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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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职业性有害因素与职业损伤

劳动是人类生存的基本条件,生产劳动是促进社会进步和人类健康的必要条件,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直接影响劳动者的健康。随着社会和科技的进步,高新技术产业的不断发展,人类从事的职业活动种类越来越多,劳动者接触到的职业性有害因素也越来越复杂。充分认识这些职业性有害因素及对人体健康的损害,重视职业卫生,可以使职业人群在有效工作年龄及其以后能享受到健康的生活,保护和促进职业人群健康,提高职业生命质量,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一、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来源和分类

在生产环境、生产过程、劳动过程中产生和存在的,可能对职业人群的健康、安全和作业能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各种环境因素统称为职业性有害因素(occupational hazard factors)。职业性有害因素按其来源分为三大类。

1.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

生产环境是指劳动者从事生产劳动时所处的外界环境。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主要有:①生产厂房建筑时布局不合理(如有毒工段与无毒工段安排在一个车间)、照明不良、厂房狭小等;②缺乏应有的卫生防护设施,如缺乏隔音、除尘、通风等设施;③自然环境中的因素,如炎热季节的太阳辐射;④不合理生产所致的环境污染。

2.生产过程中的有害因素

生产过程是指由原材料加工到成品的整个工艺过程。生产过程中的有害因素与生产工艺过程密切相关,它随着生产技术、生产设备、使用材料和工艺流程变化而改变。生产过程中的有害因素主要有:

(1)化学因素 主要有生产性毒物,如铅、汞、砷、苯、一氧化碳、农药等;生产性粉尘,如矽尘、石棉尘、煤尘、有机粉尘等。

(2)物理因素 主要包括异常的气象条件,如高温、高湿、强热辐射、低温、高气流;异常气压,如高气压、低气压;噪声和振动;电离辐射,如α射线、β射线、γ射线,X射线、中子射线等;非电离辐射,如紫外线、可见光、红外线、激光、射频辐射等。

(3)生物因素 屠宰、皮毛加工业等作业可能接触到炭疽杆菌;畜牧业可能接触到布氏杆菌;森林作业可能接触到森林脑炎病毒;医护人员及人民警察工作中可能接触到艾滋病病毒等。

3.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

劳动过程是指劳动者为完成其工作任务而进行的各种操作的总和。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主要有:①劳动组织制度、作息制度不合理所导致的劳动强度过大、劳动时间过长,如精神性职业紧张等;②不良的劳动体位或使用不合理的工具所导致的个别器官或系统过度紧张,如视力紧张等。

知识拓展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切实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工作需要,2015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组织对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进行了修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国卫疾控发[2015]92号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为:①粉尘(矽尘、煤尘等);②化学因素(铅、汞及其化合物等375种);③物理因素(噪声、高温、高原低氧等);④放射性因素(X射线装置、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产生的电离辐射等);⑤生物因素(布鲁菌等5种以及未提及的可导致职业病的其他生物因素);⑥其他因素(金属烟、井下不良作业条件、刮研作业)。

二、职业性有害因素对人体健康的损害

在一定条件下,职业性有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劳动能力等造成的不同程度的损害称为职业性损害。职业性有害因素能否对接触者造成健康损害,主要与接触方式、接触浓度、接触强度和作用时间有关。通常作用于机体的有害因素需要达到一定剂量时才能引起健康损害。即使接触剂量相同,因个体因素不同,个体感受性与个体损害程度亦有差异。个体因素主要取决于个体年龄、性别、遗传因素、营养状况、体质、生活方式、个人卫生等。此外,职业卫生服务状况也影响职业人群的健康水平。职业性损害包括职业病、职业性多发病和工伤三大类。

(一)职业病

1.职业病的概念和分类

(1)职业病的概念 职业性有害因素作用于人体的强度和时间超过一定限度时,造成的损害超出了机体的代偿能力,从而导致一系列的功能性和器质性的病理变化,出现相应的临床症状和体征,影响劳动能力,这类疾病统称为职业病(occupational disease)。

职业病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职业病是医学上所称的职业病,是指职业性有害因素直接引起的疾病;狭义职业病是立法意义上的职业病,职业病具有一定的范畴,即指政府所规定的法定职业病。

法定职业病(statutory occupational disease)是指由政府主管部门用法令的形式明文规定的一类职业病。《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将职业病定义为: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不同国家的法定职业病不尽相同。法定职业病是依据规定需要报告的一类疾病,职业病患者则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2)职业病的分类 2013年12月23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组织四部门共同对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进行了调整,印发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通知,从发布日起正式施行。《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颁布的法定职业病名单分10大类,132种。其中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19种)、职业性皮肤病(9种)、职业性眼病(3种)、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病(4种)、职业性化学中毒(60种)、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7种)、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职业性传染病(5种)、职业性肿瘤(11种)及其他职业病(3种)。

2.职业病的特点

(1)病因明确 职业病病因为职业性有害因素,控制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后,可以有效控制发病。

(2)存在剂量-反应关系 职业病病因大多可以检测识别,且疾病情况与接触剂量有明显的关系。

(3)群发性与个案性 接触同一职业性有害因素人群有一定的发病率,出现个别病例情况较少见。而同一环境中出现个案发病往往具有特异性,如慢性中毒的患者往往以个案出现,需注意以免误诊。

(4)疗效不满意 大多数职业病目前尚无特效疗法,早发现、早诊断、及时处理十分重要。

(5)发病可以预防 由于职业病病因明确,认真贯彻三级预防策略,积极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可以有效控制职业病的发生。

3.职业病的诊断

职业病的诊断是一项政策性和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既关系劳动保护法令的执行,又涉及现场劳动条件的评价。因此,根据国家颁布的有关规定,必须由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3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及有关临床学科有经验的执业医师依据职业病诊断标准,根据职业病的诊断依据,进行综合分析,做出集体诊断。凡从事职业病诊断的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和掌握国家颁发的职业病标准及有关规定,以科学的态度和极端负责的精神,做好职业病诊断工作。职业病诊断的依据如下。

(1)职业史 是诊断职业病的前提条件。主要包括:①工种和工龄;②接触有害因素的种类、时间、数量、方式、操作特点以及防护措施使用情况;③同工种的其他作业人员患病情况;④非职业性接触和其他生活情况,如家庭使用农药、有机溶剂;吸烟;服药史;居住区空气和水的污染等。

(2)职业卫生现场调查 是诊断职业病的重要依据。通过现场的调查取证患者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的种类、程度,了解生产(工艺)流程、劳动过程、劳动强度、卫生状况及防护措施等一般情况,以及同一场所其他作业人员是否受到危害或有类似表现。

(3)临床表现及辅助检查 是鉴定患者受职业性损害后果及其程度的重要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① 病史:详细询问在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后引起的症状及其发生、发展和目前情况,从中分析判断这些症状与职业接触的关系。

② 体格检查:除一般常规检查外,要重点注意和检查一些与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有关的项目。

③ 实验室检查或特殊检查:根据有害因素作用的特点有选择地进行一些特殊检查。

对不能确诊的疑似职业病患者,应加强随访,做好动态观察,以便及早明确诊断。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患者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4.职业病的处理

职业病的处理主要有三方面的工作:一是对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二是要按照我国的有关规定,落实职业病患者应享受的各种待遇;三是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患者,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5.职业病的预防

职业病的预防应遵循三级预防原则,采取技术措施、组织措施和卫生保健措施等综合性措施。

(1)技术措施 厂房建筑设计符合卫生要求,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即“三同时”原则);改进生产过程,实现机械化、自动化、密闭化、管道化,并防止跑、冒、滴、漏;革新工艺过程,以低毒、无毒物质代替有毒、剧毒物质;加强通风、除尘、排毒措施,做好工业“三废”的综合治理。

(2)组织措施 建立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开展群众性预防工作,如合理组织和安排劳动过程,限制接触时间,建立、健全劳动制度,严格安全操作规程,合理使用防护用品等;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卫生标准和劳动保护法规。

(3)卫生保健措施 加强个人防护;做好就业前和定期的体格检查;定期监测职业性有害因素;加强自我保健;注意平衡膳食和供给相应保健食品;加强女职工的保健。

(二)职业性多发病

职业性多发病是指在生产环境、劳动过程中与接触的职业性有害因素有关的一组疾病,也称为工作有关疾病(work related disease)。其病因不直接取决于职业性危害因素,而是由职业因素、生活因素、社会因素以及心理行为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常见的工作有关疾病有:①心理精神障碍;②心血管系统疾病;③消化性溃疡;④骨骼及软组织损伤;⑤慢性非特异性呼吸系统疾病,如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支气管哮喘等。

(三)工伤

工伤(occupational trauma)是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发生突发性意外事故而造成的损伤,又称职业性外伤。工伤可以造成劳动者暂时性劳动能力下降或缺勤,严重者导致残疾甚至死亡。工伤的原因有生产设备落后或存在缺陷、安全生产制度不健全或落实不够、劳动者违反操作规程、劳动者个人心理状态欠佳、防护设备缺乏或不足、生产环境布局不合理、劳动组织不合理或生产管理不善等。因此,需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力度和安全风险评估,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