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律前沿问题研究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第一章 侵害公民环境权精神损害赔偿的生态文明法理学思考

概述

首先,本书的写作不基于当下实用的目的,自然本书之思就不属于当下应用对策范畴之思问。其次,人类思想自由史无不表明,有些在当下看似无用的思想理论或超前观念并非一定不对社会发展无价值。出于这两点认识,本书写作目的主要在于力求拓展学界在生态环境保护精神价值认知方面的疆界,尽力促成有关立法活动或司法裁判在生态环境破坏精神损害赔偿方面可以延伸的规范灵魂或行为指向。科学研究表明,环境是自然人本书将自然人、人、公民作为同一概念混同使用,均为自然意义之人,环境权之权利人也不区分是否为某一国之“公民”。赖以生存、发展的基本条件和物质基础,与人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蔡守秋.人与自然关系中的环境资源法[J].现代法学,2002(3):45-60.人不能须臾脱离环境而存在。蔡守秋,万劲波,刘澄.环境法的伦理基础:可持续发展观——兼论“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思想[J].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4):389-394.环境污染和破坏事件频繁发生,破坏了人类的生存环境,并对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了极大危害。历史经验表明,人类对环境的每一次破坏对人类的负效应都是巨大的。李建良.论环境保护与人权保障之关系[J].东吴大学法律学报,2000(2):31.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公众对生存环境状况日益关注,人们对环境保护与精神利益保护的意识不断提升,并对良好生存环境的愿望愈发强烈。尽管随着社会保护环境意识的提升,国家对于环境立法也开始重视,特别是在立法观念、内容、形式、体系等方面都逐渐向着不断完善的方向发展,但环境立法并不能完全有效制止环境问题的产生。对于环境法而言,环境问题不仅是自然科学意义上所认识与发现的自然问题,更为重要的是,它是一个涉及社会主体之间的价值判断和伦理选择的复杂的社会问题。作为环境法的法权结构(公民环境权利与国家环境权力)史玉成.环境法学核心范畴之重构:环境法的法权结构论[J].中国法学,2016(5):281-302.中的重要内容之一的公民环境权利是环境法理论发展与制度创新的重要基石,是公民作为社会人与自然人而应当享有的新型的基本人权,是每个自然人都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公民环境性利益包括环境性物质利益与环境性精神利益两个方面。公民环境性精神利益的保护需要环境保护制度与其他法律制度,如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融合,才能达到保护的最佳效果。本书试着站在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以幸福理性的生态文明法理学为指导,从实践理性与道德理性角度进一步探讨侵害公民环境权(“侵害公民环境权”与“环境侵权”在本书中视为同一概念使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最终目的在于通过理性思考为更好保护人类幸福生活所必需的健康优美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更加有效的维护作为健康的人所应有的环境性精神利益,实现人在现代生活中自我人格的健全与生命追求的升华提供顶层的思想支撑。方印,陆涛.论民法上“人”的全面发展[J].理论月刊,2012(2):103-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