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临床中药学(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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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中药的剂量

用药的剂量与药性、药效直接相关,对于临床效应具有很大的影响。剂量不同,不仅疗效会不同,其毒性也存在差异。《普通毒理学导论》认为:“毒物本身并不是毒物,剂量可使其成为毒物。”
一、剂量的含义
剂量即药剂的用量。单味药用于治疗的量,方剂组成各药的用量,整个方剂的量,都可称为剂量。全国高等医药院校中医中药专业教材《中药学》讨论的剂量,主要是为达到一定治疗作用所应用的单味药的剂量。
由于中药大多是组成复方,并制成一定剂型来应用,因此,中药的剂量实际包括单味药用于治疗的常用有效量、方剂中各药的相对用量、药物的实际利用量三方面内容。
(一)单味药的常用有效量
剂量的实质,是药物应用于机体后,能够产生特定生物效应的量。剂量是一切药性、药效的基础。理想的剂量,是能够获得最大疗效,而不良反应又最小的量。为了使临床用药有效而安全,必须把单味药的用量规定在一定范围内。一般中药文献中各具体药物用量项下所标用量,除特别注明的以外,都是指干燥饮片在汤剂中,成人一天内服的常用有效量。这是临床确定单味药用量时的参考依据。
如果一味药的用量没有达到最低有效量,便收不到预期的疗效。如利尿药猪苓,常用有效量为5~10g。有实验表明,健康人试服8g猪苓的煎剂,6小时内尿量增加62%,尿中氯化物增加45%。但服3g猪苓的煎剂未能证实对人的利尿作用(中药药理学.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86:118)。
在一定剂量范围内,随着剂量的增加,疗效也会相应提高。但当剂量超过一定限度,不仅疗效不会再提高,而且还可能出现以下三类情况:一是如果用量过大,会出现毒副效应。如驱虫药使君子,过量服用会引起呃逆,甚至眩晕。温经止血药艾叶,一次服用20~30g可导致中毒,出现剧烈腹痛、呕吐、腹胀,甚至出现癫痫样抽搐,皮肤冷湿,心力衰竭。如延续数日,则可出现肝肿大、黄疸、胆红素尿,尿胆原增多等现象(常用中草药中毒与急救.四川人民出版社,1981:197)。毒理学认为,“毒物本身不是毒物,而剂量可使其成为毒物”“任何物质,甚至纯水,当服用达到中毒剂量时都是有毒的”(普通毒理学导论.人民卫生出版社,1980:2)。二是有的药用量过大,疗效反而会下降。据报道,羌活水溶部分能延缓乌头碱诱发小鼠心律失常出现的时间,并能明显缩短心律失常持续时间。3g/kg、6g/kg、12g/kg的羌活水溶液部分均有作用。该作用有随剂量增大而增强的趋势,但当剂量增加到12g/kg时,其作用反而有所下降[中药通报,1987,12(12):45]。三是有的药用量过大,还会产生相反的效果。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导致中毒,损害了器官功能。如利尿药关木通,用量过大,可导致急性肾衰竭,无尿[浙江中医杂志,1965,(12):32]。有的药则因含有具双向作用的成分,在不同剂量下,可表现相反作用。据报道,化瘀止血药三七所含三七皂苷A稀溶液可使蛙后肢血管收缩,高浓度则使之扩张[医药学,1951,4(6):223]。还有的药,由于含有拮抗性成分,不同剂量下可能表现为相反作用。如泻下药大黄,所含鞣质有收敛止泻作用,而所含蒽醌类衍生物均有不同程度的泻下作用。内服小剂量(0.05~0.3g)时,由于鞣质的收敛作用拮抗了含量过少的泻下成分的泻下作用而表现收敛止泻效果,引起便秘;服用较大剂量(1g以上)时,则表现泻下效果,引起腹泻(中药大辞典.上海人民出版社,1977:104)。有人认为,药物剂量的增减,可直接导致血药浓度等一系列动力学的改变,进而改变对靶器官的药理效应。按反馈原理推测,当血药浓度达到特定阈值时,则可参与反馈抑制,使原有作用暂时消失,或起相反作用。
关于用药剂量,汤剂还要考虑溶解度。用量过大,有效成分不能充分溶解,既浪费了药材,疗效也不会继续提高。若过多地增添溶剂,患者的服用量又有限。
临床用药时,应考虑到药物疗效与剂量的关系,单味药的剂量既不能过低,也不能过高。不能单纯依靠提高单味药的剂量来提高疗效。
(二)方剂中各药的相对用量
在方剂中,单味药的剂量还涉及对其他药物作用的影响,以及与其他药物配合后产生共同效应的需要量。临床处方用药,应注意使方剂中药物与药物之间,在用量方面符合一定的比例,以适应病情的需要。
一般来说,复方中主要药物的用量可较大,辅助性药物的用量可较小。但辅药的用量是否低于主药则因药而异。因为,有的药物的常用最高有效量就较小,而有的药物的常用最低有效剂量却较大,所以,辅药的用量不一定低于主药。
有的复方,如调整其中药物的用量比例,整个方剂作用的侧重面就会发生变化,所体现的治法、适应证都可能与原方不同。如《伤寒论》小承气汤与《金匮要略》厚朴三物汤,都是由大黄、枳实、厚朴三药组成。小承气汤以大黄四两为主药,枳实三枚为辅药,厚朴二两为佐使药,目的在于荡积泻热,主要用于热结阳明的阳明腑实证。厚朴三物汤用厚朴八两为主药,枳实五枚为辅药,大黄四两为佐使药,目的在于下气通便,用于气闭不通的腹满胀痛。比较二方用量:厚朴用量为1∶4,枳实用量为3∶5,大黄用量虽同,但小承气汤煎分两次服,厚朴三物汤煎分三次服,每次服用量也有差别。
确定方剂中药物之间的相对用量,有时还要考虑到药物间的相互影响。如临床用白虎加人参汤治疗糖尿病有较好疗效。以方中单味药实验,仅知母、人参有明显的降血糖作用。复合应用时,知母、人参配伍,其降血糖作用不但不增强,反而减弱。人参用量越大,作用越弱。如保持原方比例:知母∶人参为5∶3时(日本用量),尚有一定降血糖作用。知母∶人参达到5∶9时,降血糖作用几近消失[第一回和汉药讨论会记录.1967:14]。故用白虎加人参汤治糖尿病时,知母与人参的用量,不宜超过原方所用5∶3的比例。有实验观察到,生甘遂粉与0.1至4倍生甘草煎剂配伍,其腹泻率高于单味甘遂糊剂组,其中1∶0.5配伍组腹泻率及腹泻等级相对最高,其次为1∶0.25组,而单味甘遂组最低。甘草配伍比例达到1倍及1倍以上时,此作用反而减弱。病理条件下小鼠各配伍组的死亡率均低于甘遂组,小鼠主要死于胃肠胀气,未泻者更易死亡[中药十八反研究.中医古籍出版社,1991:204]。该实验结果提示:用甘遂配甘草泻水逐饮时,应当注意两者的用量比例。
(三)药物的实际利用量
由于药材质量、炮制、剂型、制剂、服法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同一味药,药用剂量相同,其实际利用量却有可能不同(这里主要从生物活性物质的角度而言)。
由于受到产地、采集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药材质量有优劣之分,生物活性物质含量高低不一。据报道,不同地区所产薄荷的挥发油含量,相差可达10余倍[中成药研究,1983,(1):12]。益母草的总生物碱含量,在花蕾期为0.93%,盛花期为1.26%,果熟期为0.39%[中药通报,1984,9(4):6]。药材质量不同,即使处方用量相同,其生物活性物质含量却不一样,实际利用量肯定不同。
据报道,驱虫药槟榔经冷水浸21天后切片,槟榔碱损失可达30.09%[中成药研究,1981,(7): 17]。用浸泡切片的槟榔与不经浸泡直接将生药捣碎入药的槟榔,两者即使用量相同,其生物活性物质含量也不同,实际利用量肯定不同。
活血化瘀药丹参所含脂溶性成分,在水中溶解度很小。丹参入煎剂时,其脂溶性成分大部分保留在药渣里。所以,丹参作汤剂与作丸散剂,即使药材用量相等,其脂溶性成分的实际利用量却不相同。静脉注射的药物,几乎可以100%被吸收。丸剂内服,必须经过崩解、分散、溶解转变为溶解型后,才能通过生物膜而被机体吸收。溶解过程是影响吸收速率的重要环节。由于赋形剂不同,制剂时加工处理不同,丸剂口服后崩解情况不一。如丸剂服后不易崩解,便不容易被充分吸收,经过一定时间便被机体排泄了,与服后容易崩解的同类丸剂相比,其实际利用量也有差别。
另外,薄荷等含挥发性活性物质的药,如煎煮时间过长,生物活性物质散失过多;石膏等矿物药和鹿角等角类药,如煎煮时间过短,生物活性物质未充分溶解,均会影响药物的实际利用量。
此外,如小儿服药不合作,服药不能尽剂,实际利用量也多少不一。
临床用药和评价药物疗效时,应充分考虑到各种因素对实际利用量的影响,用药才能获得预期的疗效,疗效评价也才能比较准确。
二、计量单位
中国度量衡的起源已不可考。我国的度量衡制度,在漫长的历史时期里,曾有多次变化,历代学者的研究结果互有出入。
中药的计量,古代曾用长度、容量、重量等多种计量方法量取不同药物。
常用长度单位有寸、尺。其进制是10寸为1尺。虽然不同历史时期的尺寸长短不尽相同,但中药以长度计量,主要是在汉(主要是东汉)、晋方中应用。据《中国度量衡史》考订,秦、汉:每尺为27.65cm,每寸为2.765cm;新莽:每尺为23.04cm,每寸为2.304cm;东汉:每尺为23.75cm,每寸为2.375cm;三国、西晋前叶:每尺为24.12cm,每寸2.412cm;西晋后叶:每尺为 23.04cm,每寸为2.304cm;东晋:每尺为24.45cm,每寸为2.445cm。另据《中国古代度量衡图集》中可以统计的31件东汉尺,其平均长度为23.43cm(标准差±0.36cm),每寸2.343cm±0.036cm。上述各值尽管互有出入,但东汉至东晋每尺相差不超过1.5cm,而用长度来量取中药,本身就不精确,每尺1.5cm以内的长度差别,对疗效一般不会有很大影响。
用长度单位做中药的计量单位是不准确的。由于存在宽度、厚度等的差异,同一种药物,即使长度相同,其实际用量却可能存在较大差异。正是由于按长度计量药物欠准确,随着历史发展,长度在中药剂量表示中渐趋消失。
容量的单位,古代有勺、合、升、斗、斛,其进制为:10勺为1合,10合为1升,10升为1斗,10斗为1斛(南宋曾改5斗为1斛)。陶弘景曾对药升做过说明,谓“药升合方寸作,上径一寸,下径六分,深八分。内散勿案抑,正尔微动,令平调尔。”陶氏在说明药升容量后,又注明:“而今人分药,多不复用此”[本草经集注(辑校本).人民卫生出版社,1994: 38]。可知陶弘景当时并不用此药升。但什么时候用过此种药升,尚无直接证据可考。分析陶弘景前后的方书,都没有显示曾经用过此种药升的证据。至少在现存方书中,可以不考虑按陶弘景所说的药升换算。
20世纪50年代以来,古量器的研究有新的进展。这种进展,主要得力于古量器实物的大量出土与认真检测。丘光明考订秦量一升为200ml。吴承洛考订东汉一升为198.1ml。日本山下泰氏收藏的隋量实物是迄今仅存于世的一件珍贵隋量实物。该容器实测容蒸馏水19.91ml,为一合之量,其每升容量为199.1ml(三至十四世纪中国权衡度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320,321,332)。
虽然秦汉以来,每升容200ml左右的古升斗始终不曾摒弃,并一直沿用至周隋。但魏晋南北朝以来,量器存在大小两制。至唐代大量为小量的三倍。大小两制各有其用场:“一般礼乐、天文、医药用小升斗,每升容量约199至200ml左右;日常公私通用之大升斗其每升容量约597至600ml左右”(三至十四世纪中国的权衡度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339)。但大小升斗的官定分工用途有时被突破。如医药方面,按唐令规定,“合汤药”当用小升、小斗之类“黍量”,然而在唐人的医学著述中,可见到“黍量”与大升斗并用的记载。孙思邈《备急千金要方》中“治腰疼痛方”还称“日服一小升,计服一斗”。但王焘《外台秘要》中有的方却指明用大斗。如引录“崔氏苍耳酒”,诸味之后说“以上并用大斗”;引录“乌麻地黄酒”,诸味之后说“四大斗”。崔元亮《海上集验方》中,也有用大斗大升者。如“疗骨蒸鬼气”所用诸味药量云“五大斗”“三大斗”“二大斗”“一大斗”;“治痈疽妒乳诸毒肿”方用“水一大升”。《外台秘要》成书于天宝十一载(公元752 年),《海上集验方》大约为唐文宗大和七年(公元833年)以前的著作,这两部书所载录以大斗、大升与小升斗并用的事,至少反映中晚唐时期,“合汤药”已不尽为“黍升”(三至十四世纪中国的权衡度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339)。
唐以后的方书中,用容积表示剂量的渐少,因此,虽然唐以后的量具的实际容量不断在增加,但对于方书中的计量影响不大。
古代药量衡制基本上分两类:宋以前用古制,即药称,亦即唐代的小称;宋以后则统一用国家规定的衡制,直到清代,很少变易。
重量的计量单位,古代有黍、累、铢、分、两、斤。据文献记载,初唐铸开元钱时规定,每十钱重一两,以致晚唐时期,民间以一钱作为等于十分之一两的单位名称。五代时期,十钱为两,十分为钱之制,被官府确认为权衡定制,以代替以铢为单位的旧制。五代以后确定重量单位为毫、厘、分、钱、两、斤。其进制为10毫为1厘,10厘为1分,10分为1钱,10钱为1两,16两为1斤。《本草经集注》云:“古称唯有铢、两,而无分名。今则以十黍为一铢,六铢为一分,四分成一两,十六两为一斤。”但据考证,陶弘景虽在《本草经集注》中,对“药称”做了上述解释,但他自己所用的并不是这种十黍一铢的药称,而是自新莽时起沿用的百黍一铢的古称。而且,自张仲景起,直到南北朝末的北周,汤药剂量表示用的都是相同的药称。公元2~6世纪大约400年间,没有使用十黍一铢药称的证据,所用都是新莽称,每两约为14g(按小岛学古称量结果推算,每两约为13g)。《三至十四世纪中国权衡度量》认为陶弘景所说的“分铢制,原来只是传统累黍制的一部分”;“所谓‘十黍为一铢’,大约是传世本《本草经集注》或《名医别录》的‘传写转见乖讹’,如复其本来面目,南朝前后这种分铢制的进位法如下:十黍为一(累,十累为一)铢,六铢为一分,四分成一两,十六两为一斤。——这才是陶弘景《本草经集注》所述分铢制的原来模样。《事林广记》的载录,基本上与它一致。千余年来各种医书转辗引录的所谓‘十黍为一铢,六铢为一分’云云,不过是原文前两句发生脱漏所致。即脱漏‘累,十累为一’五字,或脱漏‘一累,十累为’五字而导致的乖讹。”
唐小称与新莽称接近。行至五代末。因此,宋以前的方书剂量,除特别标明大斤两者外,都可按每两14g计。
宋以后至民国初年,法定衡制基本未变,都可按每两37g计。
民国年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曾用市称:每市斤为500g,每斤16两,每两为31.25g。与每两14g或13g的古药称比约为1∶2.2或1∶2.4;与每两37g的旧称比约为1.2∶1,与旧称相差不多,一般作等量对待,不再换算。
1956年6月25日国务院命令,市称改为十进制,每斤为10两,每两为50g。但中药调剂仍用每斤为16两的衡制。直至1984年2月27日国务院颁布《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1986年7月1日起实施1984年6月9日国家计量局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使用方法》,全国才改为按十进制市称调配中药。
按国家计量局规定的“中药剂量(新旧市称与法定计量单位)的换算”:16两制1斤等于500g,1两为30g,1钱为3g,1分为0.3g。按此规定,累计16两只有480g,比规定的500g少20g,但由于处方剂量一般不用斤,影响不大。
按照以上两个文件,市制可以延长使用至1990年。但许多地区都已提前停止使用,改用公制表示剂量。10两制市称在全国范围内使用只有几年,但东北地区从三十年代起,就使用10两制市称,延续半个世纪,这是研究中药剂量时需要注意的。
古代,除用度量、容量、重量等计量方法量取药物外,还用一些较粗略的计量方法量取药物。
拟量:即以实物比拟重量或容积。陶弘景《本草经集注》残卷中记载的丸剂的拟量单位为:细麻(胡麻);1大麻=3细麻;1胡豆(青斑豆)=2大麻=6细麻;1小豆(赤小豆)=3大麻=9细麻;1大豆=2小豆=6大麻=18细麻=16黍;1梧子=2大豆=4小豆=12大麻=36细麻=32黍;1弹丸=1蛋黄=10梧子=20大豆=40小豆=120大麻=360细麻=320黍。古代,作为丸剂的拟量标准的还有:莱菔子大、麦粒大、绿豆大、豌豆大、枣核大、枣大、桂圆核大、龙眼大、荔枝核大。据朱颜编《中国历代医用度量衡考》所载,常见于古代文献中的拟量标准体积为:粟大: 0.0025ml;黍大:0.015ml;小豆大:0.07ml;大豆大: 0.22ml;梧子大:0.25ml;枣核大:0.65ml;枣大:6ml;鸡子黄大:10.6ml;鸡子大:40.56ml。根据《中国历代医用度量衡考》所载上述体积换算:大豆大约为3小豆大,或15黍大;梧子大约为1.1大豆大,或3.5小豆大,或16.6黍大。这与前述《本草经集注》残卷所载拟量相比,有较大差异。导致这种差异可能有两方面原因:一种可能是,随着历史发展,某些实物大小发生变化,趋于变大。另一种可能是,陶弘景并未根据实物做精确测定,而是参考实物大小大致规定的标准。估计的拟量单位本身是不准确的。从拟量的容积到法定的量制,又存在着不准确的成分。如再要从量制转换为衡制,由于药物的比重不同,特别是植物药与矿物药之间有较大的差距,硬性规定所有方剂中,相同体积的药物都有同一重量是行不通的。然而,如不能将古代的拟量容积准确地转换为法定的量制或衡制,又会直接影响古今方剂剂量的换算。这是有待解决的一个问题。
估量:古代,散剂或液体制剂还采用特制量具或日用器皿做容量的估量。有的文献中,对部分固体药材还采用重量估量。
散剂的估量,多用匕、钱、刀圭等特制量具量取。散剂的估量单位有方寸匕、钱匕、字、刀圭、撮等。匕:原指勺、匙之类的食具。方寸匕是依古尺一寸见方所制的药匙,抄散取不落为度,即1方寸匕。据朱颜实测,1方寸匕约合2.74ml,金石药约重2g,草木药约重1g。钱匕即以钱为匙首,抄散取不落为度,即1钱匕。据朱颜实测,1钱匕约合1.82ml,金石药约重1g,草木药约重0.7g。半钱匕即用五铢钱的一半面积抄取药末,以不落为度。钱五匕是指药末盖满五铢钱边的“五”字为度,约为一钱匕的四分之一。字:原指药末覆盖钱匕一字抄取之量。但后世钱多为四字,《中国医学大辞典》称:“一铜钱所抄药末曰一钱。钱面共有四字,故又称一钱之四分之一曰一字。”刀圭:圭,原为礼器,总体长方,如笏,一端有尖,称圭角。刀圭系量取药末的专用量具,形状像刀头的圭角,端尖锐,中低凹。以刀圭抄取的量称一刀圭,一刀圭约为方寸匕的十分之一。撮:为三指撮的简称。原指散剂药末,以三指并拢所能取的量。陶弘景《本草经集注》规定,一撮等于四刀圭。
液体或黏稠流动药物的估量,常用杯、盏、钟、碗等作为估量标准。其容量虽没有固定,但习惯使用的上述家用器具的形状、大小有别,可做相对估量。为了使药量相对稳定,前人也对上述估量单位做了如下规定:南北朝《小品方》云:“服汤云一杯者,以三合酒杯子为准。”宋代《太平圣惠方》云:“凡煮汤,云用水一大盏者,约一升也;一中盏者,约五合也;一小盏者,约三合也。”明代《医学正传》云:“凡云用水一盏,即今之白茶盏也,约计半斤之数”(明代,半斤约298g)。据考证,宋代1升相当于664.1ml。则1大盏为664ml,1中盏为332ml,1小盏为199ml。但据朱颜实测:宋瓷大白盏1盏为200ml。以上数据有较大差异,只能作为参考。
除容量的估量外,古代还有重量的估量。如《本草经集注》曰:“云干姜一累者,以重一两为正……甘草一尺者,重二两为正。云某草一束者,以重三两为正。云一把者,重二两为正。”这类估量在现存古方中并不多见。
上述散剂、液体药物的容量估量,及固体药物的重量估计,都不可能十分准确,因而只能提供参考。如散剂的抄取,一般以抄取不落为度。但散剂的粒度及组成,都会影响抄取不落的高度。故其实际体积不可能完全相同。其次,钱五匕、一字、刀圭、撮等估量单位,由于本身没有准确界限,取量更难要求一致。此外,五铢钱自汉元狩五年(公元118年)至隋朝,历代多有铸造,大小不一。七个多世纪流通着多种形制的五铢钱,再加私铸的五铢钱,规格更混乱,因而钱匕、一字等更是不准确的估计量。液体估量单位,在不同时期,其容量数据亦有较大出入。至于药物重量估量,其准确性更差。
数量:古代计量药物,除采用以上单位外,有时还采用枚、只等数量单位。以数计量,对个体较均匀,形体较大的药物,有其方便之处。但是,即使相对均匀的个体,其大小也不可能绝对相同,并且,药材质量优劣不同,其大小也会存在差异。所以,以数量作为计量单位,很难保证剂量的相对稳定。如硬性规定数量与重量的换算标准,则又失去了数量计量的优点。由于古今药物可能存在品种变化,及由野生发展为家种家养的变化,所以,古今药物的数量单位很难取得一致的重量值。对于毒性较小,作用不很峻猛的药物,个体间的重量差异,对临床效果的影响,或许不会太大。而对于一些剧毒药来说,如按数量计量,则问题较大。如斑蝥,古今都有以枚(只)计量者。但有人测定,南方大斑蝥( Mylabris phalerata Pallas)平均体重(205.6±15.0)mg,每只体重相当于黄黑小斑蝥( M.cichorii L.)4.2只的重量。以枚(只)计量的误差未免太大。
综上所述,拟量单位、估量单位、数量单位作为计量单位,都很难保证剂量的准确性。由于防治疾病需要较为准确的剂量,所以,法定度量衡制逐渐成为剂量的主要标准。度、量、衡三者中,由于长度作为药物的计量单位也欠准确,所以,随着历史的发展,长度在剂量的表示中也渐趋消失。容量除作为液体及黏稠药物的计量单位较准确外,作为固体药物的计量单位也欠准确。因此,目前主要以法定衡制作为药物的计量标准,以重量单位作为药物计量的主要单位。
三、确定剂量的依据
由于中药多系生药,生物活性物质含量多不高,有的药材,重量相差1~2g,其生物活性物质含量差别不大。其次,有些药的有效成分及奏效原理至今尚未明确,因此,药政管理上尚无法严格确定药材质量标准,因此,也无法准确地规定临床用药剂量。对于具体患者来说,由于病情有轻有重,体质有强有弱,药物的用量也不可能固定不变。所以,各种中药书籍中所标中药的剂量只是参考用量。
中药的临床用量的伸缩幅度较大。除峻烈药、毒性药和某些精制药外,一般中药的干燥品或炮制品入汤剂时,成人一日内服的常用有效量为5~10g。部分常用量较大的药为15~30g。总的说来,其伸缩幅度是比较大的。临床实际应用时,剂量的伸缩幅度可能还要大些(剧毒药的剂量其伸缩幅度较小)。
临床上主要依据所用药物的特性,临床应用的需要,以及患者的具体情况来确定中药的具体用量。
(一)药物方面
1.药材质量
质优者药力充足,用量无须过大;质次者药力不足,用量可酌情加大。
2.药材质地
一般来说,花叶类质轻的药用量宜轻,无毒药一般用量为3~10g;金石、贝壳类质重的药用量宜重,无毒药一般用量为10~30g;鲜品一般用量也比较大,无毒药一般用量为30~60g。
3.药物气味
药性较弱,作用温和,药味较淡的药,用量可稍重;药性较强,作用强烈,药味较浓的药,用量则宜轻。
4.药物毒性
常用有效剂量内无毒者用量可稍重;有毒者应将用量严格控制在安全范围内。此外,由于患者性别、年龄、体重及遗传等因素的影响,不同人对同一药物的耐受性也可能有所不同;由于产地、采集、加工、炮制等因素的影响,不同批的同一种药的毒烈成分含量也可能不同。因此,临床应用毒烈药物时,宜从小剂量开始,以确保用药安全有效。《神农本草经》云:“若毒药治病,先起如黍粟,病去即止,不去倍之,不去十之,取去为度。”
(二)应用方面
1.方药配伍
一般药物,单味应用时用量可较大;入复方应用时用量可略小。同一药物在复方中做主药时,一般较之做辅药时为重。
2.剂型
多数药物作汤剂时,因其有效成分不能完全溶解,故用量一般较之作丸、散剂时的服用量为重。
3.用药目的
由于一般中药都是多成分的,各种成分的含量并不相同,达到一定生物活性的阈值也不一致,因而在某一剂量时,不一定能呈现全部的生物活性:含量多,或生物活性强,生物活性阈值低的成分,可能在较小剂量时就表现其作用;含量少,或生物活性较弱,生物活性阈值高的成分,也许只能在较大剂量时才能看到其特有的作用。再加上某些成分的作用有量变产生质变的情况,即使同一成分,不同剂量也可能显示不同药效。由于上述原因,临床用药时,由于用药目的不同,同一药物的用量可能不同。如槟榔,用以消积、行气、利水,常用剂量不过6~15g;而用以杀姜片虫、绦虫时,即需用到60~120g。再如洋金花,如用以止咳、平喘、止痛,一般只用0.3~0.6g,每日量不超过1.5g;但若用作麻醉药,可用到20g。即使是利用同一药物的同一功效,也可能因用药目的不同而使用不同剂量。如泻下药牵牛子,李杲说它“少则动大便,多则下水”,同是用以泻下,但用以通便导滞,用量宜轻(1~3g);若用以峻下逐水,则用量宜重(4~6g)。
(三)患者方面
1.年龄大小
由于小儿身体发育尚未健全,老年人气血渐衰,对药物的耐受力均较差,特别是作用峻猛,容易损伤正气的药物,用量应低于青壮年的用药量。
2.性别
对于一般药物,男女用量差别不大。但妇女在月经期、妊娠期,用活血化瘀、通经药用量不宜过大。
3.体质强弱
体质强壮者,用量可重;体质虚弱者,用量宜轻,即使是补虚药,也宜从小剂量开始,以免虚不受补。
4.病程长短
一般来说,新病对患者正气损伤尚小,用量可稍重;久病患者多体虚,用量宜轻。
5.病势轻重
一般来说,病急病重者,用量宜重;病缓病轻者用量宜轻。如病重药轻,犹如杯水车薪,药不能控制病势,病情可能发展、加剧;相反,若病轻药重,诛伐太过,药物也会损伤正气。
另外,在患者方面,还应考虑到患者在职业、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差异。如体力劳动者的腠理,一般比脑力劳动者的腠理致密。使用发汗解表药时,对体力劳动者用量可较脑力劳动者稍重一些。再如患者平素喜食辛辣热物者,需应用辛热药物时,用量可稍大,反之则宜小。
此外,在确定药物剂量时,除应考虑上述因素外,还应考虑到季节、气候,以及患者居处的自然环境等方面的差异。如人在高温环境下容易出汗,用发汗药时,夏天用量宜轻,冬天用量宜重;温热地区用量宜轻,寒冷地区用量可稍重等等。
总之,在确定中药剂量时,应结合各种因素,全面考虑,才能使临床用药既安全,又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