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与雇员知识技能冲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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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创新与贡献

本书的创新与贡献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确立了商业秘密与雇员知识技能边界划分的标准。既往不少学者对商业秘密与雇员知识技能边界划分问题均有所涉及,但都未系统提出划分的标准。本书提出从涉案信息的性质(一般性信息和特殊性信息)、雇佣关系存续期间的协议约定、雇员的技术水平和研发能力、商业秘密保护对雇员和公共利益是否造成重大损失、获知信息的途径和手段、采取合理保密措施的情况等因素考虑,并利用利益平衡理论来划分商业秘密与雇员知识技能的边界,有效地解决商业秘密与雇员知识技能的冲突问题。

第二,提出了雇员记忆中秘密信息属性的认定标准。雇员记忆中的秘密信息是雇员人格的组成部分,不构成商业秘密,雇员离职后可以作为自己的知识技能使用。但是,雇主有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信息是商业秘密,雇员离职后以有形载体形式呈现出来,或者雇员存在刻意记忆这些信息的,该信息是商业秘密,离职雇员不得以无法消除记忆抗辩。同时,涉密信息是否容易被记住、雇佣关系存续时间和工作性质也成为认定某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重要因素。

第三,提出了消极信息属性的认定标准。(1)被证实不能应用于实际生产的消极信息,一般不构成商业秘密。(2)能够从消极信息中直接得出持有人所想保密的积极信息,那么这些消极信息构成商业秘密,不宜认定为雇员知识技能的范畴。(3)在原雇主消极信息基础上进行的研发创造,创造出超越前人的技术成果,那么使用原雇主消极信息的不构成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离职雇员所研发的技术成果属于离职雇员个人所有。(4)对于离职雇员在原雇主消极信息基础上进行无实质性的修改或者改进,所生产出的产品与原雇主几乎无异,这就存在侵犯原雇主积极信息的嫌疑,此类消极信息一般构成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