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3)
2.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与乡镇人民政府之间是决定与执行的关系。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有13项职权,是乡镇国家权力机关,而乡镇人民政府则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它具体执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3.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与乡镇人民政府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监督政府工作。如听取和审议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撤销乡镇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监督、罢免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等。
八、怎样认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
截至2017年10月1日,全国共有乡级行政区32745个。乡级政权是我国整个国家政权的基础,乡镇人大是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系统中组成人员最多、离广大人民群众最近、最了解并最能反映民意的最基层国家权力机关。因此,乡镇人大具有上级人大无法替代的重要作用。
1.有利于巩固国家政权。由于乡级政权离老百姓最近,所以,广大基层群众评价政府制定的政策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本地区的实际,执法是否公正,是否代表人民群众的利益,是否为人民服务,是否有所作为,是否廉洁廉政,主要是从乡镇政权的行为中得出结论。乡级政权机关只有依法行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人民群众才能对乡级政权产生信任感、依赖感。由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在乡级政权中处于核心地位,它能否选出让人民满意的“公仆”,能否对这些“公仆”的行为进行监督,将直接决定国家政权的根基是否稳固。乡级政权稳固了,整个国家政权才能稳固。
2.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国家权力是实现基层政治生活民主化的根本途径,对于广大人民当家作主具有切实的保障作用。我国乡村常住人口占总人口比重的41.48%,因此,推进广大农村基层民主生活制度化的途径,一是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健全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实行群众性自治;二是加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建设,使它成为集中民意并根据民意行使职权的国家权力机关,这是根本的途径。因为,一是群众性的自治是在很小的范围(村、街道)内处理涉及群众利益的一般性问题。而对于涉及法律性、政策性的国家事务,无法作出决定,因此,群众性的自治需要得到国家权力机关的保障。二是只有国家权力机关才能依法行使职权,对国家事务作出有法律约束力的决定,并且监督本级政府贯彻执行。比如,减轻农民负担依靠村民委员会无力解决,因为不少负担项目是根据政府职能部门的文件增加的,只有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依据法律和政策作出决定,才能切实有效地保护农民的合法利益。
3.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机关联系人民群众的主渠道,加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建设对于保证国家活动的正确方向具有真实可靠的检验作用。全国近4万个乡镇的数百万人大代表与5亿多农民有着天然的、直接的、经常性的联系。可以说,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党和国家联系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广泛、最深入、最真实的主渠道。国家活动方向是通过法律、政策来体现和调整的。每一部新的法律、每一项新的政策最终的目标是变为亿万人民群众的利益,这需要经过亿万人民的实践检验。加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建设,就可以为党和国家广开“言路”,吸取人民的集体智慧。
4.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容纳、集中民意的法定场所,具有稳定大局的作用。国家治理现代化是一项极其纷繁复杂的工作,事事时时处处都充满着矛盾。即使正确的政策,不同地区情况不同也会有不同的看法和意见;还会因国家工作人员素质不高,使人民群众对政策产生意见甚至不满情绪。这些问题如果任其发展,就会引起或带来社会矛盾和问题。人民群众有意见就要有说话的地方,正确的应当得到采纳,错误的要得到纠正,不满的情绪应该得到疏导。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正是法律规定的广大人民群众表达意愿,参与管理社会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的场所。加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建设,可以避免那种小问题酿成大问题、在基层可以化解的矛盾变为“上交问题”的现象的经常发生,逐步在广大农村造就一个既有集中又有民主,既有纪律又有自由,既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那样一种政治局面。如果6亿农民享受这样的民主生活,那么国家的安定团结从大局上就获得了稳定。
九、加强乡镇人大工作和建设的总体要求和重要原则是什么?
加强乡镇人大工作和建设的总体要求是: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适应“四个全面”新要求,按照总结、继承、完善、提高的原则,保证乡镇人大依法行使职权,健全乡镇人大组织制度和工作机制,提高乡镇人大工作水平,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促进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发展作出新贡献。
加强乡镇人大工作和建设应当遵循五条重要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自觉把党的领导贯穿于乡镇人大工作全过程、落实到依法履职各方面。
2.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县乡人大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
3.坚持依法治国。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
4.坚持民主集中制。保证乡镇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坚持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
5.坚持从国情和实际出发。充分发挥乡镇人大工作、人大代表的特点和优势,坚持问题导向,依法探索创新,注重求真务实。
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与新时代要求有哪些不相适应?
我国已经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作为基层国家权力机关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应该如何发挥?现阶段发挥到什么程度?按照中共中央2015年18号文件精神、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人民群众的要求以及从事人大工作同志的心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该充分发挥基层国家权力机关作用,不断加大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强度和力度。但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在我国,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需要经过长期的努力,由于我们的国情、省情、市情、乡情,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制约,乡镇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短时期内难以达到法律所设计的那种充分发挥作用的程度,有五个不相适应:一是与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布局的目标要求不相适应;二是与加强和推进基层国家权力机关工作和建设的任务不相适应;三是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程不相适应;四是与宪法法律赋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不相适应;五是与广大人民群众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发挥作用的期望不相适应。这就需要我们坚持不懈努力,采取有效方法,能做多少做多少,尽量多做,不能不做;能做多好做多好,尽量做好,不能做差。要敢于并善于履行宪法和法律法规赋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凡是宪法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就应当尽职尽责行使;凡是宪法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赋予的职权就要慎重行事,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法律性、程序性很强,应当正确处理好各方面关系,遵循一定的原则。
十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哪些具体内容?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一个多层次、多结构、多内容的体系,包含以下内容。
1.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制度。宪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2.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制度。(1)会议原则。宪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2)会期制度。地方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3.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制度。(1)审议制度。代表法第八条规定,代表参加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2)议案制度。地方组织法第十八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3)建议制度。地方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4.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制度。(1)听取、审议工作报告或者汇报制度。地方组织法第九条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听取和审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2)对财政的监督制度。地方组织法第九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权。(3)询问和质询制度。地方组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的质询案。代表法第十四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的质询案。(4)撤销制度。地方组织法第九条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撤销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5)罢免制度。地方组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5.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地方组织法第九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
6.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制度。地方组织法第九条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代表法第十一条规定,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人选,并有权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代表依法提出的上述人员的人选提出意见。
7.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制度。(1)主席团的职责。地方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地区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听取和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2)主席团工作报告制度。地方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工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8.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制度。(1)乡镇人大主席的产生及任期制度。地方组织法第十四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一人至二人。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2)乡镇人大主席的职责制度。地方组织法第十四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主席团的安排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处理主席团的日常工作。代表法第十九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根据主席团的安排,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
9.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选民和人民群众制度。代表法第三十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统一安排,开展调研等活动;组成代表小组,分工联系选民,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10.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活动制度。地方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地区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代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安排,对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代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代表根据安排,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
11.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自身建设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