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精神现象学作为意识形态学
德文“Ideologie”一字一般译作“意识形态”,也常有译作“思想体系”或“观念体系”的。这个字不见于黑格尔的著作中。但是精神现象学中所最常见的一个术语,就是“意识形态”(die Gestalten des Bewusstseins,形态二字常以复数出现,直译应作“意识诸形态”)这一名词。每一个精神的现象就是一个意识形态,因此精神现象学也就是意识形态学,它以意识发展的各个形态、各个阶段为研究的具体对象。用辩证方法从发展观点来研究意识形态,这样就把意识形态学与意识发展史结合起来了。脱离了辩证法和发展史,当然也可以用现象罗列的方式,根据心理的事实来研究意识形态,但这就不成其为“现象学”了。这样黑格尔的精神现象学既不是孤立地、现象罗列地研究诸意识形态,也不是单纯地从时间上去研究人的意识或心理生活的历史,而找不出它发展过程的阶段性和独特典型的形态。在这个意义下“意识形态学”所研究的意识现象既是独特的、个别的,又是典型的、有代表性的、体现了许多个人意识的共性。因此每一意识形态(Gestalt)也就是一个典型的、代表一个类型(Typus)的意识形态。或者像恩格斯所指出那样,意识形态“可视作人的意识在历史上所经过的诸阶段的缩影”。“缩影”二字生动地表明了每个意识的典型性。这种对于精神现象、意识形态和发展阶段的辩证的历史发展的研究,也就是历史与逻辑(辩证法)相结合、相一致的研究,使得精神现象学不同于单纯研究意识形态和意识现象的心理学,也不同于一般的心灵生活的历史研究。但是精神现象学必须取材于心理学和历史,特别是哲学史的资料(据传记材料,我们知道黑格尔在撰写《精神现象学》那一年内,同时第一次在耶拿大学讲授哲学史的课程)。所以书中谈到意识发展的形态和阶段,包含有不少心理学材料,也自由利用了不少哲学史和历史的材料,由于贯穿着辩证的、历史的方法,就自成精神现象学的体系。因此我们不能同意海谋的批评,说黑格尔把心理学和历史搅乱了。
黑格尔自己在许多地方明确谈到意识形态是精神现象学研究的对象,我们可以引证来说明问题。在“序言”里黑格尔写道:“精神自身既然是在意识因素里发展着,它既然把它的环节展开在意识因素里,那么精神的这些环节,就都具有意识的上述两方面的对立〔指认识的主体与对象的对立〕,它们就都显现为意识形态。叙述这条发展道路的科学就是关于意识的经验的科学。”这就是说,精神现象学就是“关于意识的经验的科学”,而意识经验学的任务就是叙述精神的各个环节或者意识形态的发展和开展的道路。而且这表明精神发展或展开其自身的每一环节。每一阶段就是一个意识形态。所以黑格尔说:“〔精神发展过程的〕全体的各个环节就是意识的各个形态。”在“导论”里黑格尔又指出:“意识在这条道路上所经历的它那一系列的形态,可以说是意识自身向科学发展的一篇详细的形成史。”从这句话看来,精神现象学作为“意识形态学”和作为“意识发展史或形成史”就结合起来了。
黑格尔还说道:“这个意识形态系统,作为精神生命依次排列的整体〔即上面所提到的精神发展各个环节的全体〕,就是我们在本书中要考察的那个系统。”
现在我们有了充分的材料可以肯定地说,黑格尔的精神现象学所研究考察的是意识形态、意识形态的系统,也就是精神发展的诸阶段或诸环节。现在问题是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里所研究考察过的有多少种意识形态,或者有多少个精神发展的阶段呢?它们辩证发展的次序是怎样的呢?我们可以说:第一,有一些地方黑格尔自己也弄得不很清楚;第二,研究精神现象学的人,意见也很不一致。我们拟采取下列的分法:
第一,精神现象学可分为五个大阶段:1.意识,2.自我意识,3.理性(以上三者属于主观精神的三个环节),4.精神(即客观精神), 5.绝对精神(绝对精神在本书中只有宗教和绝对知识两个环节,但按照《精神哲学》则绝对精神有艺术、宗教、哲学三个环节)。这个分法的好处,第一,在于基本上符合精神现象学原来的分法,第二,把“精神现象学”的五阶段与“精神哲学”中的三阶段的分法,大体上结合起来了。困难只在于同黑格尔自己所制订的精神现象学目录表小有出入。因为目录表上既未出现主观精神、客观精神、绝对精神三大阶段,而且又把宗教和绝对知识与理性、精神并列起来。但是从黑格尔阐述精神现象发展的线索,并结合他较晚的“精神哲学”来看,我们这个分法,同这书的具体内容和逻辑发展的线索是符合的。
在谈到“宗教”这一阶段或意识形态时,黑格尔概括前面各意识形态的发展阶段时说:“在前此所讨论过的诸〔意识〕形态里,这些形态大致区别为意识、自我意识、理性和精神,无疑宗教也曾经出现过作为绝对本质一般的意识。”从这段话里,可以明确看出黑格尔认为在“宗教”这一意识形态出现以前,精神发展的阶段主要是:1.意识,2.自我意识,3.理性,4.精神(即客观精神)四大阶段。以后,他一方面把宗教和绝对知识当作精神发展的最后两个阶段或形态,另一方面,他又把宗教和绝对知识当作体现或实现绝对精神的两个环节。他说,宗教是绝对本质一般的意识,又说,在宗教里“表象的内容是绝对精神”。这意思是说,宗教是通过表象(表象包括想象、神话、象征、形象思维等)去把握绝对精神,绝对精神只是通过表象体现在宗教里,而绝对知识、哲学则是通过纯概念去把握绝对精神,或者说,绝对精神是通过概念体现在绝对知识或哲学里。所以黑格尔写道:“精神〔这里应了解为绝对精神〕的最末一个形态……就是绝对知识。绝对知识是在精神形态中自己认识自己的精神。”因此我们有充分材料足以表明黑格尔认为,精神发展的最后一个阶段是绝对精神,而宗教和绝对知识是体现绝对精神的两个环节或形态。在这里,逻辑或哲学所研究的中心内容或对象绝对知识也仍然是精神现象学所描述的意识形态之一。
明确了精神现象学主要分为五个大阶段后,至于每个阶段中又分作若干环节和意识形态,黑格尔自己也有分辨得不够清楚的地方,而且有的详细、有的简略、有的重、有的轻,也很不平衡。而且他于描写这一意识形态到另一意识形态的过渡也多矫揉造作的地方。解释黑格尔的人也从来没有一致的看法。布洛赫(Ernst Bloch)在他的《主体—客体》一书中,勉强机械地把精神现象学分成十四个发展阶段,依次一一加以列举,也无可取之处。我们现在也暂不去研究。现在只谈三点:1.黑格尔在《小逻辑》里,明白指出:“哲学知识须以意识的许多具体的形态如道德、伦理〔属于客观精神的形态〕、艺术、宗教〔属于绝对精神的形态〕等为前提。”足见道德、伦理、艺术、宗教等都被黑格尔认作意识形态,都被认作可以导致哲学或绝对知识的前提。至于“精神现象学”中黑格尔何以没有把艺术提出来作为“绝对精神”的三个环节之一,这有两个解释:第一,从“精神”的最末阶段道德过渡到宗教,逻辑上和文化发展上比较顺便,第二则因黑格尔在耶拿时期还未发挥出他的美学思想,直至1817年在海岱山时,他才第一次讲授“艺术哲学”。2.第一阶段“意识”的发展有感性确定性、知觉、知性三个环节。这三个环节固然可以被认作三种意识形态,但它们都与后面各种意识形态如道德、伦理、宗教等很不相同,因此,黑格尔很少称它们为“意识形态”,而称为“意识的诸方式:意谓、知觉和知性”。3.《精神现象学》书中描写某些意识形态特别突出鲜明,对于矛盾的分析也较成功,如对相等于奴隶社会的“主人与奴隶”关系的转化的分析,对代表近代思想的如浮士德式的追求快乐的意识形态(“快乐与必然性”),对堂吉诃德式的改革家的意识形态(“德行与世界行程”)的分析。此外,如对自身异化的精神的分析,像狄德罗在《拉摩的侄儿》小说中所描写的分裂意识以及对启蒙运动的意识形态的分析,都是比较著名的篇章,值得特别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