肿瘤内科医嘱速查手册(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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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用药剂量的调整或停止用药

1.剂量调整 化疗过程中需根据化疗不良反应调整用药剂量。治疗中出现以下情况时,需停止用药并采取相应措施:Ⅲ级以上的非血液学毒性(脱发除外),Ⅳ级血液学毒性,严重过敏反应,化疗所致的心肌损伤、中毒性肝炎、中毒性肾炎、化学性肺炎或肺纤维化、感染性发热,或穿孔、出血、栓塞、休克等严重并发症。另外,部分药物(如蒽环类、博来霉素等)达到累积限制剂量后就不能再应用。出现Ⅲ级以上的非血液学毒性(脱发除外)、Ⅳ级血液学毒性,下一周期化疗应相应减量。

2.中止化疗 就辅助治疗和部分肿瘤的姑息治疗而言,达到规定疗程后即可停止治疗。身体状况不能耐受进一步治疗的患者也应中止或暂缓治疗。对多疗程内科抗肿瘤治疗后复发或进展的晚期患者,若无更好的治疗方法或因体能状态差而无法耐受进一步抗肿瘤治疗者,采用最佳的支持治疗。这也是姑息治疗的一种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