,要及时向物资管理部门反馈信息,物资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铁财〔2011〕203号《关于公布加强和规范铁路运输企业物资采购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中规定:进一步完善物资采购验收制度。要在合同中明确物资的技术、质量要求,严格按照要求与标准实施验收并做好上车上线前质量检验工作,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质量检测机构对产品实施质量检验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