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建筑工程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
2.3.1 建筑业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工程建设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是指具备一定专业学历、资历的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考试和注册确定其执业的技术资格,获得相应建筑工程文件签字权的一种制度。在技术要求较高的行业,实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已成为国际惯例。《建筑法》第十四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现阶段,我国工程建设执业资格制度是单位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并存的模式。人事部推行执业资格制度的思路是:执业资格的产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人才评价的手段,是政府为保证经济有序发展,规范职业秩序而对事关社会公众利益、技术性强、有关键岗位的专业实行的人员准入控制。简言之,就是政府对从事某些专业的人员提出的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专业人员独立执行业务,面向社会服务的一种资质条件。执业资格制度的作用主要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执业水准,二是执业道德。目前,我国许多专业的执业水平和执业道德都存在不少问题,为了提高管理水平,国家开始实行执业资格制度,但对执业资格的设置和管理刚刚起步,基本属于政府行为,随着时间的推移,这项制度对提高专业人士的整体水平,规范职业行为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工程建设从业人员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工程施工现场人员等岗位资格。
2.3.2 建筑业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种类
2.3.2.1 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
2018年1月16日,根据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改革精神,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起草了《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造价工程师分为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在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两个专业的基础上,增加了交通运输工程和水利工程,变更为四个专业。
(1)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概念 注册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或者资格认定、资格互认,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以下简称执业资格),并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
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4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方可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主命题并组织实施的考试制度。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2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方可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每年一次。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每年不少于一次,具体考试日期由各地确定。(征求意见稿)
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注册的组织实施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分别负责。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注册的组织实施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注册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征求意见稿)
国家在工程造价领域实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凡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和部门,必须在计价、评估、审查(核)、控制及管理等岗位配备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注册造价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2)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范围(征求意见稿) 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造价管理与咨询等,具体工作内容:
①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与审核,项目评价造价分析;
② 建设工程设计、施工招投标工程计量与计价;
③ 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结算价款、竣工决算价款的编制与管理;
④ 建设工程审计、仲裁、诉讼、保险中的造价鉴定,工程造价纠纷调解;
⑤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造价指标的编制与管理;
⑥ 与工程造价管理有关的其他事项。
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协助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开展相关工作,并可独立开展的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① 建设工程工料分析、计划、组织与成本管理,施工图预算、设计概算编制;
② 建设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编制;
③ 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结算和竣工决算价款的编制。
同时,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 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
② 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③ 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④ 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⑤ 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
⑥ 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⑦ 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⑧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⑨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3)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权利 注册造价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① 使用注册造价工程师名称;
② 依法独立执行工程造价业务;
③ 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④ 发起设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⑤ 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⑥ 参加继续教育。
(4)注册造价工程师的义务 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① 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② 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
③ 接受继续教育,提高执业水平;
④ 执行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
⑤ 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⑥ 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2.3.2.2 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
(1)注册建造师的概念 注册建造师是指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执业注册人员,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注册建造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建造师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2)注册建造师执业范围 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
注册建造师的具体执业范围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执行。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注册建造师可以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或施工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咨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
同时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 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
② 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③ 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④ 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
⑤ 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⑥ 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⑦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⑧ 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⑨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3)注册建造师的权利 注册建造师享有下列权利:
① 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
② 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③ 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④ 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⑤ 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⑥ 接受继续教育;
⑦ 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⑧ 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4)注册建造师的义务 注册建造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① 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② 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③ 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④ 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⑤ 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
⑥ 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⑦ 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2.3.2.3 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岗位资格管理
(1)项目经理的概念 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是指受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项目经理岗位是保证工程项目建设质量、安全、工期的重要岗位。项目经理责任制是我国施工管理体制上一个重大的改革,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建立以后,仍然要坚持落实项目经理岗位责任制。大中型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必须由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建造师担任。注册建造师资格是担任大中型工程项目经理的一项必要条件,是国家的强制性要求。
(2)项目经理岗位职责
① 项目经理是施工企业法人代表在工程项目上的全权委托代理人,独立承担项目的决策、质量、进度、安全责任。
② 负责项目部的全面工作,按施工组织设计,精心施工,实现工程利润、成本、工期、质量目标。
③ 会同各职能部门对工程材料、设备进行计划、采购、供应、使用和管理,控制工程成本,均衡材料占用资金比例,贯彻材料管理制度,提交材料消耗报告。
④ 合理地安排、组织施工,协调技术管理部门,实行全面质量管理,推行“科学管理,质量为先;遵纪守法,关爱环境;以人为本,安全生产;诚信守诺,追求卓越”的方针。同时,推行“向顾客提供一流的产品及服务,对污染环境、危及职工身体健康与安全的危险源进行有效的控制,以达到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的目标,使工程质量达到优良。
⑤ 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检查安全工作执行落实情况。亲自主持定期的安全生产例会,协调安全与生产之间的矛盾,消除施工中的一切不安全因素。
⑥ 管理协调各工种、各施工单位的交叉施工,保持与管理部门的联系,树立企业形象,实行栋号经营核算,实行文明施工。
⑦ 管理工地日常事务,考察管理人员工作状况,查处违规、违章、违法行为;团结同志,全心全意为公司利益服务。
⑧ 认真学习国家关于职业健康安全、环境、卫生等方面的法规文件。
(3)关键岗位从业资格管理 我国实行建筑企业关键岗位持证上岗制度,规定凡需在关键岗位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取得相应岗位证书;未取得岗位证书的人员,一律不得在关键岗位工作。目前实施施工现场人员岗位资格管理的有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和其他特种作业工种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