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环境统计法律保障
最近20年以来,我国的环境统计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部门统计管理办法》等基本法律规范基础上不断完善,初步形成了我国环境统计工作的基本法规体系。环境统计相关规章制度如表2-3所列。
表2-3 环境统计相关规章制度
2005年9月,国家环保总局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环境统计工作的意见》。总结了环境统计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对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十一五”期间加强和改进环境统计工作的目标和主要任务。确立“十一五”期间环境统计工作的目标是“理顺环境统计体制,完善统计制度,改革统计调查方法,不断提高环境统计数据质量和时效性,努力使环境统计数据能够较为全面、真实地反映环境状况和环保工作进展,反映经济运行中伴随的环境问题,为环境管理、决策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及时、有效的数据支持”。提出了“修改完善环境统计管理制度,精简完善环境统计指标体系,改革环境统计调查方法,加强环境统计基础研究工作,抓住关键环节、提高数据质量,理顺环境统计工作体制,加强环境统计机构、队伍和能力建设,建立健全与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的合作机制”八项任务。
2006年11月4日发布第37号令《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确立了环境统计的第一个法规性文件。《环境统计管理办法》对环境统计管理的概念、范畴、技术规范等做出了具体规定。该办法指出环境统计的任务是对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工作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实行统计监督。环境统计的内容包括环境污染及其防治、环境质量统计、自然资源开发及其保护、生态保护、环境管理和环境保护系统自身建设以及环境经济、环保产业等其他有关环境保护的事项;对统计机构和人员设置提出要求,明确各级机构的职责;指出环境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原国家环保总局在国家统计局的业务指导下,对全国环境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在同级统计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对本辖区的环境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中央和地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在各级环保部门的业务(统计)指导下,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环境统计工作。强调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环境统计机构、队伍和能力建设,设置专职的环境统计岗位、制定规范的岗位管理制度,培养环境统计人才,同时通过定期培训和交流,不断提高环境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提高环境统计工作水平;对奖励和处罚做出了明确规定。指出各级环保部门要建立环境统计奖惩制度,从制度建设、机构建设、人员配备、数据质量、执法力度等方面进行考核,对在环境统计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环境统计机构和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2007年,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文),通知要求充分认识建立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切实做好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各项工作,“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国家节能减排统计制度,按规定做好各项能源和污染物指标统计、监测,按时报送数据”,要加强领导、密切协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节能减排的工作合力。
2013年,环境保护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四大部委联合发文(环发〔2013〕14号),下发了《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办法的通知》。《“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对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四项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来源、统计频率、调查方法、污染物核算方法做出了详细的规定,明确了调查对象、县、市、省各级责任主体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并提出了相关保障措施和制度。
另外,地方政府也制定了一系列地方性规章制度,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污染源数据统一管理办法(试行)》;重庆市出台了《重庆市环境统计年报工作考核评比办法(试行)》;山东、广东等地区陆续都采取相应措施,加强法规制度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