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律前沿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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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体环境权是公民获得环境性精神利益的基础

自然环境是人类生存、发展并通过劳动表现自己的基本条件,人享用自然环境条件是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环境要素中承载着人格利益,即环境人格利益,也称生态性人格利益,这是环境利益的重要方面。环境人格利益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环境人格利益是人自然地位的象征,即在人与环境的关系中,人理所应当地享有在适宜的环境中生存的权利,以体现人作为自然存在与权利主体的尊严。在现代人权观念下,凡是在受到污染和破坏、有害身心健康、不具有美学价值的环境中生活的人,都不能被认为是有尊严的。二是对普通人格权概念的继承与发展,表征着人的社会主体地位,即在社会关系中,人享有所生存环境不被污染和破坏的权利,生存环境一旦被污染和破坏,就会直接损害人的自然地位和环境利益,这也是对人应有社会地位不尊重的表现。刘长兴.环境利益的人格权法保护[J].法学,2003(9):106-108.同时,按照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原理,只有侵害具有人格利益的权益才会引起精神损害赔偿。公民实体环境权是最基础的环境权益,环境人格利益只能由实体环境权来承载,故公民实体环境权承载了公民精神利益诉求。因此,实体环境权的存在与实现是公民获得环境性精神利益的前提与基础,其直接关系到人幸福生活的品质,人正是因为享有实体环境权才得以从环境中获得精神满足、排除他人对自身环境利益的非法侵害,实体环境权的存在与实现是人实现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生存权、生命健康权等其他基本权利的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