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 模块学习与引导
1.1 经济法的内涵
1.1.1 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经济法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作为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重要法律,大体上经历了诸法合体、民商法分立阶段和现代经济法阶段。现代经济法概念的形成,始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的德国。当时的德国为了战争的需要,颁布了一系列国家干预经济的法规,其中1919年德国颁布的《煤炭经济法》《碳酸钾经济法》等直接以“经济法”命名,其共同特点是强调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干预。20世纪70年代末,我国开始改革过去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经济法的演变过程也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各个发展阶段密切相关。在依法治国、市场经济建设的发展和加入WTO三大因素的决定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已初步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相适应的经济法律框架也正逐步完善起来。
知识拓展1.1:法的词源
现代汉语中的“法”的古体是“灋”。在东汉时期,许慎所著《说文解字》曾将“灋”字解释为:“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灋,“水”表示公平,而明辨是非的神兽“廌”(zhì)以角触不直者去之。因此,“廌”,是一种与刑法有关的神兽,叫“解廌”(xiè zhì)。当人们发生冲突或纠纷的时候,独角兽能用角指向无理的一方,甚至会将罪该万死的人用角抵死。帝尧的刑官皋陶曾饲有解廌,凡遇疑难不决之事,悉着解廌裁决,均准确无误。所以在古代,解廌就成为执法公正的化身。
经济法价值内容
1.1.2 经济法简述
1. 经济法的概念
法学界,对经济法的概念一直存在不同观点。一般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体现国家运用法律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
(2)经济法调整经济关系的性质和范围;
(3)仅调整具有全局性的、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
(4)经济法的调整宗旨和价值目标。
知识拓展1.2:我国经济法的发展历程
因不同阶段占主导地位的经济体制和法律观念不同,所以,经济法制的构建理念和基本内容也表现出很大的差异,中国的经济法制呈现出明显的阶段性特征,具体分为如下几个阶段。
1. 中国经济法的萌芽时期。在中国,经济法最早可以追溯到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一时期的中国,经济法只是个历史的过客。
有关中国经济法制发展
2. 中国经济法的产生时期。新中国自成立直到改革开放前,我国在经济领域内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在经济管理措施上,经济活动必须依据政府经济管理部门下达的计划。在这样的经济体制下,“要政策不要法律”“政策就是法律”的观念成为主导思想。法律机制在规范经济活动中的重要性不断被弱化,所以,最终使经济法律法规流于形式,如《土地改革法》《工商企业管理登记试行办法》等。
3. 中国经济法的发展时期。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后,我国逐步重视以经济法律手段调控经济,颁布了大量的经济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为经济建设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特别是2001年加入WTO,为我国经济法的发展提供了一个较为完善的法律框架。促使我国逐步建立用经济法律法规规范政府管理经济的行为,同时也促进了我国经济法具体法律体系内容的完善,如《公司法》(2014年第三次修正)、《商标法》(2013年第三次修改)以及《反垄断法》等。
2.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这种经济关系是国家在干预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所产生的,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1)市场主体调控关系
经济法是指国家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在对市场主体的组织关系和经营关系进行必要干预的过程中而产生的经济关系。国家作为市场协调的主体,通过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等适度的协调方式,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调整这方面的法律主要有《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
(2)市场运行调控关系
经济法是指国家在培育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体系过程中,为了维护国家、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对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进行规范与制约而产生的经济关系。调整这方面的法律主要有《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标法》等。
(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经济法是指国家从全局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经济因素,在实行调控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关系的特点是国家对市场经济运行实行宏观调控,使经济各部门运行协调,使整个国家经济平稳运行。调整这方面的法律主要有《会计法》《审计法》《保险法》等。
(4)劳动与社会分配调控关系
经济法是指国家在对国民收入进行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过程中,以国民收入再分配的方式为暂时或永久性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工作机会的社会成员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每个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而形成的经济关系。调整这方面的法律主要有《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劳动合同法》等。
知识拓展1.3:“经济法”词源
“经济法”这个概念,是18世纪法国空想共产主义的著名代表人之一——摩莱里(Morelly)在其1755年出版的《自然法典》一书中首先提出来的。19世纪30~40年代法国空想共产主义的著名代表人之一——德萨米(Dezamy)在其1842~1843年分册出版的《公有法典》一书中也使用了“经济法”这个概念,并且发展了摩莱里经济法的思想。
经济法概念源流探析
我国,自1979年以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文件,以及在第九届、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五年立法规划中,都使用了“经济法”这一概念。
3. 经济法的特征
经济法除了具有一般法律的基本特征外,又有自身的特点,其特点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
(1)综合性。经济法的综合性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在调整内容上是公、私法的综合,表现为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机制的融合;二是在调整方法上的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刑事等多种手段作用于经济关系的调整;三是在调整作用结果上的综合,包括建立和维护自由、公平的竞争秩序,以及从整体上建立和健全完善的市场经济机制。
(2)易变性。朝令夕改的经济法律法规是无法适应社会健康持续发展的需要的。经济法的易变性与其他部门法是相比较而言的,其根本目的是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关系发展的需要。因此,经济立法也应当在稳定和灵活之间找准平衡点。
(3)经济性。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相比,确实具有突出的“经济性”。因为它与经济制度、经济政策、经济活动和经济规律等都有着直接而紧密的联系。这是经济法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本质特点,因而使经济法具有“现代性”的特征。其在发挥市场资源配置方面的基础性作用的同时,实现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1.1.3 经济法的形式
经济法的形式,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经济法的表现形式。我国的法属成文法,判例不是法的形式之一,因此经济法也属成文法。就现阶段立法现状来看,经济法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经济法的重要渊源。如果经济立法与之相抵触,轻者修改,重者废除。
(2)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一般直接以法命名。此种法律的表现形式构成经济法结构的主体,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又次于法律,经济法大量以该种法律形式存在。行政法规多以“决议”“条例”“指示”等命名,这是由经济的社会化,以及政府对经济的全方位管理和参与的客观条件所决定的,如《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等。
(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地方性、规范性文件,如《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等。
(5)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及其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工商总局颁布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
(6)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指我国作为国际法主体同外国或地区缔结的双边、多边协议,以及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上述文件生效以后,对缔约各国的国家机关、团体和公民便具有法律约束力。因而,国际条约成为经济法的形式之一,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1.2 经济法律的关系
1.2.1 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指社会关系被法律规范调整之后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由于调整对象的不同,会形成不同的法律关系。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后形成的劳动法律关系;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等。任何法律关系都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构成的,缺少其中一个,都不可能构成法律关系。
中国追逃海外贪官
因此,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关系经过经济法律规范调整后形成的法律主体之间具有权利和义务性质的关系。
1.2.2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1.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也称为经济法主体,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在经济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为享有一定权利的一方,承担一定义务的一方为义务主体。一般来说,经济法主体各方既是经济权利的享受者,也是经济义务的承担者。
2.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取得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是指当事人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能力或资格。只有具有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当事人,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取得有以下两种方式。
(1)法定取得。即依照法律的规定而直接具备经济法主体资格。因此,凡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能够对社会经济生活实行干预或者接受干预的社会组织和自然人,都可以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2)授权取得。即某种主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而被国家审批机关授予其具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需要注意的是,授权必须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方为有效。
未取得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不能从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其经济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案例1.1
惠州某计算机技术公司在工商局注册时的经营范围是从事网站开发与维护。但该公司发现电子医疗设备市场的利润非常高,就与广州的一家医院签订了关于电子医疗设备技术维护服务的合同。合同签订后,该医院发现惠州的这家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从事网站开发与维护,之前与其所签订的合同超出其经营范围。
问:公司超越经营范围与他人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分析: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2条的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也就是说,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但为了维持正常的交易秩序,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在本案中,惠州某计算机技术公司与某医院签订电子医疗设备技术维护服务的合同,尽管超越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但只要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市场准入的限制性规定,那么,在民事关系中,该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2月19日修订)的规定,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而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部门要视情节轻重,对违法企业和经营单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和罚款。
3.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等。作为经济法主体的国家机关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中的经济管理机关。在一般情况下,国家经济管理机关是以管理主体的身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但在有偿的经济活动中,则以平等主体身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也可作为主体参与经济法律关系。
(2)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企业是依法成立的,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一种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它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中最为重要的一类,其经济活动同时受到国家的监督和管理。而其他社会组织也是依法设立的,主要从事非营利性事业的组织,如学校、医院、政党和社会团体等。
(3)企业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企业内部组织通常是指企业的职能科室、车间、班组等,一般来说,他们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但在与有关人员根据经济法律规定参与企业内部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时,如担负一定生产经营职能的分支机构、职能科室和基层业务活动的组织等,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4)个人。个人主要是指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和公民。在经济法律规范的调整下,以参与经济法律关系,发生了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便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1.2.3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因为它是联络各主体与客体之间的桥梁,直接体现了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利益诉求,因此,它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实质和核心。
《民法总则》亮点
1. 经济权利
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定范围内具有的自己为或不为的一定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
(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法定范围内依照自己的利益需要,实施一定的经济行为。这一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前者指按其意志进行某种行为,后者则是指依其意志不进行某种行为。
(2)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有权依法要求负有义务的人做出或不做出一定的行为,以实现自己的利益和要求。如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条件,经济管理部门要求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等。
(3)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在其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或不能实现时,可以请求有关机关强制义务方履行,以保护和实现自己的利益。
在不同的经济法律关系中,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不同的经济权利。具体来说,主要有所有权、法人财产权、经营管理权、经济职权、债权和知识产权等。
2. 经济义务
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按照法定和约定的要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满足权利主体要求的责任。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
(1)依法作出一定行为以实现经济权利主体的利益和要求。
(2)经济义务主体履行义务仅限于在法定的范围内进行。
(3)经济义务具有强制性,如果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3. 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的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不能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也不能只尽义务而不享有权利;一方的权利依赖于另一方的义务来实现,另一方的义务则是为了满足这一方的权利。权利与义务是相互依存、缺一不可的。
1.2.4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确立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具体内容的依据,同时,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也只有通过客体才能具体得到实现。
在我国,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很广,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物。物是指人们支配和用来满足某种需要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品,以及充当一般等价物的货币和货币衍生物(有价证券等)。在经济法律关系中物是存在最为广泛的客体。
(2)经济行为。经济行为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所进行的经济活动。由于国家经济职能的变化和民事关系的异化,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的经济活动,形成了新型的经济行为,它包括国家和政府的经济行为、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和完成工作的行为等。
(3)智力成果。智力成果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创造的、能够带来经济价值的智力劳动成果。如商标权、专利权、专用技术和学术论著等。智力成果本身并不直接表现为物质财富,但可以转化为物质财富,如非职务发明人的专利技术转化为生产力,为当事人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并提高其科研成果创造的积极性。
案例分析
2015年10月8日,惠广自行车销售店与广大自行车公司签订了300台自行车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广大自行车公司向惠广自行车销售店供应X牌自行车300台,价款15万元。惠广自行车销售店在收到货物后,5天内付款。
问:(1)惠广自行车销售店与广大自行车公司是否形成了经济法律关系?为什么?
(2)如果二者之间发生了经济法律关系,那么这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各是什么?
1.3 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1.3.1 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概念
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需求也在不断地变化。所以,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也在不断地产生、变更和终止。
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法律主体依据经济法律规范的条件和程序,形成受法律保护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经济法律关系一经形成,对双方主体也就有了法律的约束力。如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就都享有一定的经济权利并承担一定的经济义务,从而双方形成了劳动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由于出现了某种法定或约定的情况而使已存在的经济法律关系在主体、内容和客体上发生变更。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既可以是经济法律关系要素的部分变更,也可以是全部变更。但无论是部分变更,还是全部变更,都会形成一种新的确定的状态,当事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经济法律关系履行义务。
经济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的终止。经济法律关系可依当事人的协议或者履行的义务而终止,也可以依不可抗力或一方当事人单方宣告行为而终止。经济法律关系终止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终止。如:劳动者提出辞职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并办理相关交接手续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则终止。
1.3.2 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条件
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首先,要有国家制定的相应的经济法律规范,这是前提条件。如果国家没有颁布和实施相应的经济法律规范,经济法律关系便无从产生,更不会有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和终止。
其次,要有法律事实的出现。法律事实是指由经济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能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情况。如男女双方的结婚登记行为,是产生双方权利义务的客观情况;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经协商一致,做出提高劳动者工资水平的行为,是对劳动合同关系变更的客观情况等。根据经济法律事实是否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可将经济法律事实分为行为和事件两大类。
(1)行为。行为即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有意识的经济活动或是以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情况。按性质可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合法行为即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和程序的行为,如企业按照会计法律制度,建立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违法行为即没有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的行为,或者实施了经济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如经营者以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得不当利益。
(2)事件。事件即能引起法律后果,但不以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情况,一般是指不可抗力的情况,其具体包括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前者如海啸、地震等,后者如战争、政变等。这些事件的出现和发生,既可以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也可以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和终止。凡发生不可抗力的客观情况,当事人已尽力采取补救措施但仍未能避免损失发生的,可不负赔偿责任。如我国《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案例1.2
大新百货公司与富丽服装厂签订了加工1万套童装的合同。根据合同规定,大新百货公司应于2013年1月10日前向富丽服装厂预付货款20万元,富丽服装厂于2013年5月25日前交付全部童装,余款于服装厂交付全部童装后5日内结清。合同签订后,大新百货公司为确保能顺利销售,这批童装于是委托专业的市场调查机构对该童装的市场进行调查。结果发现,此童装在市场上已经滞销,大新百货公司于是提出减少5 000套服装的要求。最后经双方协商一致,服装厂同意其要求。新合同签订后,双方重合同、守信用,直至合同履行期届满,双方按照合同的规定各自完成合同义务。
问:指出大新公司与富丽服装厂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法律事实。
分析:大新百货公司与富丽服装厂依法签订1万套童装合同,因此双方依法产生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这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但在合同签订后,由于市场需求发生变化,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同意减少5 000套服装,这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合同变更后,双方重合同、守信用,全面履行合同规定,各自完成各自的义务和实现各自的权利。至此,顺利实现预期的合同目的,这是经济法律关系的终止。
1.4 违反经济法律责任的形式
经济法律责任是指因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违反经济法律法规而依法应强制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违反经济法律规范,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有以下三种。
银监会规范校园贷
(1)民事责任。民事责任即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由于民事违法、违约行为或根据法律规定而所应承担的不利民事法律后果,其主要表现形式是财产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主要有停止侵害、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和赔礼道歉等。
(2)行政责任。行政责任即指国家各级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经济法律法规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依法采取的具体行政制裁。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其中,行政处罚是指国家各级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8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部门所做出的行政处罚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行政处分,是指对违反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含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被授权、委托的执法人员所实施的内部制裁措施。因其违法失职行为尚不构成犯罪,所以依据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限而给予的一种惩戒,行政处分的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服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不适用行政复议。
(3)刑事责任。刑事责任即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刑事法律后果,即刑罚。相对于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而言,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一种法律责任,因为它可以通过剥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自由、财产,甚至生命等刑罚来实现。根据《刑法》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的种类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的种类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对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知识拓展1.4:行政责任的内涵
行政责任,是行政法律责任的简称,指有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行政责任可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是对国家工作人员及由国家机关委派到企业事业单位任职的人员的行政违法行为给予的一种制裁性处理。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等。
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他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处罚权的组织,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规章,但尚不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制裁行为。
小结
本模块扼要地阐述了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特征和经济法的形式,通过经济法律关系三要素的内涵说明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着重强调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因违反经济法律法规所应承担的经济法律责任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