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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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审计的基本概念

一、审计的概念与要素

(一)审计的概念

审计的概念是对审计实践的科学总结,是对审计这一客观事物特有属性的揭示。我国“审计”一词最早见于宋代的《宋史》。从词义上解释,“审”为审查,“计”为会计账目,审计就是审查会计账目。英语中的“Audit”和法语中的“Audition”都源于拉丁语“Audire”,被注释为“查账”,兼有“倾听”的含义。由此可见,早期的审计就是审查会计账目,与会计账目密切相关。审计发展至今,早已超越了查账的范畴,涉及对各项工作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的查核。现代审计的根本目的也发生了重大变化,不仅要查明财务会计中的差错与弊端,还要查明会计账目中反映的财务事项或经济活动是否真实存在、准确可靠,是否符合和遵守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是否经济有效和达到预期效果。

1972年美国会计学会的《基础审计概念的说明》中对审计的定义是:“审计是为了查明经济活动和经济现象的表现与所定标准之间的一致程序而客观地收集和评价有关证据,并将其结果传达给有利害关系使用者的有组织的过程。”同年,美国审计总局对审计的定义是:审计一词,包括审查会计记录、财务事项和财务报表,但就审计总局的全部工作来说,它还包括如下内容:

(1)查核各项工作是否遵守有关的法律和规章制度。

(2)查核各项工作是否经济和有效率。

(3)查核各项工作的结果,以便评价其是否已有效地达到了预期的结果(包括立法机构规定的目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给出的审计概念是:“审计是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这是国家审计。我国审计理论和实务工作者普遍认为:“审计是由专职机构和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他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查和评价的独立性经济监督活动。”

(二)审计概念要素

审计概念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审计主体(Audit Subject)

审计主体,是指执行审计行为的专职机构及其人员。审计主体通常是指审计关系中的审计者,即接受审计授权者(或委托者)的授权(委托)而成为实施审计的主体。

在实际工作中,审计主体是专职机构和专业人员。专职机构是以审计为专门工作的单位,包括国家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社会审计组织。专业人员是上述专职机构的审计人员。

2.审计对象(Audit Object)

审计对象就是审计工作的对象,即审计的客体,是相对于审计主体(审计执行者)而言的,概括地说,是指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具体来说,包括审计实体和内容两部分。审计实体指被审计者,即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及其他具体经济组织;审计内容本质上是针对经济活动,即财务收支活动及有关经营管理活动,而经济活动又通过记录它的载体——会计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表现出来。综合来看,审计对象是指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营管理活动,以及提供这些经济活动信息载体的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

3.审计依据(Basisof Audit)

审计依据是指查明审计对象的行为规范,是据以作出审计结论、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的客观尺度。审计依据内容很多,主要包括:

(1)法律、法规。法律是国家立法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由国家强制保证执行的行为规范总称,如宪法、刑法、民法、会计法、审计法、预算法、税收征管法、海关法、各种税法、企业法、公司法、经济合同法等。法规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法令、条例、规定等,如《价格管理条例》《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等。

(2)规章制度。规章制度主要有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订的规章制度;被审计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被审计单位内部制订的各种规章制度等,如国家主管部门制定的各项财务会计制度,单位内部制定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等。

(3)预算、计划、合同。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的经费预算,企业单位制定的各种经济计划,被审单位与其他单位签订的各种经济合同等。

(4)业务规范、技术经济标准。如人员配备定额、工作质量标准、原材料消耗定额、工时定额、能源消耗定额、设备利用定额等。此外,还有国家制定的等级企业标准、优秀企业的管理条例等。

总之,准确而合理地运用审计依据,有利于客观公正地做出审计判断,有利于提出合理的审计意见和做出正确的审计决定,有利于审计工作质量的提高。

4.审计的本质

审计的本质即指审计活动所具有的最基本的共同特征,是一项具有独立性的经济监督活动。

有人认为审计本质上就是查账,审计监督离不开查账,查账是进行审计的重要基础工作。但实际上审计与查账分属两个不同的范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其区别主要在于:第一,审计与查账的主体不同。审计的主体是与委托人和被查对象无任何利害关系的独立的专业人员,具有独立性和权威性;而查账则可以由企业的会计人员、稽核人员,或财政、税务、银行等经济监督机构人员执行,他们受所从事的专业性质限制,不能像审计人员那样超脱,因而独立性、权威性较差。第二,审计与查账的对象不同,审计除审查会计账簿、凭证外,还对其他经济资料、内部控制制度、经营管理工作及各种经济活动等进行审查;而查账仅限于会计资料。第三,审计与查账作用不同。审计不仅仅反映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与可行性,而且还对被审查单位经济活动和经济效益进行鉴证;通过查账可以查证被审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促进被审单位建立完善的内控机制,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维护财经纪律。

审计不同于查账,也有别于其他经济监督,究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审计是一项具有独立性的经济监督活动。没有独立性就没有审计,独立性是审计区别于其他经济监督活动最本质的特征。审计的独立性主要表现在机构独立、经济独立、地位独立、工作独立等方面。

(1)机构独立。审计组织机构应当独立于被审计单位或部门,特别是应独立于财政财务部门。组织机构的独立是保证审计能够客观、公正地评价和鉴证,充分地发挥审计监督的重要条件。

(2)地位独立。审计者作为独立的第三者,接受财产所有者的授权或委托对财产经营管理者进行审计,不参与被审计单位的具体经营管理活动,与被审计单位和审计委托人不存在任何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使他们能以客观的态度对待审计事务。相对于被审计者而言,始终处于独立的地位,这是审计独立性的实质所在,是取得社会公众信赖的基础。

(3)经济独立。经济独立就是审计组织机构的经济来源要有一定的法律、法规作保证,不受被审计单位的制约。为保证审计业务活动的正常进行,审计工作组织必须有一定的经济收入和经费来源。

(4)工作独立。审计机构及人员应从客观公正的立场出发,根据审计准则的要求收集审计证据,谨慎合理地评价,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客观地发表审计意见,独立完成审计工作。

二、审计的职能与作用

(一)审计职能

审计职能是指审计能够完成任务、发挥作用的内在功能。审计职能是审计自身固有的,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经济关系的变化、审计对象的扩大、人类认识能力的提高而不断加深和扩展的。我国审计界对审计职能的观点,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单一职能论”,一种是“多职能论”。持“单一职能论”者认为,无论是国家审计、社会审计,还是内部审计,它们只有一项职能,就是经济监督。持“多职能论”者,一般认为审计除经济监督这一基本职能外,还具有其他,如经济评价、经济鉴证等职能。

1.经济监督

经济监督是审计的基本职能。审计的经济监督职能是由审计的性质所决定的。它主要是指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检查和督促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在规定的范围内按预定的方向合理运行。

2.经济鉴证

经济鉴证是指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及其他经济资料进行检查和验证,确定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真实性、公允性、合法性,并出具证明性审计报告,为审计授权人或委托人提供确切的信息,以取信于社会公众。

3.经济评价

经济评价是指对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及经济资料的真实、合理、合法,计划、预算、经营决策的可行性,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等诸方面进行评价,促进被审计单位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在审计职能的研究过程中,也有人提出审计还具有服务、管理、咨询等方面的职能。在经济生活日趋复杂、社会日益进步、科技巨大发展的今天,审计职能也必然要发展,不可能停滞不前。

(二)审计的作用

1.防护作用

防护性作用是指通过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查和监督,在保障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遵守和执行方面起到制约、防护作用。

2.促进作用

促进作用是指通过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他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查和评价,对被审计单位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加强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起到促进作用。

3.证明作用

证明作用是指通过审计,证明被审计单位的各种信息资料的合法性、公允性,提高会计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需要注意的是,审计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信息资料的真实和可靠有保证作用,但并不等于审计就是被审计单位会计信息的保证人,而是强调通过审计职能的发挥达到提高被审计单位信息资料真实可靠。

三、审计假设

审计假设是对审计环境、审计实践中的未能确切了解的事物或未知因素所作的合理的、合乎逻辑的假定,它是开展审计工作和作出审计结论的基本前提,也是建立审计原则和研究审计理论的逻辑起点。审计假设的研究在西方审计界起步较早,主要以美国的莫茨(Mautz)、埃及的夏拉夫(Sharaf)、英国的托马斯·李(Thomas A.Lee)及戴维·费林特(David Flint)较为著名。他们的许多观点对于研究审计假设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自实施审计制度以后,我国许多审计学者开始了对审计假设的研究。其中蔡春教授提出了责任关系假设、正当怀疑假设、可确认假设、独立性假设及有效性假设。

(一)责任关系假设

责任关系即受托经济责任关系,它是指由于委托或受托经管资源财产而产生的受托人(经营管理者)对委托人或授权人(财产所有者)所应承担的,按特定要求经管资源财产并报告经管状况的责任和义务。审计因受托经济责任关系而产生,又因受托经济责任关系而存在。在审计三方关系人中,被审计人对审计授权人承担的责任关系是审计存在的基本前提。

(二)正当怀疑假设

所谓“正当怀疑”是指对受托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及反映这种情况的经济信息,除非有明确的、绝对的证据,否则便没有理由给予完全的信任。所以需要通过审计来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与确认。这一假设揭示了审计的直接原因,为审计工作明确了目标,提供了依据。

(三)可确认假设

可确认假设是指受托经济责任履行的过程和结果可以通过收集相关的审计证据而得到合理验证。审计要监督、评价和确认受托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必须从信息的验证入手。而信息的验证得以进行的前提是反映受托经济责任履行过程及结果的经济信息必须是客观的;其次,存在判断用来评价反映受托经济责任履行过程及结果的经济信息是否真实、合法、公允的标准;最后,审计人员应能在一定的时间、人力和费用范围内取得足够的证据并得出有效的结论。如果对审计对象无法进行检查、验证,审计也就无从实施。

(四)独立性假设

独立性假设是指审计机构和人员能够排除干扰、个人利害关系,不偏不倚地实施检查并提出客观、公正的审计报告,是审计的灵魂。独立性假设明确了审计的本质特征。若没有这一假设,审计人员的思想和行动未受到制约,独立性遭到危害,其审计意见也就失去了社会各方面的信任,随之审计也会失去存在的社会基础。

(五)有效性假设

有效性假设是指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能消除发生错弊行为的可能性。内部控制是受托人建立的保证受托经济责任的履行过程与既定目标相吻合的一种有效控制机制,有助于消除舞弊行为,但不能完全杜绝舞弊行为。内控有效性是审计的前提。这是因为假如舍弃这一假设,在内控无效的情况下,错误和舞弊行为的发生就难以避免,也就不可能合理地实施审计业务。因为此时要么放弃发现舞弊行为,要么实施极为细致的检查。在后一种情况下审计成本太高,很不现实。

“责任关系假设”是审计存在的基本前提,“正当怀疑假设”是实施审计的直接原因,“可确认假设”是审计手段的基本依据,“独立性假设”揭示了审计的本质,“有效性假设”强化独立性假设。

四、审计与会计的关系

(一)审计与会计的联系

审计与会计的关系非常密切。二者的联系主要在于审计需要以会计资料为前提和基础。从字义上来说,审计是“审查会计工作”或者是“审核会计工作”。在产生之初,审计主要从会计资料入手,对会计资料中反映的问题进行审查。当然,审计发展至今,早已超越了查账的范畴,涉及对各项活动的真实合法、经济有效等的审查。

(二)审计与会计的区别

随着审计的发展,审计和会计的区别越来越突出,主要表现在:

1.产生的前提不同

会计是为了加强经济管理,适应对劳动耗费和劳动成果进行核算和分析的需要而产生的;审计是因经济监督的需要,也即是为了确定经营者或其他受托管理者的经济责任的需要而产生的。

2.两者性质不同

会计是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对生产经营或管理过程进行反映和监督;审计则处于具体的经营管理之外,是经济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企业会计监督内容的再监督。

3.两者对象不同

会计的对象主要是资金及其运动;审计的对象主要是会计资料和其他经济信息所反映的经济活动。

4.方法程序不同

会计核算方法包括设置账户、复式记账、填制凭证、登记账簿、成本计算、财产清查、会计报表等记账、算账和报账方法;在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需要单独或综合运用的审计程序有检查、观察、询问、函证、重新计算、重新执行、分析程序等。

5.职能不同

会计的基本职能是对经济活动过程进行核算和监督;审计的基本职能是经济监督,此外还包括经济鉴证和经济评价职能。

总之,审计与会计是企业发展极其重要的两个方面。会计要进行全面、连续、系统的核算与监督,编制财务报告,促进企业的管理与发展。而审计主要对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做出审查和评价,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恰当的审计意见。只有审计与会计各司其职,才能给企业的迅速发展提供基础保证,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