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
一、怎样理解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组织形式,是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通常我们把国家的性质称为国体,国体是国家性质或者国家阶级本质的反映,它确定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具体地说,就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所处的地位。统治阶级的性质决定着国家的性质。国体问题也就是谁掌握国家统治权的问题,是国家政权建设的首要问题。在同一类型的国家里,由于阶级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不尽相同,也可能出现多种模式的国体。例如资产阶级国家,有的可能是大资产阶级专政,有的可能是中产阶级专政,有的可能是资产阶级与地主阶级的联合专政等等。工人阶级领导的政权也是如此,有的是无产阶级专政,有的是人民民主专政,有的是工农民主专政等。我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就是中国现阶段的国体。
我们通常意义上所说的政体,就是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是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形式去组织反对敌人、保护自己、管理社会的政权机关。政体是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主要外在表现形态。政体是与国体相适应的,不同类型的国体都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政体。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都会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和现实需要,采取与自己国家政权性质相适应的政体,以实现国家的各项职能。由于历史条件和阶级力量对比等具体情况不同,国体相同的国家,可能采取不同的政体,但都体现同一特定阶级的专政。如资产阶级国家有君主立宪制、民主共和制(内阁制和总统制)等不同政体。社会主义国家的共和制政体,在形式上有苏维埃制、大国民议会制、代表团制、人民代表大会制等许多具体表现。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根据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按照法律程序,由选民在民主选举的基础上产生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地方各级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即国家权力机关,并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其他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政权组织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仅是国家权力机关的制度,而且包括了以人民代表大会为核心的整个国家机关组织体系的建立、职权划分、相互关系、运行机制和活动原则。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先后由1949年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1954年宪法所确认。新中国成立以后,从1953年开始,全国范围内开展了选举活动,地方普遍召开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了各级国家机关。在此基础上,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还相继制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等组织法,选出了国家机关领导成员,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新中国大地上从地方到中央逐步建立起来。
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说,6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得到巩固和发展,展现出蓬勃生机活力。60年的实践充分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和实际、体现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保障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好制度。
二、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怎样确立的?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同其他政治制度一样,不是凭空产生的。
在近代历史上,各个阶级、各种社会势力围绕中国建立什么样的政治制度,进行过探索和激烈的斗争,但都失败了。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在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建立了罢工工人代表大会、农民协会,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建立了工农兵苏维埃,在抗日战争时期建立了参议会,在解放战争时期建立了人民代表会议。这些成功实践,为新中国成立后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积累了经验、奠定了基础。毛泽东同志等老一辈革命家总结这些经验,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指出:民主革命胜利后,中国可以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从全国到省、县、区、乡的人民代表大会系统,并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大政方针,选举政府。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举行第一届全体会议,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确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治制度是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但当时在全国普选的条件还不成熟,自上而下地建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也难以进行。所以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确定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经过几年的过渡和积累,在1953年我国进行了第一次大规模的普选,自下而上逐级召开了人民代表大会。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制定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至此,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根本法的形式正式确立。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所概括的那样,在中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在人类政治制度史上的伟大创造,是深刻总结近代以后中国政治生活惨痛教训得出的基本结论,是中国社会100多年激越变革、激荡发展的历史结果,是中国人民翻身作主、掌握自己命运的必然选择。
三、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哪些特点?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社会的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议会制度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资产阶级的“三权分立”制度相比较,是更符合中国实际的民主制度。
1.必须充分认识人民代表大会与西方议会的本质区别。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国家的根本组织形式和核心运行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根据我国现行选举法,县乡人大代表是按选区直接选举产生的,县级以上人大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按照选举单位(除解放军、武警代表团外,一般按照行政区划)组成代表团参加代表大会。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中没有议会党团,也不以界别开展活动。无论是代表大会,还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都不按党派分配席位。我国的人大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无论是共产党员,还是民主党派成员或者无党派人士,肩负的都是人民的重托,都是为人民依法履行职责。而西方议会的议席往往是各个政党、各个利益集团、各种社会势力政治分赃的结果,由此在议会内部分为不同议会党团,每个党团的背后都站着供养它的利益集团,议员们为了各自党派的私利而勾心斗角、尔虞我诈。
2.必须充分认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一府一委两院”的关系与西方国家国家机关间关系的本质区别。在我国,依据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依靠人民代表大会支持。在这样的前提下,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立法权、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人事任免权以及其他重要权力,各级人民政府行使行政管理权和行政执法权,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权、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愿,通过制定法律、作出决议,决定国家大政方针,并监督和支持“一府一委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保障各国家机关协调有效地开展工作,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虽然各国家机关分工不同、职责不同,但都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为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我们的政体还有利于集中力量办大事,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而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通常实行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权分立”,分别由议会(国会)、政府和法院把持。有时候这三个机构由一个政党控制,有时候由不同政党分别控制。它们经常以牺牲民众的利益为代价争吵不休、互相扯皮。
3.必须充分认识人大代表与西方议会议员的本质区别。我们的人大代表是由人民选举产生,代表人民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全国人大代表来自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人口再少的民族也至少有一名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而西方国家的议员则是某党某派的代表,而且往往集中在少数党派,议员的分布范围狭小。我国的人大代表来自人民,生活在人民中间,同人民群众保持着密切联系,人民性是人大代表的内在品质。而西方国家的议员则是官僚,在竞选的时候他们向选民点头哈腰、好话说尽,而竞选成功之后则官气十足,忘掉他们对选民的承诺。我国的人大代表,有各自的工作岗位,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宪法法律的贯彻实施情况体会最深刻,对现实生活中的实际问题了解最丰富、最深入,集中起来就可以比较准确地反映社情民意。而西方议会的议员则是脱离生产工作第一线的“职业议员”,是一个拥有自身特殊利益的共同体。我国的人大代表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人员,个人不能代表国家权力机关直接去处理问题,而是通过会议等方式依法集体行使职权,各级人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办事机构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集体参谋助手和服务班子。
4.必须充分认识我国政党和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与西方政党与议会的关系的本质区别。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中国共产党是唯一的执政党,其他政党是参政党,我国不存在多党轮流执政的政治基础和社会基础,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国家的长治久安也不容许实行多党轮流执政。这是由中国社会主义国情与中国共产党的性质所决定的,也是饱受灾难和屈辱、又亲历国富民强的中国人民的自觉选择。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就是中国共产党是国家政权和整个社会的领导党,具有对国家和对社会的领导权,而且这种领导权是其执政权的政治基础,也形成了人民代表大会体制中的政治核心,这是与西方国家执政党仅仅对应于议会或政府的政治地位显著不同之处。所以,中国共产党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与多党轮流执政体制下的政党与议会的关系有着本质区别,不能用西方政党与议会的关系来套我国党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中国共产党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不像西方政党那样为了获得议席而迎合选民的需要或迫于选票压力而奉行指导思想和政治纲领的机会主义。中国共产党尊重、支持、督促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国家权力,履行国家职能,以确保国家机关活动的民主性、合法性、公正性、权威性,保证国家稳定、社会和谐、民族复兴、人民幸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可持续发展。同时,对在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工作的党员领导干部实施监督,以保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之所以行得通、有生命力、有效率,就是因为它是从中国的社会土壤中生长起来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过去和现在一直生长在中国的社会土壤之中,未来要继续茁壮成长,也必须深深扎根于中国的社会土壤。
四、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哪些优越性?
60多年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得到巩固和完善,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优越性。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人民通过普遍的民主选举,产生自己的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有力地保证了全国各族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广泛的民主、自由和权利。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动员了全体人民以国家主人翁的地位投身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广泛调动了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把全国各族人民的力量凝聚起来,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团结一心,艰苦奋斗,有领导、有秩序地朝着国家的发展目标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