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律前沿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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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侵害文化环境权所生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

文化环境权是提高人的生活品质、获取更好发展条件的又一基础性权利,也是人在环境中追求自我价值的重要需求,是清洁环境权、休闲审美环境权实现后人获得幸福生活的必然追求。人类文明在自然中发源和成长,环境是其生命所在,其为文明延续源源不断地输送新鲜血液,人类学习和发扬文化的过程也是认知和改造环境的过程。环境承载了巨大的文化价值,人类在其中创造了丰富多彩的文化,它们或与自然融为一体,或单独存在,但这一切都不能脱离承载它的环境,人类只有通过环境才能感知人类自身、感知人类社会。联合国及各国政府每年都会评选自然与人工的文化遗产及其他文化遗迹,其中包罗人类文明和自然界的万象,这些文化遗产及其他文化遗迹承载的不仅是人类的物质财富,更是精神文化财富,通过对文化遗产的参观、瞻仰、研究、学习,人类文明获得了持续发展的动力,人类的精神世界得以更加丰富多彩。此外,自然环境中还隐藏着自然密码,人类通过对环境的探索和研究,得以追寻生命奥秘、探索自然规律,这些知识也是人类文化的一部分,人类可利用这些知识不断创造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提升人类的文明程度,提高人的生活品质,这也是人实现自身环境性精神利益的重要方面。简言之,环境中承载的文化价值是环境性精神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人类要创造更伟大的文明,要提升文化品位、丰富精神生活,就必须走进环境中,去感受自然的奥妙、探索自然规律、追寻祖先的足迹,而要让这一切能够实现,前提条件之一就是必须有良好的环境。

在高速现代化的时代,过度的污染物排放、大规模工程的修建,已造成相当多承载人类精神文化财富的环境改变了原有状态,威胁到环境中所承载的文化价值。精神文化的环境载体一旦被毁坏,其所依托的本源也就随之改变,即使能够修复,要呈现原本的文化状态无疑是很困难的,环境所承载的文化也会受到扭曲,人类将难以感知甚至无法感知文化原本的存在,难以从环境中获得文化原本的熏陶,难以研究乃至发扬人类原本的文化,难以找到支撑未来持续发展的精神动力。一旦环境遭到破坏,对自然的探索和研究将会变得困难,利用自然开阔视野、促进社会发展、提高生活水平、增强抗拒灾害的能力就会受到制约。总之,公民的文化环境权会因环境的破坏而遭到损害,环境中所承载的精神利益因此难以实现。法律只有明确文化环境权的公益性私权属性,将其纳入侵害公民实体环境权所生精神损害赔偿范畴,才能进一步遏制现代化进程对环境的破坏,维护公民的环境性精神利益,维护其对生活品质与文化水平提升的希望,维护其精神家园,维护人类文明延续的命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