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齐法家关于“法”、“术”、“势”的理论
在上面所说的七项应注意的事项中,有一项是“法”。他们说:“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斠)量也,谓之法。治民一众,不知法不可。”(《管子·七法》)“法”是整齐划一的标准,例如尺寸是长度的标准,衡石是重量的标准。有了一定的标准,就可以把人统一于一个标准之下。这就是所谓“一众”。法律也是一种标准。齐法家说:“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管子·七臣七主》)这更是“治民一众”所需要的。
“法”是怎么来的呢?齐法家说:“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之谓大治。”(《管子·任法》)君是制定法的;他制定了法以后,臣就要守它;人民则只能服从它(“法于法”)。齐法家又说:“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吏者,民之所悬命也。故明主之治也,当于法者赏之,违于法者诛之。故以法诛罪,则民就死而不怨;以法量功,则民受赏而无德也;此以法举错之功也。”“百姓知主之从事于法也,故吏之所使者,有法则民从之,无法则止。民以法与吏相距,下以法与上从事,故诈伪之人不得欺其主,嫉妒之人不得用其贼心,谗谀之人不得施其巧,千里之外,不敢擅为非。”(《管子·明法解》)
照这里所说的,“法”有两种好处。第一种好处是,有了法,办事就有一定的标准,君主只须叫臣下照着一定的标准办事,自己“若举错而已”。“举错”就是把一个东西举起再放下去,不须要经过什么考虑研究,不过是一举手之劳。第二种好处是,有了“法”,人民可以根据法律,抗拒官吏不合法的命令,与官吏进行合法的斗争(“以法与吏相距”)。这样,官吏们就不敢欺骗君主作自私自利的行为。这两点都是君主的专制主义的统治所必须的。新兴地主阶级与奴隶主贵族进行斗争的一个重要武器就是中央集权专制主义的政治。他们要求把政权集中在君主个人;这样就可以削去奴隶主贵族在政治上的势力,使他们归于最后的消灭。“法”是中央集权专制主义的必需的工具。从另一方面看,新兴地主阶级,对于奴隶主贵族统治势力说,也还是人民。有了“法”,他们可以有所凭借以直接与贵族作斗争。在这一点上,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和劳动人民的利益有直接的联系。
新兴地主阶级需要专制主义独裁的君主。法家也认为君主必须有绝对的威权,然后才可以消灭奴隶主贵族。这种威权,法家叫做“势”。齐法家说:“凡人君之所以为君者,势也。故人君失势,则臣制之矣。势在下,则君制于臣矣;势在上,则臣制于君矣。故君臣之易位,势在下也。”又说:“凡人君之德行威严,非独能尽贤于人也。曰人君也,故从而贵之,不敢论德行之高卑。有故,为其杀生急于司命也。富人、贫人,使人相畜也,贵人、贱人,使人相臣也。人主操此六者以畜其臣;人臣亦望此六者,以事其君。君臣之会,六者谓之谋。六者在臣期年,臣不忠,君不能夺;在子期年,子不孝,父不能夺。”(《管子·法法》)这就是说,君主的才能并不一定比别人高。他之所以能够统治别人,就是因为他有威权,能够叫人死,叫人活,叫人富,叫人贫,叫人贵,叫人贱。君主靠这六种东西统治他的臣;他的臣也是因为这六种东西才为他们的君服务。如果君失掉了这六种东西,他就不成为君了,所以说,“势非所以予人也”(《管子·法法》)。
当时国家的范围越来越大,所统治的地域越来越广,国君所要处理的事情越来越多,国君和贵族之间的斗争也越来越尖锐。专制主义的独裁君主必须用一种方法,才能应付这样复杂情况。这种方法,法家叫做“术”。齐法家说,“明主者,有术数而不可欺也”(《管子·明法解》)。又说:“明主者,兼听独断,多其门户。群臣之道,下得明上,贱得言贵。故奸人不敢欺。乱主则不然,听无术数,断事不以参伍。”(同上)这就是法家的“术”的内容之一。君臣统治臣下,要“兼听独断”,他听的话要多,各方面来的话他都听;这就是所谓“多其门户”。听了各方面的话之后,就要把各方面的话加以比较研究(“参伍”),然后才下结论。结论就是“断”;断要专凭自己;这就叫“独断”。
齐法家又说:“明主操术任臣下,使群臣效其智能,进其长技。故智者效其计,能者进其功。以前言督后事,所效当则赏之,不当则诛之。张官任吏,治民案法,试课成功,守法而法之。身无烦劳而分职。故明法曰:主虽不身下为,而守法为之可也。”(同上)这也是“术”的内容之一。照法家的说法,君主不必,也不可,亲自处理事务。他所要做的只是叫臣下替他办事。这就叫“君道无为,臣道有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