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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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施工招标投标

2.4.1 施工招标的特点

与设计招标和监理招标比较,施工招标的特点是发包的工作内容明确、具体,各投标人编制的投标书在评标时易于进行横向对比。虽然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工程量表中既定的工作内容和工程量编标报价,但价格的高低并非是确定中标人的唯一条件,投标过程实际上是各投标人完成该项任务的技术、经济、管理等综合能力的竞争。

2.4.2 施工招标的发包工作范围

为了规范建筑市场有关各方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不允许采用肢解发包。一个独立合同招标发包的工作范围如下。

(1)全部工程招标

将项目建设的所有土建、安装施工工作内容一次性招标发包。

(2)单项工程招标

单项工程是指在建设项目中有独立设计文件,建成后能独立发挥效益或生产设计规定产品的车间生产线或独立工程等,它由若干个单位工程组成。

(3)单位工程招标

单位工程是指能独立组织施工的工程,是单项工程的组成部分。施工招标发包的最小单位为单位工程,不能将单位工程肢解成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招标。

2.4.3 施工招投标的主要内容

(1)项目招标条件

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①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②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③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④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⑤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2)招标方式

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指定的报刊和信息网络上发布。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3家以上具备承担施工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3)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内容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①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②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③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④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⑤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⑥对招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

(4)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招标人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①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②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③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④在最近3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5)招标文件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规定,房屋建筑工程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卷

第一章 招标公告(未进行资格预审)

第一章 投标邀请书(适用于邀请招标)

第一章 投标邀请书(代资格预审通过通知书)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第二卷

第六章 图纸

第三卷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四卷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6)标底

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特点决定是否编制标底。编制标底的,标底编制过程和标底必须保密。招标项目编制标底的,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依据有关计价办法,参照有关工程定额,结合市场供求状况,综合考虑投资、工期和质量等方面的因素合理确定。标底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招标项目可以不设标底,进行无标底招标。

(7)投标文件

房屋建筑工程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①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③授权委托书;

④联合体协议书;

⑤投标保证金;

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⑦施工组织设计;

⑧项目管理机构;

⑨拟分包计划表;

⑩资格审查资料;

其他材料。

(8)开标、评标和定标

①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

②评标活动应按以下5个步骤进行:

a.评标准备;

b.初步评审;

c.详细评审;

d.澄清、说明或补正;

e.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及提交评标报告。

③评标办法。

a.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根据量化因素及量化标准进行价格折算,按照经评审的投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经评审的投标价相等时,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b.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评分标准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④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报价评估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应当按下述原则进行修正。

a.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b.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⑤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确定。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1至3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⑥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⑦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⑧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⑨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a.招标范围;

b.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c.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d.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e.中标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