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存货的初始计量
存货的初始计量,是指企业在取得存货时,对其入账价值的确定。企业取得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计量。一般来说,存货初始计量的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三个组成部分。具体来说,存货初始计量的成本根据不同的存货取得方式而有所不同。
一、外购的存货
(一)外购存货的成本
企业外购存货主要包括原材料和商品。外购存货的成本即存货的采购成本,指企业物资从采购到入库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购买价款,是指企业购入的材料或商品的发票账单上列明的价款,但不包括按规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相关税费,是指企业购买、自制或委托加工存货发生的进口关税、消费税、资源税和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等应计入存货采购成本的税费;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是指采购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各项成本以外的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如存货采购仓储费、包装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
对于采购过程中发生的物资毁损、短缺等,除合理的途耗应当作为存货的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计入采购成本外,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一是从供货单位、外部运输机构等收回的物资短缺或其他赔款,应冲减所购物资的采购成本;二是因遭受意外灾害发生的损失和尚待查明原因的途中损耗,暂作为待处理财产损溢进行核算,查明原因后再做处理。
此外,对于商品流通企业在采购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原则上也应计入存货的成本。在实务中也可以在上述费用发生时先进行归集,期末时按照所购商品的存销情况进行分摊。如果这些费用金额较小,也可以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销售费用。
(二)外购存货的核算
企业外购的存货,由于距离采购地点远近不同、货款结算方式不同等原因,可能造成存货验收入库和货款结算并不能总是同步完成;此外,外购存货还可能采用预付款购货方式、赊购方式等。因此,企业外购的存货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1. 结算凭证已收到,材料已入库
在存货验收入库和货款结算同时完成的情况下,企业应于支付货款或开出、承兑商业汇票,并且存货验收入库后,按发票账单等结算凭证确定的存货成本,借记“原材料”“周转材料”“库存商品”等存货科目,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的款项或应付票据面值,贷记“银行存款”“应付票据”等科目。
【例1-1】2×16年1月,A公司经有关部门核定为一般纳税人。某日该企业购入甲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原材料价款为2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3 400元,发票等结算凭证已经收到,材料已入库,货款已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2. 结算凭证已收到,材料未入库
在已经支付货款或开出、承兑商业汇票,但存货尚在运输途中或虽已运达但尚未验收入库的情况下,企业应于支付货款或开出、承兑商业汇票时,按发票账单等结算凭证确定的存货成本,借记“在途物资”科目,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的款项或应付票据面值,贷记“银行存款”“应付票据”等科目;待存货运达企业并验收入库后,再根据有关验货凭证,借记“原材料”“周转材料”“库存商品”等存货科目,贷记“在途物资”科目。
【例1-2】2×16年2月,A公司从B公司购入乙材料价格20 000元,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3 400元,货款未付,规定于材料入库后结转入库材料成本。
3. 结算凭证未收到,材料已到
在存货已运达企业并验收入库,但发票账单等结算凭证尚未到达、货款尚未结算的情况下,企业在收到存货时可先不进行会计处理。如果在本月内结算凭证能够到达企业,则应在支付货款或开出、承兑商业汇票后,按发票账单等结算凭证确定的存货成本,借记“原材料”“周转材料”“库存商品”等存货科目,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的款项或应付票据面值,贷记“银行存款”“应付票据”等科目。如果月末时结算凭证仍未到达,为全面反映资产及负债情况,应对收到的存货按暂估价值入账,借记“原材料”“周转材料”“库存商品”等存货科目,贷记“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科目,下月初,再编制相同的红字记账凭证予以冲回;待结算凭证到达,企业付款或开出、承兑商业汇票后,按发票账单等结算凭证确定的存货成本,借记“原材料”“周转材料”“库存商品”等存货科目,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的款项或应付票据面值,贷记“银行存款”“应付票据”等科目。
【例1-3】2×16年3月,A公司经有关部门核定为一般纳税人,某日该企业购入丙材料一批,原材料价款为20 000元,材料已经运到,并已验收入库,但发票等结算凭证尚未收到,货款尚未支付。
(1)月末,按照暂估价入账,设其暂估价为15 000元,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2)下月初用红字将上述分录原账冲回。
(3)收到有关结算凭证,并支付款项时,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4. 采用预付货款方式购入存货
在采用预付款方式购入存货的情况下,企业应在预付货款时,按照实际预付的金额,借记“预付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购入的存货验收入库时,按发票账单等结算凭证确定的存货成本,借记“原材料”“周转材料”“库存商品”等存货科目,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存货成本与增值税进项税额之和,贷记“预付账款”科目。预付的货款不足,需补付货款时,按照补付的金额,借记“预付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供货方退回多付的货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预付账款”科目。
【例1-4】2×16年4月,A公司向C公司预付货款10 000元,采购丁材料。C公司交付所购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材料价款为2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3 400元,应补付的货款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1)预付货款。
(2)材料验收入库。
(3)补付货款。
二、加工存货的成本
企业通过进一步加工取得的存货主要包括产成品、在产品、半成品、委托加工物资等,其成本由采购成本、加工成本构成。通过进一步加工取得的存货的成本中,采购成本是由所使用或消耗的原材料采购成本转移而来的,因此,计量加工取得的存货的成本,重点是要确定存货的加工成本。
存货加工成本由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构成。其中,直接人工是指企业在生产产品过程中直接从事产品生产的工人的职工薪酬;制造费用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包括企业生产部门(如生产车间)管理人员的职工薪酬、折旧费、办公费、水电费、机物料消耗、劳动保护费、季节性和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等。
企业在加工存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如果能够直接计入有关的成本核算对象,则应直接计入该成本核算对象。否则,应按照合理方法分配计入有关成本核算对象。分配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如果存货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构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销售状态,其借款费用也可以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予以资本化处理,计入存货成本。
此外,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及制造费用,以及存货在入库后发生的仓储费用,不应包括在存货成本中,而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例1-5】2×16年5月,A公司的基本生产车间制造完成一批产成品,已验收入库。经计算,该批产成品的实际成本为60 000元。
三、以其他方式取得存货的成本
存货的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委托加工存货的成本
委托加工材料物资以实际成本作为入账价值,具体包括加工耗用的材料物资的实际成本、支付的加工费用和税费以及为加工材料物资支付的往返运杂费等。
企业拨付待加工的材料物资、委托其他单位加工存货时,按发出材料物资的实际成本,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贷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支付加工费和往返运杂费时,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应由受托加工方代收代缴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需要交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存货,由受托加工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应将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
(2)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按规定准予抵扣的,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记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
【例1-6】2×16年6月,A企业委托B企业加工应税材料一批。原材料成本为20 000元,支付不含增值税的加工费7 000元,消费税税率为10%,材料加工完成并验收入库,加工费用等已经支付。双方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A企业按实际成本核算原材料,有关账务处理如下。
(1)发出委托加工材料。
(2)支付加工费和税金。
消费税=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材料实际成本+加工费+消费税=(材料实际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20 000+7 000)/(1-10%)=30 000(元)
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税额=30 000×10%=3 000(元)
应交增值税税额=7 000×17%=1 190(元)
① A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② A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直接用于出售。
(3)加工完成,收回委托加工材料。
① A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② A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直接用于出售。
(二)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
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在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情况下,按照该项存货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
企业收到投资者投入的存货时,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存货价值,借记“原材料”“周转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投资者在注册资本中应占有的份额,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例1-7】2×16年7月,A公司收到甲股东作为资本金投入的一批原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原材料价格为100 000元,进项税额为17 000元。经投资各方确认,甲股东的投入资本按原材料发票金额确定,可折换A公司每股面值1元的普通股股票70 000股。
(三)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的存货的成本
企业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的存货,其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等的规定确定。但是,该项存货的后续计量和披露应当执行存货准则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