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P2P行业监管经验如何为我所用?
P2P是peer to peer的缩写,P2P借贷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网络平台实现信用贷款。P2P最早于2005年诞生在英国,随后在全球得到不同程度的发展。从第一家P2P公司在中国成立,截至2014年10月31日,中国已拥有1371家P2P网贷平台。但P2P仍然处于机构和政策监管缺失状态,市场对监管政策走向一直是期待和焦虑兼而有之。频繁发生的“跑路”事件更是让市场对监管细则的出台充满期待。那么,如何引导国内P2P网贷行业健康发展?国外很多经验和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学习。
美英P2P监管概况
1.美国P2P监管特征
2008年3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就将P2P纳入监管视野,并设立了较高的市场门槛。在接受SEC的监管之后,P2P平台需要每天至少一次或多次向SEC提交报告。一直以来,美国并未制定针对P2P监管的专门法律,而是主要依靠其较完善的基础性立法对P2P行业进行监管,具体则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相关监管机构实行双重监管。
尽管美国未制定针对P2P监管的专门法律,但是众多基础性立法可以监管到P2P行业,主要有以下四方面:证券监管方面,主要是《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消费者信贷保护方面,主要是《诚信贷款法案》《信贷机会平等法案》《公平信用报告法》;结算环节所涉及的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收款环节所涉及的第三方债务收款机构的监管方面,主要是《银行保密法》《格雷姆-里奇-比利雷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公平催收法案》;电子商务相关方面,主要是《资金电子转账法案》《电子签名法案》。
美国主要的监管部门分别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职责主要是对投资人的保护,要求所有信息完整、透明、无误地披露;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B, Consumer Financial Protection Bureau),职责主要是对P2P平台的金融消费权益进行保护和监管;联邦贸易委员会(FTC,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职责主要是如果P2P机构采取了法律意义上的“不公平或者欺骗性行为”, FTC就可以采取执法行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 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主要承保网络银行分销贷款。
美国实行双重监管,即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双重监管。一些州采取与SEC类似的以信息披露为准的监管方法;另一些州采取的是以交易特性为准的监管方法,这些州会增加一些与个人财务相关的标准,像最低收入或财产要求,例如,加利福尼亚州要求投资人在网贷平台上的总投资额不得大于投资者净资产的10%。
2.英国P2P监管特征
作为P2P起源地的英国,其相关监管条例和方法比较完善。
在英国,P2P借贷首先要遵守《1974年消费者信贷法》。英国2014年出台的《FCA对互联网众筹与其他媒体对未实现证券化的促进监管办法》的具体内容有:监管规则“最低审慎资本”设置了最低审慎资本要求;“客户资金保护”设置了客户资金第三方单独存管;“信息披露”一方面是关于平台的信息,另一方面是关于平台提供服务的信息,同时重视风险披露;“向FCA报告”规定定期向FCA报告财务状况、客户资金、投资情况、投诉情况;“消费者单方合同解除权”规定如果包含二级市场,消费者不享受解除权,如果不包括二级市场,则平台应当依法维护消费者的后悔权;“平台倒闭后借贷管理安排”规定在平台倒闭时,确保贷款能够继续得到管理;“争端解决规则”则建立投诉程序,规定平台在8周时间内审查并回应,如果投资者对结果不满意,可以向金融申诉专员(FOS, Financial Ombudsman Service)投诉解决纠纷。
从2014年4月起,英国P2P行业的监管职能由公平交易办公室(OFT, Office of Fair Trading)转移给金融行为监管局(FCA, 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平台的借贷行为需要得到FCA授权。
除了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和明确监管部门之外,英国P2P行业还有一个很重要的特征就是行业自律。2011年3月,3家领头P2P借贷公司(Zopa、RateSetter、Funding Circle)自行成立行业自律协会P2PFA,其成员共占据了95%的P2P市场份额。
英国政府要求P2P行业在遵守政府相关法律规则的同时,也要严格遵守P2PFA所制定的规则。对于高级管理层,P2PFA要求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必须有一位以上符合金融服务管理局(FSA, Financial Service Authority)规定的认可代理人。对于最低运营资本,P2PFA要求取2万英镑和3个月运营费用两者的较高值,静态最低资本金为5万英镑,但在缓冲期间(2017年4月1日前)为2万英镑。对于客户资金分离,P2PFA要求必须将客户资金与自营资金分离,存放在单独的银行账户里,该部分资金账户每年由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进行审查,对客户资金提出了第三方(银行)单独存管的要求。对于信用风险管理,P2PFA要求公司必须有谨慎健康的规则管理信用风险,确保借款者有足够的能力还款,成员公司必须向相关部门报告其采用的信用管理规则,也要求对借款人的信用进行审查。对于反洗钱和反诈骗, P2PFA建议每家成员公司加入反洗钱协会、反欺诈协会。对于网络平台管理,P2PFA要求14类信息在“合同条款”中注明,公司在向公众公布信息的情况下,自身可以成为投资者,但是不能成为借款者;也要求对平台的违约率和风险状况等进行相关披露,对公司自身和员工的借贷条件做出更明确的约束。对于用户的信息披露,P2PFA要求公司对客户就贷款的期限、风险、预期收益、手续费等信息进行正确、公平、无误导性的披露,同时宣传需符合英国广告标准管理局(ASA, Advertising Standards Authority)的相关规定,也要求平台在与客户进行交易之前用大众化的语言,就投资产品的收益、风险等向客户披露准确、无误导的信息,并提出了更为详尽的细则规定。对于系统建设,P2 PFA要求成员公司必须确保它们的IT系统安全可靠,并与经营业务的规模、复杂性相称。对于投诉管理,P2 PFA要求成员公司应有明确的投诉处理政策,应告知客户相应的投诉处理政策,客户有权向第三方机构(如FOS)进行投诉,公司需要将投诉进行记录;也要求借贷类众筹平台建立投诉处理程序,并规定平台应在收到投诉后8周内做出回应。对于破产安排,P2 PFA要求公司提前对可能的破产情况进行安排,以保证在公司停止运营后,借贷合同仍有效且可以得到有序的管理;如果借贷类众筹平台破产,对于投资者通过平台借出的尚未到期的资金,平台负有继续管理的义务。
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经过十多年的发展,英、美政府建立了针对P2P网贷行业相对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对我国P2P网贷行业的未来发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1.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特别是要加强基础性金融法律规范的建立
虽然通常情况下法律法规的制定速度跟不上市场金融创新,但是基础的法律法规可以从底线上规范行业行为。美国虽然没有针对P2P出台专门的法律,但是依靠一系列基础性的法律规范了行业的行为,从根本上减少了投资者的风险,也保护了借款人的隐私。而在中国,与其说我们缺乏具体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方法,不如说我们更缺失相关基础性法规及其有效的执行。为此,我们可以从两方面入手。
一方面,参考美、英的做法,建立和明确基础性的金融与互联网结算有关法规。例如,美国P2P平台在证券交易委员会登记要履行严格的信息披露方面的责任以保护放款人,而中国对P2P平台并没有此方面的明确要求,因此出台有关信贷领域信息披露的指导性法规或要求十分必要。此外,还可以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保护金融消费者,明确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原则和监管规则,包括界定金融消费者的范围,界定消费者的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隐私权等基本权利。完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保险法》《商业银行法》等现行金融法律法规,将“适当保护消费者权益”纳入监管目标中。
另一方面,在制定针对P2P平台的监管办法时应考虑以下因素:(1) 厘清P2P平台,确保借款人信息披露的全面性与真实性的责任。(2) 设立P2P行业准入机制:美国的准入门槛是400万美元的保证金,英国也有准入门槛,而目前中国P2P行业还没有门槛,建议我们的门槛既要有包括资金实力在内的条件,还要有对高管的从业资格和公司技术水平的要求,以确保平台有很好的风险控制能力和信息把关能力。(3) 确保P2P平台资金的安全。因为其中介性质,P2P平台不能直接接触资金。这里监管的重点是两个环节:一是项目标的的真实性,二是资金流向即资金流是否与项目标的相匹配。通过资金托管基本可以保证平台的真实性,虽然不能保证标的的真实性,但通过监管可以保存所有标的的信息,以便事后追查和定责。(4) 设立风险准备金,在征信系统还没有完善的情况下,要求平台设立风险准备金是获得投资者信任的一种有效方式。(5) P2P平台“生前遗嘱”的安排:英国对P2P的监管要求更加全面,要求平台制订适当的计划安排,以确保平台倒闭后投资人的款项能够有效收回。考虑到我国社会稳定的要求和对金融消费者的充分保护,可以适当参考英国的做法。
毋庸赘述,法律法规的建立只是开始,有效、有力的执行才是维护法律严肃性和消费者权益的最佳保障。
2.加快建立征信系统
美、英做的平台风控之所以有效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两国都有比较完善的信用体系。而在中国,由于个人信用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没有独立的第三方的个人信用评分。因此,P2P平台首先必须完成对借款人的征信,然后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分,最后才是风险定价。由于国内P2P机构的征信信息没有共享,P2P平台无法直接从央行或政府部门查询到借款人的征信信息,平台的征信成本就增加了。因此,实现资源共享是P2P行业发展的有力保障。这种共享应该是多方面的:央行和政府部门的资源能够共享给P2P平台,平台同时要把自己的客户诚信信息共享给其他P2P平台、监管或征信机构,从而加快征信系统的建立和完善。
3.加强诚信教育,成立相应的行业协会
英国的行业自律在P2P监管条例出台之前有效规范了整个P2P行业的行为,我们也可以借鉴这方面的经验,成立相关的P2P(细分)行业协会,制定相应的行业自律规则,促进整个P2P行业的健康发展。P2P行业的良性发展离不开对借款人和投资人的诚信教育。首先,是对借款人的诚信教育。虽然短期内依靠法律约束借款人的行为可能比较有效,但执法成本高;而从长期来看,只有整个行业有大批优质的借款人,且都有很好的自律能力,才能维持P2P平台健康良性的发展。其次,是对投资人的教育。在美国和英国,投资者拥有较强的风险意识,能够承担决策所带来的风险;相比较而言,中国很多P2P投资人风险意识薄弱,投资缺乏理性,因此需要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媒体等在投资人教育方面共同努力。
4.完善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
为了更好地保护自身权益,消费者要知道能够通过什么方式和途径寻求帮助。建议在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内部设立专门的投诉受理机构,明晰投诉处理程序,建立信息记录及反馈机制,建立严密的内部工作程序、高效的操作流程和报告路径,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从而保证消费者的投诉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同时,我们可以学习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B)的良好做法,定期针对一项专题内容征集消费者意见,协助进行集体投诉,并为相关部门改善金融管理和服务提供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