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学十论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一、引发《红楼梦》“原始作者”问题探讨的文本依据

富察明义《绿烟琐窗集》之《题红楼梦》诗序云:

 

曹子雪芹出所撰《红楼梦》一部,备记风月繁华之盛:盖其先人为江宁织府;其所谓大观园者,即今随园故址。惜其书未传,世鲜知者,余见其抄本焉。

 

明义为雪芹友人(雪芹出所撰《红楼梦》一部),又亲见《红楼梦》的抄本,其既称《红楼梦》系曹雪芹所“撰”,从历史考据以第一手可信资料为据的原则来说,明义的证言无可置疑,曹雪芹对《红楼梦》的“著作权”即可确定。因此,学界多认同《红楼梦》最终在曹雪芹手中定型,曹雪芹无愧为《红楼梦》的作者也有研究者引清末甚至民国说法,用以否定明义的证言,“证明”曹雪芹非《红楼梦》作者。这种研究选证的方式,不合于历史学考证的规矩,可以勿论;续书作者所言,都有意“作伪”,更不必在意,作为研究证据使用。总之,历史学考证首重第一手的证据,非此,则无考据。;但问题是曹雪芹在《红楼梦》第一回中明明写道:

 

(空空道人从石头上将故事)“从头至尾抄录回来问世传奇……改《石头记》为《情僧录》;至吴玉峰题曰《红楼梦》;东鲁孔梅溪题曰《风月宝鉴》;后因曹雪芹于悼红轩中披阅十载,增删五次,纂成目录,分出章回,则题曰《金陵十二钗》……至脂砚斋甲戌抄阅再评,仍用《石头记》。本文中关于《红楼梦》及批语文字俱本黄霖校点《红楼梦》,齐鲁书社,1994年。

 

既然书中明言,《红楼梦》在曹雪芹之前有数位参与者,而曹雪芹只是扮演了“于悼红轩中披阅十载,增删五次”角色,于是,《红楼梦》的阅读者和研究者中即有人提出,在曹雪芹之前《红楼梦》还有一位到数位“原初作者”或者认为,明义称“雪芹出所撰《红楼梦》一部”中的“撰”字,不一定指著作,也可能指整理、增删。按,撰,有编次、著作之意,如《三国志·魏王粲传》“吴质……封列侯”,注引《魏略曹丕与吴质书》:“顷撰其遗文,都为一集。”南朝梁任昉《齐竟陵文宣王行状》:“乃撰四部要略、净住子。”可知,撰字并无整理、增删之意。故为自己学术上的方便,对明义笔下的“撰”强做解释,对讨论《红楼梦》的著作权没有任何裨益。

也就是说,学界对曹雪芹完成了《红楼梦》的创作并无太多异议,问题是《红楼梦》是他自己独立完成的呢,还是他在别人的基础上“披阅增删”完成的呢?这才是《红楼梦》著作权研究和争论的焦点所在。换言之,多年来,学界探讨和争论的不是《红楼梦》“著作权”问题,而是《红楼梦》的“原初作者”为谁的问题陈维昭《红学通史》相关章节涉及此一问题,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

在这一角度上说,不论如何论证曹雪芹、曹雪芹生活时代与《红楼梦》有多么密不可分的关系,都无法否认“曹雪芹非《红楼梦》原初作者”这一观点持有的“文本”上的证据。

实际上,这种争辩双方不在同一个层面上进行讨论的研究模式,在《红楼梦》的后四十回研究中同样存在:不论研究者在《红楼梦》后十回中找到多少非曹雪芹时代的证据,也无法证明其中的主体文字不是出自曹雪芹的手笔。因此,关于《红楼梦》的“原始作者”的讨论,应该以探讨对象所据的《红楼梦》第一回中曹雪芹披阅增删前一段文字为基本讨论对象,具体分析这段文字中相关角色的基本作用,分析这段文字的根本意义,是相关问题研究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