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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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述

第一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与特征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发展与演进

对人类共同遗产的重视可以追溯到欧洲工业革命前,当时以法国为中心和辐射点法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制定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法的国家。1793 年《共和国二年法令》规定法国领土内的任何一类艺术品都应受到保护,这使得大量文化遗产在动荡的年代免遭浩劫。1830 年,法国政府成立“历史古迹处”,保护遗产的工作被正式提上工作日程。1840 年,法国颁布了《历史性建筑法案》,这是世界上第一部关于文物保护的法律。1887 年,法国又颁布了《纪念物保护法》,并组建了古建筑管理委员会,负责法国传统建筑的认定和保护工作。为了将有艺术价值的自然景观纳入法律保护范围,1906 年,法国又颁布了《历史文物建筑及具有艺术价值的自然景区保护法》。1913 年,法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保护文化遗产的现代法律《历史古迹法》,将具有历史价值和艺术价值的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在内的历史文化遗产作为保护对象,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登记造册,将重要的列入保护名录。1930 年,法国制定了《景观保护法》。这部法律除了对自然纪念物进行保护外,还将艺术上、历史上、学术上、传说中为人熟知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纳入其中。1967 年和 1975 年,法国对这部法律进行过两次修订。1941 年,法国为了强调对地下文物的保护工作,专门制定了一部《考古发掘法》。为了确保历史街区人文景观的完整性,法国于 1962 年和 1973 年颁布了《历史街区保护法》和《城市规划法》这两部法律,有力地促进了对法国历史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欧洲大陆对遗产的保护主要集中在有形的、单个的文物古迹上。世界遗产最初分为世界自然遗产和世界文化遗产,后来发展到世界自然遗产、世界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三者并立,构成了完整的遗产体系。

文化遗产的概念最早出现在《1899年海牙协议》中,文化遗产是由国家享有所有权,它的内涵与“宗教信仰、慈善、教育、艺术和科学无关”,被作为私有财产来看待。《1954年海牙协议》则确立了“文化财产”(cultural property)的概念,包括物质文化财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两方面的内容。物质文化遗产及自然遗产的保护是由欧美发达国家首先倡导的理念,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则是由一些曾被欧美殖民的国家或种族首先倡导的。日本和韩国也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日本是亚洲国家中最早学习西方的国家,同时也是最早深刻地意识到保护民族文化重要性的国家,认为仅仅全盘西化是不够的,还必须在自己文化传统的基础上发展本国的未来文化。因此,日本对于“无形文化财”的保护,也是民族文化自觉行为的开始。日本是最早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加以立法保护的国家。1950年5月30日,日本颁布了《文化财保护法》,其中提出“无形文化财”概念为“演艺、音乐、工艺技术等无形的文化,对于本国来说在历史上或艺术上有较高价值的东西”[1]。1972年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简称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英文为 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缩写为UNESCO)于1946年11月4日正式成立,是联合国(UN)的专门机构之一。审议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条约中关于“非遗”的提案,将“无形文化财”改称为“非物质文化遗产”。1982年,WIPOWIPO 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是关于知识产权服务、政策、合作与信息的全球论坛,是一个自筹资金的联合国机构。和UNESCO共同制定的《保护民间文学表达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侵害行为的国内法示范法条》生效并实施。1984年至1989年,UNESCO在第二个中期计划中,将“文化遗产保护项目”重新命名为“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此外UNESCO扩展了文化遗产的内容,并将其正式命名为“非物质文化遗产”[2]。1989年,UNESCO与美国史密森机构(Smithsonian Institution)合作在华盛顿召开了《保护传统文化及民俗计划书》研讨会,考虑以“非物质文化遗产”取代原先使用的“俗”(folklore)和传统文化(traditional culture),这是尊重各区之多元文化特色,以及着重保存从事传统文化工作者和社区生产过程、传承及对其文化价值与信念的肯定和尊重。在马拉喀什的国际专家会议上,“口头和非物质遗产”项目的立项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在国际社会推而广之。1998年,UNESCO第155届执行局会议通过并宣布了《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在1999年第30届UNSECO大会上,决议通过了《人类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工作从2001年开始进行,在首批确定的名录中,中国昆曲位列其中。我国作为一个文明古国,拥有众多的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由来已久,1919年前后就开始了搜集记录民间文学的活动。1979年,文化部和国家民委牵头的《中国民族民间文艺集成书》编撰工作,主要是收集整理民族民间文艺作品,并未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有力的保护。2003年,文化部、财政部下达了《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实施方案》,开始对全国范围内的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民族间文化实施有效保护。2004年8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了我国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至此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开始按照国际标准进行,“非遗”保护工作逐渐与国际社会的“非遗”保护接轨。国务院办公厅又于2005年发布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其附件包含《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持续受到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

随着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国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条件日臻成熟,2011年2月,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并于2011年6月正式实施。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

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概念是随着遗产研究的深入发展逐步明确的。最初的遗产研究主要指自然遗产和文化遗产,这也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最初确定的遗产范围。对于“遗产”,法国历史学家皮埃尔·诺拉说:“在过去的大约20年间,‘遗产’的概念已经扩大——抑或爆炸——到如此程度,致使概念都发生了变化。较老的词典把此词主要定义为父母传给子女的财产,而新近的词典还把该词定义为历史的证据,整体上被认为是当今社会的继承物。”[3]文化遗产反映了各国或民族的生活和历史发展状况,各国和各民族根据各自国家历史和特色进行定义或分类。在历史上,产生过诸多与文化遗产有关的名词概念,如“文化遗产”“文化财产”“口头文化”“传统技艺”“民间文化”“民俗文化”“原住民文化资源”等,人们很容易将这些概念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混淆。这就需要我们厘清这些概念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系。如果以有形性和无形性的表现形式来区分的话,文化遗产可以分为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的属性是显著性和可见性,自然气候等外界因素的介入可导致其损毁、消失;非物质文化遗产则是活态性的,需要经过人们的发掘、探索、研究才能够被发现,为世人所认知。

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一词,在不同国家甚至同一国家的不同地区、在不同学科背景下,对相同或相近的内容使用不同用语表达,或者使用相同或相近用语表达不同含义。为了术语的使用和精确化,必须要对定义进行梳理。

1.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定义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激发人类的创造力。公约所定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以下方面:(1)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3)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手工艺。这些要素互相关联,有机地存活于共同的社区或群体之中,构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环链。

2.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定义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文件中没有直接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而是将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传统文化表达三者合并研究。其中的遗传资源是物质形态的资源,与传统文化表达和传统知识的无形资源有显著差异。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传统知识和传统文化表达概念外延的界定上看,传统知识和传统文化表达在内容上有重合,传统文化表达可以包含在传统知识范畴内。2008年9月,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知识产权与传统知识、遗传资源和民间文艺政府间委员会(IGC)第13轮会议上,非洲国家提出了《保护传统知识、民俗表达方式和遗传资源的建议》,非洲国家提出,知识产权与传统知识、遗传资源和民间文艺政府间委员会应提出简洁明确而灵活的传统知识概念和传统知识的举例,传统知识概念不应只局限在单一的技术方面,而应包括所有的知识体系。资料来源于 WIPO IGRIKF / IC / 1 3 / 9:Aflricarl Group Proposal on the Protection of Traditional Knowledge ,Traditional Cultural Expressions and Genetic Resources.Sep 1 8,2008。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承认,对于许多原住和传统地区而言,传统文化表达、传统知识和相关遗传资源三者构成了独立的合为一体的遗产。

3.联合国的定义

1992年,联合国(United Nations,UN)制定颁布了《生物多样性公约》(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CBD)。《生物多样性公约》具有三个目标:保护生物多样性、可持续地利用自然资源和公平公正地分享利用遗传资源而产生的利益。第三个目标对于发展中国家尤具意义。

《生物多样性公约》旨在规范遗传资源制度,防止对遗传资源的滥用,传统知识只是由于牵涉遗传资源而附带解决的问题,因此《生物多样性公约》本身没有对传统知识直接做出定义,只是在第8条第j项中规定:“依照内国立法,尊重、保存及维护原住民及地方社群(local communities)体现与生物多样性保存和可持续使用有关的传统生活方式的知识、创新和习惯”。《生物多样性公约》将传统知识解释为来自实践,经由数世纪形成,适应当地文化和当地环境,经由口耳代代相传的知识、创新和习惯。传统知识以实践为本,表现在农业、渔业、健康、园艺和林业等方面,表现形式主要包括故事、歌曲、民间传说、谚语、文化价值、信仰、仪式、社群法律、地方语言和农业实施办法,包括植物品种和动物饲养的发展上。资料来源于 CBD,Article 8(j):Traditional Knowledge, Innovations and Practices。第8条第j项确立了保护传统知识的原则,宣示促进传统知识的更广泛利用,以及鼓励公平分享因使用传统知识而获得的利益。《生物多样性公约》还通过第10条第c项规定了各个缔约国应保障及鼓励依传统文化习惯且符合保护或可持续使用要求的生物资源习惯使用方式;第17条第b项规定了缔约国之间有关传统知识的信息交流;第18条第d项规定缔约国应按照国家立法和政策,鼓励并制定各种合作方法以开发和使用包括传统知识在内的各种技术。在专利和其他知识产权对《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影响方面,《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大会在Decision VI/24号决定中规定,如果缔约方在知识产权申请中涉及或对相关的原住民和地方社群的传统知识、创新和习惯有所使用时,应鼓励公开该传统知识、创新和习惯,并采取获取事先告知同意及近用(access)契约手段。资料来源于 Decision VI / 24.Access and benefit-sharing as related to genetic resources。由于《生物多样性公约》允许各国裁量决定传统知识的保护,致使部分国家没有付诸实际行动,《生物多样性公约》并未解决传统知识的保护问题。

4.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的定义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FAO)在1994年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行动修订期间,讨论农民权时提出了传统知识的概念及实施问题。2001年,通过了《粮食及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International Treaty on Plant Genetic Resources for Food and Agriculture,ITPGR)。《粮食及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第9.2条(a)款要求各缔约方同意落实与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有关的农民权利的责任在于各国政府,各国政府应制定对与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有关的传统知识的保护措施。但由于本条所指传统知识排除了与植物遗传资源的医学和工业用途等相关的传统知识,因此比《生物多样性公约》第8条第j项涵盖少,《粮食及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的传统知识仅仅与粮食和农业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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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我国的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五)传统体育和游艺;(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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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传统社区和族群在长期生产生活中创造出来的精神财富,是传统遗产的主要表现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特别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非物质性,并不是割裂了与物质性的联系,而是更侧重于为满足人们精神需求而创造的,在精神领域中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创造成果和智慧结晶。”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认为是以社群为基础的,被社群内成员以及相关联的社群,作为承继文化的技艺联系的器物、作品、创作空间、表达方式以及集体智慧。各社区、各族群为适应他们所处的环境,为应对他们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也为他们自己提供了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由此促进了文化的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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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自1972年《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通过之后,遗产的内涵和外延在不断深入和细化。《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中所称的世界遗产不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但按照目前学界的普遍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世界文化遗产的一种,世界文化遗产与世界自然遗产共同构成了世界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一般文化遗产最显著的区别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质上是一种知识性信息,是人类智力活动的成果;文化遗产则范围更广,既包括物质形态的文物古迹等有形遗产,也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形文化遗产保护的主要保护措施是以保存等抢救性方式为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则涉及更为复杂的法律关系,如防止不当利用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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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和2001年《粮食及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提出了遗传资源概念。根据《生物多样性公约》,遗传资源是指具有实际或潜在价值的遗传材料,包括植物、动物、微生物或其他来源于任何含有遗传功能单位的材料。遗传资源的存在形式是实物性质的遗传材料,其客体的性质决定它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本质的区别。对于遗传资源权利的法律属性,国际上较为流行的观点是将其改造成为一种新型的知识产权[4],并在专利法中进行规范。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征

1.群体性

群体性指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以社区、民族、群落为基础共同承载的文化记忆,是某个文化社区、民族、群落全体成员集体智慧的产物,从创造到传播,从数代人的加工到在社群内部形成永久记忆,整个过程都与整个群体的作用不可分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生和传播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群体内的成员在共同劳作中共同创作产生,以口头、模仿形式在群体内世代相传。例如,在巍山彝族中流传的彝族小调《牛歌》,产生于彝族人生产劳动中,流传于巍山各彝族支系中。另一种是开始由某一个民间艺人独立创作的,后来随着在流传过程中群体内其他人的修改、填充,逐步变成整个群体共享的民间艺术作品。例如,蒙古族民歌《诺恩吉雅》,据考证,它的原创者阿拉塔参加奈曼王爷妹妹诺恩吉雅的婚礼,以说书的形式即兴演唱了这首《诺恩吉雅》。这首歌被互相传唱,从老哈木伦河一带流传到整个蒙古草原。

2.活态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性中的“活”表现的是它本身是有灵魂、有文化生命力的。这种文化生命力就是创造和传承它的这个民族或者群体在自我发展过程中,糅合了特有的民族精神和民族心理等要素,体现在群体内成员共同遵循共同信仰以及相似的心理价值观。这是灵魂,使它有吐故纳新之功,有开合应变之力,因而有生命力。具体而言,则指它的存在形态。非物质文化作为民族(社群)民间文化,它的存在必须依靠传承主体(社群民众)的实际参与,体现为在特定时空下一种立体复合的能动活动;如果离开这种活动,其生命便无法实现。发展地看,还指它的变化。一切现存的非物质文化事项,都需要在与自然、现实、历史的互动中,不断生发、变异和创新,这也注定它处在永不停息的运变之中。总之,特定的价值观、生存形态以及变化品格,造就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性特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活态性,其核心是作为传统技艺使用者和祭祀、口头传说、艺术表演者自身的能动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传承过程中,与所处时代的历史、宗教、文化以及本民族文化传统相互碰撞产生融合的状态。

3.继承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绝大多数以口头形式流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通过传承者的表现活动在特定的群落、社区向受众人群进行传播。如果没有特定的群落、社区、民众继承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就会很快消失和灭亡,更不会世代相传。在历史流传过程中,虽然有或多或少的变化,但是能够反映特定群体的形式和独特性之处被固定下来,这也就保证了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和内部核心文化的稳定。这种继承性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别于现代文化的重要特点。

4.生态性

任何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其产生与传承都与特定的生态环境休戚相关。所谓生态环境,实际是民众生活中的一个点。这个点,以一定的民族、社区的民众为主体,集自然与人文、现实与历史、经济与文化、传统与现代于一体,形成自足互动的生态系统,构成非物质文化赖以立足的生命家园。如果把非物质文化比为鱼的话,那么特定的生态环境就是它的生命之水。水和鱼二者是无法分离的。

5.多元性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2011年的宣言中指出,文化多样性是人类共同的遗产,文化在不同时代和不同地方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其具体表现所构成人类的各种群体和社会具有的独特性和多元性。文化多元化促进经济发展,是发展的泉源之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包含的内容是多元化的,形式也不尽相同,同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不同的生态环境下,又具有它们自己独立发展之后新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