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精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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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存货的清查

一、存货数量的盘存方法

为了加强对存货的控制,企业往往要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这样一来既能够反映企业物资的实有数额,保证存货核算的真实性,又能监督物资的安全完整性,进一步发掘企业内部资源。

(一)实地盘存制

“实地盘存制”又称“定期盘存制”,是指企业平时只在账簿中登记存货的增加数,不记减少数,期末根据清点所得的实存数,计算本期存货的减少数。使用这种方法平时的核算工作比较简便,但不能随时反映各种物资的收发结存情况,不能随时结转成本,并把物资的自然和人为短缺数隐含在发出数量之内;同时由于缺乏经常性资料,不便于对存货进行计划和控制。所以实地盘存制的实用性较差,通常仅适用于一些单位价值较低、自然损耗大、数量不稳定、进出频繁的特定货物。

(二)永续盘存制

“永续盘存制”又称“账面盘存制”,是指企业设置各种数量金额的存货明细账,根据有关凭证,逐日逐笔登记材料、产品、商品等的收发领退的数量和金额,随时结出账面结存数量和金额。采用永续盘存制,可随时掌握各种存货的收发、结存情况,有利于存货管理。

为了核对存货账面记录,永续盘存制同时要求进行存货的实物盘点。会计年度终了,应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并编制盘点表,保证账实相符,如有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小企业会计实务中,存货的数量核算一般采用永续盘存制。但不论采用何种方法,前后各期应保持一致。存货盘点应由仓库管理人员及独立的会计记账人员和科室存货保管人员共同进行。存货盘点清查一方面要核对实物的数量,看其是否与相关记录相符、是否账实相符;另一方面也要关注实物的质量,看其是否有明显的损坏。

二、存货清查的核算

存货清查采用实地盘点、账实核对的方法。在每次进行清查盘点前,应将已经收发的存货数量全部登记入账,并准备盘点清册,抄列各种存货的编号、名称、规格和存放地点。盘点时,应该在盘点清册上逐一登记各种存货的账面结存数量和实存数量,并进行核对。对于账实不符的存货,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根据清查结果编制“存货盘存报告单”,作为存货清查的原始凭证。

在进行存货清查盘点时,如果发现存货盘盈或盘亏,应于期末前查明原因,并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报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一)存货盘盈的核算

存货盘盈,是指账面存货小于实际存货的数量差额。存货发生盘盈,应按其重置成本作为入账价值,及时予以登记入账,借记“原材料”“周转材料”“库存商品”等存货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待查明原因,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处理后,冲减当期管理费用。

【例1-30】2×16年5月,A公司在存货清查中发现盘盈一批甲材料,重置成本为5 000元。

(1)发现盘盈,原因待查。

(2)查明原因,报经批准处理。

(二)存货盘亏的核算

存货盘亏,是指账面存货大于实际存货的数量差额。存货发生盘亏,应将其账面价值及时转销,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贷记“原材料”“周转材料”“库存商品”等存货科目;存货盘亏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处理。待查明原因,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根据造成存货盘亏的原因,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属于定额内自然损耗造成的短缺,计入管理费用。

(2)属于收发计量差错或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存货短缺,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将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

(3)属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存货毁损,应先扣除处置收入(如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将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因非正常原因导致的存货盘亏或毁损,按规定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当予以转出。但自然灾害造成外购存货的毁损,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不需要转出。

【例1-31】2×16年12月,A公司财产清查中发现下列情况。

(1)盘亏甲材料1 000千克,单位实际成本为40元(增值税税率为17%)。

(2)盘盈丙材料10千克,单位重置成本50元。

(3)对上述清查结果,经有关部门批准,处理如下:甲材料中300千克属仓库管理人员失职造成,应由其赔偿,另外700千克属管理制度不健全造成,列入管理费用处理;丙材料盘盈是由于计量不准造成,做冲减管理费用处理。

要求:根据以上经济业务编制会计分录。

若盘盈或盘亏的存货在期末结账前尚未经批准,在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应先按上述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做出说明。若其后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应当调整当期会计报表的相关项目的年初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