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司法公信力的进路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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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公信路径:注重公共关系是司法权良性运行和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方法

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法典《汉谟拉比法典》开篇明志:“我在这块土地上创立法和公正,在这时光里,我使人们幸福。”余定宇:《寻找法律的印迹——从古埃及到美利坚》,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3页。这句经典名言表明立法和司法的目的自古以来就是追求社会公众的共同幸福。然而,从当前我国司法审判的现实困境来看,司法审判给社会公众带来的幸福指数并不是很高,面对有的诉讼当事人常常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表现出的不信服、不理解和不屑,面对居高不下的涉诉信访上访及缠讼缠访的现状,我们是否考虑到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的过程中还欠缺些什么?“好的法律应该提供的不只是程序正义。它应该既强有力又公平;应该有助于界定公共利益并致力于达到实体正义。”[美]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82页。现代司法审判实践普遍忽略了一个重要的司法功能,那就是法律的宣示功能和司法审判公共关系的协调功能居延安等:《公共关系学》,复旦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9页。公共关系是一个社会组织或个体在运行中使自身与公众相互了解,相互合作而进行的传播活动和采取的行为规范。它包括以下几层含义:(1)公共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是社会组织与公众之间的关系。其中社会组织是主体,公众是客体。(2)公共关系是一种传播活动。社会组织与公众之间的联系纽带是传播活动,这种传播活动具有一定的行为规范,以保证其正常而有效地开展工作。(3)公共关系是一种信息交流关系。社会组织与公众之间进行着双向的信息交流,社会组织不断发布信息给公众,并不断地从公众客体那里获取反馈信息。(4)公共关系具有一定的控制管理职能,从某种意义上讲,社会组织就是一个控制系统,这个系统能够根据不断获取的反馈信息随时调整自己的行为及其规范,以便于公众进一步交流与合作。(5)公共关系是一种有目的的自觉活动。作为传播活动行为的公共关系具有明确的目的性,其目的在于使社会组织与公众相互了解与相互合作,使社会组织在公众面前树立良好的形象,并与公众获得共同利益。(6)公共关系是一种关系、一种技术、一种将“要使自己发展必使他人也同时得到实惠和效益的思想”转化为实践的一种专业技能。(7)公共关系是现代社会的一种文化现象。“尊重、理解、支持、合作”是这种文化现象的基本概念。(8)公共关系是一种职业,是一种使社会组织与公众之间保持和谐、稳定关系的职业。。所谓司法审判公共关系,是指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工作运行过程中为使自身与公众相互了解,相互理解,协调配合而采取的一种行为规范和传播活动。实现现代司法审判权的良性运行,必须注重运用公共关系正确协调和处理好司法权与公民权的关系、司法权与人权保障的关系,员额制法官不仅仅是诉讼案件的裁判者,也是法治精神的宣传者和传播者,员额制法官的法制宣传和公共关系技能应当贯穿于人民法院司法审判工作的全部过程和所有程序环节之中,员额制法官需要学会运用法制宣传和公共关系的裁判辅助艺术,才能在司法审判工作中将法治精神和法律原则变成社会公众的信念和行为准则,从而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升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