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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块1 建设工程法规概论
知识目标
1.了解法的基本概念,主要是法的形式与法的效力;
2.了解我国建设工程法规体系的基本构成;
3.掌握建设工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能力目标
1.会进行法的基本形式确认;
2.能够熟练定位建设工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计划开发建设一个居民小区,由于该小区在设计上采用了特殊工艺,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发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将该小区的设计任务直接发包给了某设计院。但是,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2017年12月8日,设计院完成了工程设计。开发公司以没有书面合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关于“建设工程合同应采用书面合同形式”为由,拒绝支付设计费。开发公司的做法是否正确?
分析:开发公司的做法是不正确的。
尽管《合同法》第二百七十条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形式做出了规定,使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成为了要式民事行为,但是《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同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因此,对于要式民事行为的了解不能僵化,认为只要属于要式民事行为就都必须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的形式去做。事实上,这些要式民事行为是要在法律、法规所规定原则的基础上结合具体情况、参照具体的特殊规定来确认其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