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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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模式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世界各民族传统文化和传统知识不断继承、创新和积淀的成果,它既是文化多样性的熔炉,又是可持续发展的保证,更是人类创造力的重要源泉,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科技价值和经济价值。

第二次世界大战给各国人民都留下了巨大的心理创伤,历史上遗留下来的物质遗产和文化遗产遭到了战争浩劫的严重摧毁。在战后的重建过程中,整个欧洲都在致力于兴建公共住宅,在城区内进行大规模的住宅重建和开发建设,大量的历史环境在一夜之间消失了。战后在日本境内发生的几场大火对东京等地文化遗产的破坏是毁灭性的,再加上通货膨胀、赋税加重,那些文化遗产的持有者们在社会的动荡不安中,为了减轻来自生活的压力,不得不考虑放弃自己所持有的文物,一些文物开始流向海外。战争带来的伤害和毁灭也使人们逐渐萌生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国际社会逐渐认识到保护文化古迹和自然遗产的重要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始于20世纪50年代非洲和南美的一些不发达国家提出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主张。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外立法中,发展中国家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的相关立法最多。20世纪50年代,日本的《文化财保护法》提出了“无形遗产”的概念,由于这一概念在国际社会中产生了广泛的共识,其开始逐渐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重视和采纳。自20世纪60年代末至80年代初,一些不发达国家先后通过国内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民间文学艺术予以知识产权保护。突尼斯是世界上第一个使用国内知识产权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家,该国1967年颁行的《文学艺术保护法》中专门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做出了规定。随后,一些拉美和非洲国家,主要是发展中国家纷纷效仿,或在国内的著作权法(版权法)中或在地区性著作权条约中对民间文学艺术给予知识产权保护。

欧洲国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运动,从注重对历史纪念物的保存,走向注重对历史环境的整体性保护;从单一的博物馆陈列保护,发展到对文化资产的全面合理利用;从关注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到注重有形和无形文化遗产的整合性保护(integrated conservation)。

以知识产权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达国家数量不多。英国是第一个以版权法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的发达国家。1992年,法国知识产权法典对传统知识和文化表达提供了一定程度的保护,条件是满足独创性和作者身份的要求。英国、法国两国仍然采用的是传统知识产权模式。此外,还有一些国家正在利用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例如,澳大利亚和加拿大以版权、商标和外观设计来保护土著艺术家和其他艺术家的创造,法国、葡萄牙、罗马尼亚等国以集体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印度尼西亚以版权、识别标记和商业秘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日本以专利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挪威对尚未进入公有领域的传统知识采用商业秘密法以及间接地采用商标法给予保护。2000年巴拿马通过的《保护多样性和传统知识特别法》(《巴拿马议案》)却摒弃了传统知识产权保护模式,采用特别法保护模式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也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立法方面的一个重要范例。巴西、哥斯达黎加、印度、秘鲁、巴拿马、菲律宾、葡萄牙、泰国和美国都已制定了专门法来保护传统知识的某些方面。

在现代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中,非物质文化遗产逐渐成为与经济活动相对应的“符号资本”“文化资本”,被赋予浓厚的经济属性和利益属性,传统医药知识、传统经验技巧技艺、传统民间文学艺术等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成为许多国家争相抢夺的对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已经成为全球相关研究领域的热点,各国际组织和各国都在探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方式,并已经在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两方面积累了大量经验,这为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国际视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但是从法律保护角度来看,相对于日本、韩国等国家起步较晚,我们应该在借鉴国际保护理念的基础上,把国际公约与国内的法律甚至法制建设联系起来,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