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业职业卫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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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我国职业卫生现状及任务

一、我国职业卫生现状

我国职业卫生监管职责经历了多次调整。新中国成立初期一直到1998年的机构改革,职业卫生职能虽然进行了多次调整,但职业卫生与职业安全监管共同规范管理的局面基本没有打破,由原劳动部统一管理。1998年我国进行政府机构改革,打破了原有的劳动保护模式,职业安全与职业卫生工作分离,职业卫生监管职能由卫生部门承担。2003年机构改革后,职业卫生工作出现职能交叉与分割局面,将卫生部承担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划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0年,又进一步明确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职业卫生监管方面的职责,明确了职业卫生监管“防、治、保”(即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诊断治疗、职业病人社会保障)三个监管环节。

卫生部的职责包括:①负责会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拟订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病防治规划,组织制定发布国家职业卫生标准。②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③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④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⑤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⑥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⑦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责包括:①起草职业卫生监管有关法规,制定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管相关规章。组织拟订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中的用人单位职业危害因素工程控制、职业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等相关标准。②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③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④负责依法管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⑤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⑥负责汇总、分析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信息,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职责包括:①负责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监管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定劳动合同。②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

全国总工会依法参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为努力做好职业危害防治,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开展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的专项治理工作,在水泥、陶瓷、耐火材料、石棉等行业领域开展重点执法,淘汰落后工艺,关停职业病危害严重又无条件进行整改的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健康的宣传教育,组织培训职业健康监管队伍,提升监管能力。

在职业病诊断治疗方面,为进一步规范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2011年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明确了相关部门在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中的协调配合职责,解决了因诊断资料不全而无法进行职业病诊断的问题。这些充分体现了方便劳动者、简化程序、制度设置向保护劳动者权益倾斜等特点。

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根据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岗位,并要妥善安置,用人单位还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给予岗位津贴。

近年来职业病危害防控工作在政府、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是也存在问题。当前,我国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特点是种类多,分布广,从传统工业到新兴产业以及第三产业,还存在一定的职业危害。截至2016年年底,全国累计报告职业病病例数达到90万例左右,其中尘肺病约为83万例,占比约为90%。全国每年新报的职业病病例近3万例,居前几位的职业病是尘肺病、化学中毒。表1-1是我国2001~2016年新发职业病构成情况。

表1-1 我国2001~2016年新发职业病构成情况

我国职业性中毒分为急性中毒和慢性中毒,表1-2和表1-3分别统计了引起急性职业中毒和慢性职业中毒的化学物质及其主要的行业分布。引起职业性中毒的化学物质主要为一氧化碳、苯、砷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不含四乙基铅),这些物质主要分布在化工、煤炭、有色金属和轻工等行业。

表1-2 引起急性职业中毒的化学物质及其主要的行业分布

注:“—” 为无统计数据。

表1-3 引起慢性职业中毒的化学物质及其主要的行业分布

随着职业病危害治理工作的不断推进,以及《职业病防治法》的不断宣传普及,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日益增强,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控制工作进一步加强,我国职业病防治形势有所好转。但是,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依然不能松懈。

二、职业卫生任务

1.《“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

2016年10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这是今后15年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行动纲领。实施《纲要》是保障人民健康的重大举措,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同时,这也是我国积极参与全球健康治理、履行我国对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承诺的重要举措。

其中主要涉及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的是第十六章(完善公共安全体系)第一节(强化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的内容。内容如下:

加强安全生产,加快构建风险等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两条防线,切实降低重特大事故发生频次和危害后果。强化行业自律和监督管理职责,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推进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强化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开展职业病危害基本情况普查,健全有针对性的健康干预措施。进一步完善职业安全卫生标准体系,建立完善重点职业病监测与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报告和管理网络,遏制尘肺病和职业中毒高发势头。建立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对职业病危害高风险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开展重点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强化职业病报告制度,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促进工作,预防和控制工伤事故及职业病发生。加强全国个人辐射剂量管理和放射诊疗辐射防护。

2.《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要求,积极推动职业病防治工作,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条:关于“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的规定和中央编办要求,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组织编制了《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由国务院办公厅于2016年12月26日发布。

规划目标:到2020年,建立健全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格局。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基本完善,职业卫生监管水平明显提升,职业病防治服务能力显著增强,救治救助和工伤保险保障水平不断提高;职业病源头治理力度进一步加大,用人单位主体责任不断落实,工作场所作业环境有效改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有序开展,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得到切实保障;接尘工龄不足5年的劳动者新发尘肺病报告例数占年度报告总例数的比例得到下降,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慢性职业性化学中毒、急性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得到有效控制。

(1)用人单位主体责任不断落实 重点行业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85%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率达到80%以上,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90%以上,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率均达到95%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90%以上。

(2)职业病防治体系基本健全 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设区的市至少应确定1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本辖区内职业病诊断工作,县级行政区域原则上至少确定1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职业病防治服务网络和监管网络不断健全,职业卫生监管人员培训实现全覆盖。

(3)职业病监测能力不断提高 健全监测网络,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的县(区)覆盖率达到90%。提升职业病报告质量,职业病诊断机构报告率达到90%。初步建立职业病防治信息系统,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

(4)劳动者健康权益得到保障 劳动者依法应参加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80%以上,逐步实现工伤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社会慈善、商业保险等有效衔接,切实减轻职业病病人负担。

3.《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2017年1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

规划目标是到2020年,安全生产理论体系更加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更加严密,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基本成熟,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体系更加健全,全社会安全文明程度明显提升,事故总量显著减少,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职业病危害防治取得积极进展,安全生产总体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

其中在推进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主要任务中提到:

(1)夯实职业病危害防护基础 开展职业病危害基本情况普查。完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信息网络,构建职业病危害信息动态更新机制,健全职业卫生信息监测和统计制度。将职业病危害防治纳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范围,推进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加大职业病危害防治资金投入,加大对重点行业领域小微型企业职业病危害治理的支持和帮扶力度。加快职业病防治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强化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推动企业建立职业卫生监督员制度。完善职业卫生监管执法基本装备指导目录。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和防护措施公告制度,到2020年重点行业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率均达到95%以上。

(2)加强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管控 突出作业场所高危粉尘和高毒物质危害预防和控制,有效遏制尘肺病和职业中毒。开展职业病危害风险评估,建立分类分级监管机制,强化职业病危害高风险企业重点监管。建立职业病危害防治名录管理制度,依法限制或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推动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技术改造、转型升级或淘汰退出。开展矿山、化工、金属冶炼、建材、电子制造等重点行业领域职业卫生专项治理。严格落实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日常监测、定期报告、防护保障和健康体检等制度措施。

(3)提高防治技术支撑水平 构建国家、省、市、县四级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支撑网络。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鉴别分析、人体损伤鉴定等基础性研究,研发推广典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预防控制关键技术与装备,加快培育职业病危害防治专业队伍。加强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识别、职业病诊断鉴定技术保障、职业病综合治疗和康复能力建设。建设全国职业卫生大数据平台,建立国家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服务管理网络。

规划中还提到了职业病危害治理重点有以下几点。

重点行业:矿山、化工、金属冶炼、陶瓷生产、耐火材料、电子制造。

重点作业:采掘、粉碎、打磨、焊接、喷涂、刷胶、电镀。

重点因素:煤(岩)尘、石棉尘、硅尘、苯、正己烷、二氯乙烷。

4.《职业病危害治理“十三五”规划》

为切实做好“十三五”期间的职业病危害治理工作,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和《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17年7月11日发布了《职业病危害治理“十三五”规划》。

规划目标是:到2020年,企业职业病危害治理水平和政府职业卫生监管能力明显提升。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建立专业化和一体化的监管执法队伍,健全完善职业病防治目标和责任考核体系。煤矿、非煤矿山、化工、金属冶炼、陶瓷、耐火材料、水泥等重点行业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得到全面落实,基本实现粉尘和化学毒物等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有效遏制。

具体工作目标:

①重点行业企业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80%以上。

②重点行业企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95%以上。

③重点行业企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率达到80%以上。

④重点行业企业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90%以上。

⑤重点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职业健康培训率均达到95%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