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
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根据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及是否存在活跃市场、公允价值能否可靠取得等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及权益法进行核算。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按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不允许企业选择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核算。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
(一)成本法的适用范围
按照长期股权投资准则核算的权益性投资中,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的是企业持有的对子公司投资。
准则中要求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在日常核算及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采用成本法核算,主要是为了避免在子公司实际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之前,母公司垫付资金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等情况,解决了原来权益法下投资收益不能足额收回导致超分配问题。
(二)成本法核算下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调整及投资损益的确认
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时,按照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的成本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投资企业按应享有的部分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例2-7】甲公司2×15年1月,取得对乙公司5%的股权,成本为600万元。2×16年2月,甲公司又以1 500万元取得对乙公司6%的股权。假定甲公司对乙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不具有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且该投资不存在活跃的交易市场,公允价值无法取得。2×16年3月,乙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甲公司按其持股比例可取得12万元。
甲公司应进行的账务处理如下。
企业按照上述规定确认自被投资单位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后,应当考虑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发生减值。在判断该类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时,应当关注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是否大于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包括相关商誉)账面价值的份额等类似情况。出现类似情况时,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定,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包括两类:①共同投资的合营企业;②重大影响地联营企业。
按照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一般的核算程序如下。
(1)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时,按照初始投资成本或追加投资的投资成本,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2)比较初始投资成本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对于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应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损益。
(3)持有投资期间,随着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相应调整增加或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分别情况处理:对属于因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产生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投资企业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增加或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对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其他因素导致的所有者权益变动,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或应分担的份额,增加或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为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在持有投资期间,被投资单位能够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当以合并财务报表、净利润和其他投资变动为基础进行核算。
(4)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投资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应分得的部分,一般应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一)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
投资企业取得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以后,对于取得投资时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区别情况处理。
(1)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该部分差额是投资企业在取得投资过程中通过作价体现出的与所取得股权份额相对应的商誉及被投资单位不符合确认条件的资产价值,这种情况下不要求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进行调整。
(2)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两者之间的差额体现为双方在交易作价过程中转让方的让步,该部分经济利益流入应作为收益处理,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同时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例2-8】A企业于2×15年1月取得B公司30%的股权,支付价款9 000万元。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净资产账面价值为22 500万元(假定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同)。
A企业在取得B公司的股权后,能够对B公司施加重大影响,对该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取得投资时,A企业应进行以下账务处理。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9 000万元大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6 750万元(22 500×30%),该差额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假定本例中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36 000万元,A企业按持股比例30%计算确定应享有10 800万元,则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1 800万元应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有关账务处理如下。
(二)投资损益的确认
1. 投资损益调整原则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或净亏损时,在被投资单位账面净利润的基础上,应考虑以下因素的影响进行适当调整。
(1)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投资企业不一致的,应按投资企业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在此基础上确定被投资单位的损益。
权益法下,是将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作为一个整体对待,作为一个整体其所产生的损益,应当在一致的会计政策基础上确定。被投资企业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投资企业不同的,投资企业应当基于重要性原则,按照本企业的会计政策对被投资单位的损益进行调整。
(2)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提的折旧额或摊销额,以及有关资产减值准备金额等对被投资单位净利润的影响。
被投资单位个别利润表中的净利润是以其持有的资产、负债账面价值为基础持续计算的,而投资企业在取得投资时,是以被投资单位有关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投资成本,取得投资后应确认的投资收益代表的是被投资单位资产、负债在公允价值计量的情况下在未来期间通过经营产生的损益中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投资企业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有关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不同的,未来期间,在计算归属于投资企业应享有的净利润或应承担的净亏损时,应考虑对被投资单位计提的折旧额、推销额以及资产减值准备金额等进行调整。
2. 不需要调整投资损益的情形
投资企业在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时,应考虑重要性原则,不具有重要性的项目可不予调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资企业可以被投资单位的账面净利润为基础,经调整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后,计算确认投资损益,同时应在附注中说明因下列情况不能调整的事实及其原因。
(1)投资企业无法合理确定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某些情况下,投资的作价可能因为受到一些因素的影响,不是完全以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或者因为被投资单位持有的可辨认资产相对比较特殊,无法取得其公允价值。这种情况下,因被投资单位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无法取得,则无法以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进行调整。
(2)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比,两者之间的差额不具重要性的。该种情况下,因为被投资单位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差额不大,要求进行调整不符合重要性原则及成本效益原则。
(3)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取得被投资单位的有关资料,不能按照准则中规定的原则对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进行调整的。例如,要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按照准则中规定进行调整,需要了解被投资单位的会计政策以及对有关资产价值量的判断等信息,在无法获得被投资单位相关信息的情况下,则无法对净利润进行调整。
【例2-9】甲公司于2×16年1月10日购入乙公司30%的股份,购买价款为3 300万元,并自取得投资之日起派人参与乙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取得投资当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9 000万元,除表2-2所列项目外,乙公司其他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
表2-2 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不同的资产
假定乙公司于2×16年实现净利润900万元,其中在甲公司取得投资时的账面存货有80%对外出售。甲公司与乙公司的会计年度及采用的会计政策相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均按直线法提取折旧或摊销,预计净残值均为0。假定甲、乙公司间未发生任何内部交易。
甲公司在确定其应享有的投资收益时,应在乙公司实现净利润的基础上,根据取得投资时乙公司有关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差额的影响进行调整(假定不考虑所得税影响)。
存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应调减的利润=(1 050-750)×80%=240(万元)
固定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差额应调整增加的折旧额=2 400÷16-1 800÷20=60(万元)
无形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差额应调整增加的摊销额=1 200÷8-1 050÷10=45(万元)
调整后的净利润=900-240-60-45=555(万元)
甲公司应享有份额=555×30%=166.50(万元);确认投资收益的账务处理如下。
(三)取得现金股利或利润的处理
按照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自被投资单位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抵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
(四)超额亏损的确认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定,投资企业确认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发生的损失,原则上应以长期股权投资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企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
这里所讲“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通常是指长期应收项目,比如,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债权,该债权没有明确的清收计划,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期间不准备收回的,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的净投资。应予说明的是,该类长期权益不包括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所产生的长期债权。
按照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定,投资企业在确认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发生的亏损时,应将长期股权投资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项目的账面价值综合起来考虑。在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的情况下,如果仍有未确认的投资损失,应以其他长期权益的账面价值为基础继续确认。另外,投资企业在确认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损失时,除应考虑长期股权投资及其他长期权益的账面价值以外,如果在投资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将履行其他额外的损失补偿义务,还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确认预计将承担的损失金额。
企业在实务操作过程中,在发生投资损失时,应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在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以后,考虑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继续确认的投资损失应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长期应收款”科目;因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导致投资企业需要承担额外义务的,按照或有事项准则的规定,对于符合确认条件的义务,应确认为当期损失,同时确认预计负债,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除上述情况仍未确认的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损失,应在账外备查登记。值得注意的是,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子公司发生超额亏损的,子公司少数股东应当按照持股比例分担超额亏损。即在合并报表中,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的,其余额应当冲减少数股东权益。
在确认了有关的投资损失以后,被投资单位于以后期间实现盈利的,应按以上相反顺序分别减记已确认的预计负债、恢复其他长期权益及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投资收益。即应当按顺序分别借记“预计负债”“长期应收款”“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例2-10】甲企业持有乙企业40%的股权,能够对乙企业施加重大影响。2×14年12月31日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4 000万元。乙企业2×15年由于一项主要经营业务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当年度亏损6 000万元。假定甲企业在取得该投资时,乙企业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等,双方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也相同。则甲企业当年度应确认的投资损失为2 400万元。确认上述投资损失后,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变为1 600万元。
如果乙企业2×15年的亏损额为12 000万元,甲企业按其持股比例确认应分担的损失为4 800万元,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仅为4 000万元,如果没有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项目,则甲企业应确认的投资损失仅为4 000万元,超额损失在账外进行备查登记;在确认了4 000万元的投资损失,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0以后,如果甲企业账上仍有应收乙企业的长期应收款1 600万元,该款项从目前情况看,没有明确的清偿计划(并非产生于商品购销等日常活动),则甲企业应进行以下账务处理。
(五)其他综合收益的处理
在权益法核算下,被投资单位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及其变动,也会影响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而影响投资企业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份额。因此,当被投资单位其他综合收益发生变动时,投资企业应当按照归属于本企业的部分,相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增加或减少其他综合收益。
【例2-11】甲公司持有乙公司25%的股份,能够对乙公司施加重大影响。当期乙公司将作为存货的房地产转换为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日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1 500万元,计入了其他综合收益。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当期按照权益法核算应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的会计处理如下。
按权益法核算甲公司应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1 500×25%=375(万元)
(六)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的处理
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应按照持股比例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中归属于本企业的部分,相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增加或减少资本公积。
【例2-12】A企业持有B企业30%的股份,能够对B企业施加重大影响。B企业为上市公司,当期B企业的母公司给予B企业捐赠1 000万元,该捐赠实质上属于资本性投入,B公司将其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不考虑其他因素,A企业按权益法做如下会计处理。
(七)股票股利的处理
被投资单位分派的股票股利,投资企业不做账务处理,但应于除权日注明所增加的股数,以反映股份的变化情况。
三、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
长期股权投资在按照规定进行核算确定其账面价值的基础上,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按照相关准则的规定计提减值准备。其中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确定其可回收金额及应予计提的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准备在提取以后,不允许转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