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礼正义》点校考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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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周禮正義》楚本、中華本誤改辨正

孫詒讓代表作《周禮正義》鉛印於光緒三十一年(1905年)董朴垞《孫詒讓著述考略》(《温州師專學報》1980年第2期):“家刻本,日本鉛鑄,盛杏蓀出資製版。”,是爲乙巳本。此爲孫詒讓自校的定本孫延釗撰,徐和雍、周立人整理《孫衣言孫詒讓父子年譜》(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2003年)324頁:“夏,《周禮正義》鉛版鑄成,有自校初印本,凡十六册。”董朴垞《孫詒讓著述考略》:“孫氏自校初印本,誤字少,爲最後定本。”,但印刷粗劣,字跡不清,不便閲讀。1931年,篴湖精舍以楚學社本補校木刻,字大清晰,校改七百多處。1987年,中華書局點校本王文錦、陳玉霞點校《周禮正義》,中華書局1987年第1版,2000年第2次印刷, 2013年第2版第4次印刷。以乙巳本做底本,以楚本做工作本進行點校,又校改二百多處。全面考察楚本七百多處的校改楚本的實際主事者是周貞亮。據其跋《周禮正義》所述,楚學社初刻原校者有:黄福、傅廷儀、孟晋祺、彭邦楨、劉洪烈、易奉乾、郭肇明、帥培寅;篴湖精舍補刻覆校者有:龔寶琅、甘鵬雲、王葆心、周景墀、周貞亮、秦鳳宣、胡大華、劉炳先、高建堮、羅樹蘅、張則川、鄧一鶴。,發現誤改竟超過44%;中華本點校者經學功夫頗深,點校令人欽佩,然而也有近二十處誤改。探究楚本、中華本的校改失誤,分析其致誤之因,可爲當今古籍整理提供有益的借鑒,從而減少古籍點校的錯誤。

一、不注意校釋術語

1.乙巳本:案:受其幣,幣與《大宰》、《大府》“幣餘之賦”義同。幣當讀爲敝此處承喬秀巖先生核實乙巳本。,敝即官府所用之餘也。鄭、賈並如字釋之,非經義,詳《大宰》疏。

楚本將“幣當讀爲敝”改爲“幣鄭讀爲敝”,中華本從之(479頁。爲了便於核對,以下頁碼均爲中華本)。

按:“讀爲”與“如字”相反相對,例如孫疏1567頁“釁浴字當讀爲薰,而釁廟、釁器讀如字”。“讀爲”破通假,孫疏157頁引段玉裁界定“讀爲”:“凡易字之例,於其音之同部或相近而易之,曰‘讀爲’。”孫疏1180頁“和……亦當讀爲宣……和宣字通”,76頁引俞樾“過字當讀爲禍,古禍過通用”,2274頁引俞樾“土當讀爲度……土度古通用”,3534—3535頁引王引之“發當讀爲撥……古字撥與發通”。“讀爲”前往往有“當”字,表示認定,又如420頁“井匽當讀爲庰匽”,657頁“政當讀爲征”,1017頁“舉亦當讀爲與”,2029頁“舍當讀爲釋”,3282頁“税當讀爲捝”。再看《司書》“受其幣”之“幣”,鄭、賈並如字釋之。孫疏認爲“非經義”,而從王念孫説讀爲“敝”,故乙巳本表述爲“幣當讀爲敝”。《大宰》孫疏引王念孫説:“幣當讀爲敝……凡物之殘者皆謂之敝餘……先鄭前一説以幣餘爲百工之餘,差爲近之;後一説謂使者有餘來還,則誤以爲幣帛之餘矣。後鄭云‘幣謂給公用之餘’,已得其義;而又云‘占賣國中之斥幣餘幣,當以時用之,久藏將朽蠹’,則亦誤以爲幣帛之幣。豈知幣爲敝之假借,讀當如其本字乎!”孫疏認爲“王説尤精塙,足正二鄭之誤”(98—99頁)。楚本將“當讀爲”改爲“鄭讀爲”,破通假的認定方就從孫疏變作鄭注,以致出現“鄭如字釋之”與“鄭讀爲敝”自相矛盾的説法,大誤;中華本漏校而未予糾正,以訛傳訛。

二、不注意表述方式

2.乙巳本:《説文·部》云:“,習也。”重文“肄,篆文”。經典皆從篆文。

楚本將“經典皆從篆文”改爲“經典皆從重文”,中華本出校(1462頁):“重”原訛“篆”,據楚本改。

按:《説文·部》:“,習也。肄,篆文。”〔漢〕許慎《説文解字》65頁,中華書局1979年。對照孫疏所引可知:孫疏這裏所謂“重文”指的就是“篆文”,所以乙巳本説“經典皆從篆文”不誤,楚本不明孫疏引《説文》之例而誤改。孫疏引《説文》所添加的“重文”,就是指下文緊接的“篆文”、“古文”或“籀文”,這一特點無一例外。例如《説文·部》:“,捕魚也。漁,篆文,从魚。”〔漢〕許慎《説文解字》245頁。孫疏30頁引作:“,捕魚也。重文漁,篆文,从魚。”《説文·火部》:“,以火乾肉。,籀文不省。”〔漢〕許慎《説文解字》208頁。孫疏383頁引作:“,以火乾肉。重文,籀文不省。”《説文·米部》:“糂,以米和羹也。一曰粒也。從米甚聲。糣,籀文糂从朁。糝,古文糂从參。”〔漢〕許慎《説文解字》147頁。孫疏405頁引作:“糂,以米和羹也。一曰粒也。重文糝,古文糂从參。”《説文·入部》:“仝,完也,從入從工。全,篆文仝,从玉,純玉曰全。”〔漢〕許慎《説文解字》109頁。孫疏3327頁引作:“仝,完也。重文全,篆文仝,从玉,純玉曰全。”

三、不注意用字規則

3.乙巳本:《大司徒》:“二曰六行,孝、友、睦、婣、任、恤。”鄭注:“姻,親於外親。”

楚本改鄭注“姻”爲“婣”,中華本從之(756頁)。

按:楚本、中華本表面上達成注文與經文一致,卻違背了經用古字、注用今字的規則。此鄭注,當用今字。孫疏759頁:“云‘姻,親於外親’者……此經作婣,注作姻,蓋亦經用古字,注用今字之例。”

4.乙巳本:《大史》:“若約劑亂,則辟灋,不信者刑之。”鄭注:“辟法者,考案讀其然不。”

楚本改鄭注“辟法”爲“辟灋”,中華本(2082頁)從之。

按:楚本、中華本表面上達成注文與經文一致,卻亦違背了經用古字、注用今字的規則。此鄭注,當用今字作“法”。上文(2079頁)正文作“灋”、鄭注作“法”,孫疏:“此亦注用今字作‘法’也,下並同。”

5.乙巳本:云“以至于畿,則中雖有都鄙,遂人盡主其地”者,于,注例當作“於”,各本並誤。……經言以達于畿者,明道路四達無阻耳,非謂遂人溝洫之制達於五百里之畺地也。

按:“以至于畿”之“于”,與鄭注(1132頁)合,與孫疏所説“于,注例當作‘於’,各本並誤”合;“以達于畿”之“于”,與《遂人》原文(1132頁)合。楚本不分皂白,均誤改作“於”(1138頁)。

四、不注意詞義

6.乙巳本:山田之野,其地廣博,山虞於其外芟草,以爲田之大界。《毛詩·小雅·車攻》傳云“田者大艾草以爲防”是也。其防之中,擬田獵處不芟,惟於防南别除地三四百步,其中爲四表之地,南北二百五十步,東西廣各容三軍,以爲教戰列陳之頃。

楚本將“以爲教戰列陳之頃”改爲“以爲教戰列陳之須”,中華本出校(1203頁):“須”原訛“頃”,據楚本改。

按:乙巳本不誤,楚本妄改,中華本盲從。百畝爲“頃”,這裏指教戰列陳的場所。孫疏解説得很清楚:“今攷《穀梁》昭八年傳,説蒐狩之事云:‘艾蘭以爲防,過防弗逐。’范注云:‘蘭,香草也。防爲田之大限。'《毛詩·小雅·車攻》傳亦云‘田者大艾草以爲防’,又云‘戰不出頃,田不出防’。然則田之芟除之地有二:一爲習戰之地,則盡艾其草,以爲列陳及立表之所,所謂頃也;一爲田獵之地,則艾禁外四旁之草以通車,且以爲田限,而留其中厲禁之地不艾以藏獸,所謂防也。田之防,包羅原野,其限至廣闊。而戰之頃,則四表從不過二百五十步,廣足容六軍而止,益以列陳之地,廣袤亦當不逾百步,其界域有定,蓋即於防之内爲之。”(2332頁)

五、不追究僻義

7.乙巳本:詒讓案:此誓大夫、誓師,皆謂常事當關,而有不關者也,故罪止於鞭。若非常大事,如《漢律》所謂矯詔害者,則當在士師八成撟邦令之條,豈徒鞭抶而已哉!

楚本改“矯詔害”爲“矯詔書”,中華本出校(2920頁):“書”原訛“害”,據楚本改。

按:正如何焯《義門讀書記》以“害”爲衍文〔清〕何焯《義門讀書記》285頁,中華書局1987年。,楚本、中華本亦不知“矯詔害”之義。惠士奇《禮説·誓大夫曰敢不關鞭五百》:“《漢律》有矯詔害、矯詔不害,害者死。”〔清〕阮元《清經解》第2册97頁中,上海書店1988年。《漢書·灌夫傳》:“乃劾嬰矯先帝詔害,罪當棄市。”顔注引鄭氏曰:“矯詔有害、不害也。”王念孫《讀書雜志·漢書第十·矯先帝詔害》指出“《漢書》凡言坐矯詔罪者,皆有害、不害之分。《史記》亦有之”,批評《義門讀書記》以“害”爲衍文“蓋未考《漢律》也”〔清〕王念孫《讀書雜志》312頁,江蘇古籍出版社2000年。

六、不注意孫氏之校

8.賈疏云:“以今曆大歲歲星比辰,大歲無跳辰之義,非此經大歲者也。”

楚本改“比辰”爲“北辰”。中華本出校(2107頁):“比《周禮注疏》及楚本作“北”。

按:楚本不必改,中華本不必出校,因爲孫詒讓對賈疏作了校改:“‘北’,疑‘比’之誤。‘比辰’即不超辰也。”〔清〕孫詒讓《十三經注疏校記》200頁,中華書局2009年。凡是孫詒讓認爲經文與注疏有誤,引述時即改。例如1870頁引賈疏:“案大司樂有宿縣之事,小胥正樂縣之位,大師無縣樂之事。此大師之縣者,大師掌六律六同……。”“此大師之縣者”賈疏原作“此大師之樂者”〔清〕阮元《十三經注疏》797頁下,中華書局1980年。,孫詒讓校:“‘之樂’,疑當作‘之縣’。”〔清〕孫詒讓《十三經注疏校記》181頁。又如2072頁引賈疏:“此男巫於他官祭此神時,則以茅招之於四方也。”“他官”賈疏原作“地官”〔清〕阮元《十三經注疏》816頁下。,孫詒讓校:“‘地’疑‘他’之誤。”〔清〕孫詒讓《十三經注疏校記》198頁。再如2078頁引賈疏:“……‘孔子歌則不哭’,是出何經?”“孔子歌則不哭”賈疏原作“孔子哭則不歌”〔清〕阮元《十三經注疏》817頁上。,孫詒讓校:“‘孔子哭則不歌’,疑亦當作‘孔子歌則不哭’。”〔清〕孫詒讓《十三經注疏校記》199頁。如果要據賈疏改孫引,則非孫疏原貌。

七、不注意所據版本

9.乙巳本:段玉裁云:“各本注誤,惟疏不誤。《説文·十部》曰:‘廿,二十并也,古文省多。卅,三十并也,古文省。'”

楚本不明“省多”之意,見《説文》大徐本無“多”字〔漢〕許慎《説文解字》51頁。,因而改“多”爲“又”屬下句:“‘廿,二十并也,古文省。’又‘卅,三十并也,古文省’。”中華本從之(3182頁)。

按:乙巳本所引出自段玉裁《周禮漢讀考》。《周禮漢讀考》引《説文》:“廿,二十并也,古文省多。”〔清〕阮元《清經解》第4册218頁下。“省多”之意,段玉裁《説文解字注》解釋:“省多者,省作二十兩字爲一字也。”〔清〕段玉裁《説文解字注》89頁,上海古籍出版社1984年。故不得據大徐本改。

10.乙巳本:《説文·田部》云:“畍,竟也。”

楚本改“竟”爲“境”。中華本出校(1055—1056頁):“境”原作“竟”,楚本作“境”,與《説文》合,據改。

按:《説文》大徐本作“境”〔漢〕許慎《説文解字》291頁。,然而此從段注本作“竟”,段玉裁特地説明:“俗本作境,今正。”〔清〕段玉裁《説文解字注》696頁。孫疏引《説文》往往從段注本,例如3249頁:“今本《説文·金部》云:‘鋝,十一銖二十五分銖之十三也。'”所謂“今本《説文》”完全照抄段注本〔清〕段玉裁《説文解字注》708頁。,大徐本則作“十銖二十五分之十三也”〔漢〕許慎《説文解字》296頁。;2550頁引《説文·殳部》“殳,以杖殊人也”從段注本〔清〕段玉裁《説文解字注》118頁。,各本“杖”作“杸”。

11.乙巳本:《説文·酉部》云:“酒,就也,所以就人性之善惡。一曰造也,吉凶所造起也。古者儀狄作酒醪,禹嘗之而美,遂疏儀狄。杜康作秫酒。”

中華本出校(32—33頁):《説文》無“起”字。

按:《説文》大徐本無“起”字〔漢〕許慎《説文解字》311頁。,然而段注本〔清〕段玉裁《説文解字注》747頁。、小徐本〔南唐〕徐鍇《説文解字繫傳》283頁,中華書局1987年。均有“起”字。孫疏引《説文》未必從大徐本,例如144頁引《説文·見部》:“視,瞻也。从見示聲。”亦與小徐本〔南唐〕徐鍇《説文解字繫傳》175頁。、段注本10〔清〕段玉裁《説文解字注》407頁。10同,大徐本無“聲”字1〔漢〕許慎《説文解字》177頁。1;2297頁引《説文·田部》“畿,天子千里地,以逮近言之,則言畿也”,從段注本〔清〕段玉裁《説文解字注》696頁。、小徐本〔南唐〕徐鍇《説文解字繫傳》264—265頁。,大徐本“逮”作“遠”〔漢〕許慎《説文解字》291頁。

12.乙巳本:《左》哀十四年傳:“迹人來告曰:逢澤有介麋焉。”

楚本同。中華本(677頁)改“麋”爲“麇”,出校:“麇”原訛“麋”,據《左傳》改。

按:《經典釋文》云“本又作麋”,石經、宋本、淳熙本均作“麋”〔晋〕杜預注〔唐〕孔穎達正義《春秋左傳正義》1935頁,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可見乙巳本、楚本作“麋”有所本,不應視爲訛誤而改。

八、不據原書改正引文訛誤

13.乙巳本:《曲禮》云“凡祭宗廟之禮,祭用鹹鹺”。注云:“大鹹曰鹺。”然則祭祀之鹽,貴其大鹹。

楚本改“祭用鹹鹺”爲“盬曰鹹鹺”,中華本從之(412頁)。

按:無論“祭用鹹鹺”還是“盬曰鹹鹺”,與“祭祀之鹽,貴其大鹹”均不合。查《曲禮》原作“鹽曰鹹鹺”〔清〕阮元《十三經注疏》1269頁上。。此條朱小健、王魏莉已指正朱小健、王魏莉《〈周禮正義〉點校中的語文規範問題》,《孫詒讓研究論文集》101頁。

14.乙巳本:《詩·緑衣》云:“緑衣黄裏。”鄭箋云:“諸侯夫人祭服之下,鞠衣、展衣、褖衣皆以素紗爲裏。今緣衣反以黄爲裏,非其禮制也。”

“今緣衣反以黄爲裏”之“緣衣”,楚本改作“緑衣”,中華本從之(589頁)。

按:“緣衣”、“緑衣”與上句“鞠衣、展衣、褖衣皆以素紗爲裏”均不合。查鄭箋原作“褖衣”〔清〕阮元《十三經注疏》297頁中。,乃知乙巳本形近致訛,楚本涉上而訛。

15.乙巳本:賈疏云:“案下《澤虞職》云:‘使其地之人,守其財物,以時入之于玉府,頒其餘于萬民。’使是其地之民占取澤物者守之,明此山虞所守亦然。”

“使是”楚本乙作“是使”,中華本從之(1198—1199頁)。

按:“使是其地之民”,“是”與“其地”指代重複。故陳漢章認爲“‘使是’二字誤倒”陳漢章《〈周禮·地官〉孫疏校補》,《學術集林》卷二68頁。。楚本乙作“是使”,語義雖貫通,但非賈疏原文。賈疏原作“彼是”〔清〕阮元《十三經注疏》747頁中。,與“明此”對比。乙巳本涉上而訛“彼”爲“使”。楚本乙作“是使”,仍誤。

16.乙巳本:賈疏云:“漢世去今久遠,亦未知定張車將何所用,但知在宫内所用,故差小爲之,羊車也。”

“故差小爲之,羊車也”,楚本改“爲”爲“謂”:“故差小,謂之羊車也”,中華本從之(3525頁)。

按:查賈疏原作:“故差小爲之,謂之羊車也。”〔清〕阮元《十三經注疏》934頁中。知乙巳本、楚本各有脱漏。

九、不核原書擅改引文

17.乙巳本:《左》襄十年傳云:“宋公享晋侯於楚丘,請以《桑林》。舞師題以旌夏。”

楚本改“晋侯”作“晋文”,中華本從之(913頁)。

按:乙巳本所引與《左傳》〔清〕阮元《十三經注疏》1947頁中。合,“晋侯”指晋悼公,楚本妄改。

18.乙巳本:任昉《文章緣起》謂祝文始董仲舒《祝日蝕文》,疑任氏猶見其全文。

楚本改“祝日蝕文”爲“救日蝕文”。中華本出校(1990—1991頁):“救”原訛“祝”,據楚本改。

按:乙巳本作“祝”不誤,任昉《文章緣起》:“祝文,董仲舒《祝日蝕文》。”《文淵閣四庫全書》集部九詩文評類。楚本見鄭玄注“董仲舒救日食,祝曰‘炤炤大明,瀸滅無光,奈何以陰侵陽,以卑侵尊’”,妄改作“救”。中華本誤從。

19.乙巳本:《春秋傳》曰:“照臨弊邑。”

楚本改“弊”作“敝”,中華本從之(1507頁)。

按:乙巳本與鄭玄注〔清〕阮元《十三經注疏》771頁中。合。孫疏1508頁:“引《春秋傳》曰‘照臨弊邑’者,《左》昭三年傳,齊晏嬰語。杜本‘弊’作‘敝’,字同。”因爲鄭注引作“弊”,所以孫疏要説明“杜本‘弊’作‘敝’”。

20.乙巳本:惠棟云:“……《杜周傳》……注云:‘舉,皆也,言郡吏大府獄事皆歸廷尉也。'”

按:“言郡吏大府獄事皆歸廷尉也”,與顔師古注〔漢〕班固《漢書》2661頁,中華書局1964年。、惠棟《九經古義》卷八〔清〕阮元《清經解》第2册763頁中。合。楚本誤改作“言都吏大府上事皆歸廷尉也”,中華本從之(2813—2814頁)。

十、所據失實

21.乙巳本:賈疏云:“夫人,謂三夫人。致飲於賓客之禮,助王養賓,亦致於客館。”

中華本出校(370頁):“王”原訛“上”,據楚本改。

按:乙巳本作“助王養賓”,並未訛作“助上養賓”。

22.乙巳本:賈疏云:“《玉人》云:‘瑑琮八寸,諸侯以享夫人。’禮重無用八寸之法,明是上公九寸,降一等至八寸。”

中華本出校(3005頁):“重”《周禮注疏》作“經”。

按:不知所據何本,阮元校刻《十三經注疏》〔清〕阮元《十三經注疏》894頁上。、李學勤主編《十三經注疏》〔漢〕鄭玄注〔唐〕賈公彦疏《周禮注疏》1188頁,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均作“重”,彭林整理《周禮注疏》〔漢〕鄭玄注〔唐〕賈公彦疏《周禮注疏》1464頁,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作“更”。

23.乙巳本:賈疏云:“囿是大苑,其門皆使閽人守之也。此離宫,即囿游之獸禁,故彼鄭云,謂囿之離宫小苑觀處也。或以爲游亦謂城郭中與公所爲者也。”

中華本出校(47頁):“與”《周禮注疏》作“興”。

按:不知所據何本,阮元校刻《十三經注疏》〔清〕阮元《十三經注疏》642頁下。、李學勤主編《十三經注疏》〔漢〕鄭玄注〔唐〕賈公彦疏《周禮注疏》22頁。、彭林整理《周禮注疏》〔漢〕鄭玄注〔唐〕賈公彦疏《周禮注疏》25頁。均作“與”。

十一、引甲書而據乙書擅改

24.乙巳本:引《檀弓》者,賈疏云:“案《檀弓》,曾子弔於負夏,主人既祖奠徹,推柩而反之。曾子從者怪主人推柩而反,問於曾子,曾子對曰‘胡爲其不可’。從者問子游,子游對此辭。云‘飯於牖下’者,謂始死於北牖下,遷尸於南牖下,沐浴訖即飯含,故云飯於牖下。……引之者,證此經祖是爲行始向遠之義。”

“謂始死於北牖下”之“牖”,中華本改爲“墉”,出校(2049頁):“墉”原涉下而訛“牖”,據《儀禮·既夕禮記》改。

按:賈疏原作“謂始死於北牖下”,孫詒讓校《周禮注疏》無異議〔清〕孫詒讓《十三經注疏校記》196頁。,乙巳本、楚本並作“牖”,不可據《儀禮》視爲訛誤而改賈疏,況且《儀禮·既夕禮》“寢東首於北墉下”,《禮記·喪大記》作“寢東首於北牖下”,鄭注:“或爲‘北墉下’。”〔清〕阮元《十三經注疏》1571頁下。本屬兩可。

十二、轉引而據原書回改

25.乙巳本:《玉海·宫室》引《三禮義宗》云:“雉門,雉,施也。其上有觀闕以藏法,故以施布政教爲名也。《周禮》曰‘乃垂治象之灋於象魏闕’也。”

按:《天官·大宰》“乃縣治象之灋于象魏”之“縣”,《玉海》所引《三禮義宗》作“垂”〔宋〕王應麟《玉海》,江蘇古籍出版社、上海書店1987年影印光緒九年浙江書局刊本,3093頁;臺灣華文書局1964年影印元後至元三年慶元路儒學刊本,3189頁。,乙巳本照引。楚本據《大宰》回改作“縣”,中華本從之(123頁),則失類書之真。

26.乙巳本:《白虎通義·宗族篇》云:“……《禮》曰‘惟氏三族之不虞’,《尚書》曰‘以親九族’,義同也。”

按:《儀禮·士昏禮》“惟是三族之不虞”,《白虎通義·宗族篇》引作“惟氏三族之不虞”,陳立疏証:“‘是’作‘氏’,古是、氏通用。”〔清〕陳立《白虎通疏證》399—400頁,中華書局1994年。乙巳本照引。楚本據《儀禮》回改,中華本從之(1438頁),則非《白虎通義》原貌。

十三、強求本句字面對應

27.乙巳本:又此“弊車”與《大宰》“幣餘”之幣,義亦略同。

楚本改兩“幣”爲“弊”,中華本出校(2190頁):兩“弊”原皆作“幣”,據楚本改。

按:《大宰》没有“弊餘”,僅有“幣餘”:“以九賦斂財賄:……九曰幣餘之賦。”(90頁)王念孫考證:“幣當讀爲敝。……是敝爲衣敗殘之名,殘則餘矣,因而凡物之殘者皆謂之敝餘。”(98頁)孫疏贊賞“王説尤精塙”(99頁)。楚本不明其由,以爲《大宰》“幣”與此《巾車》“弊”不對應而妄改。

十四、誤解所指

28.《質人》三馬,《校人》六馬,馬各爲一物。

中華本出校(915頁):“質”蓋“廋”之訛。案《廋人職》云:“馬八尺以上爲龍,七尺以上爲騋,六尺以上爲馬。”

按:《校人》“種馬一物,戎馬一物,齊馬一物,道馬一物,田馬一物,駑馬一物”(2604頁),所以説“《校人》六馬,馬各爲一物”。而《廋人》“馬八尺以上”等三馬,據鄭注不過是“大小異名”(2629頁),談不上“馬各爲一物”。所以“《質人》三馬”當爲“《馬質》三馬”。《馬質》:“馬量三物,一曰戎馬,二曰田馬,三曰駑馬,皆有物賈。”(2374頁)孫疏2611頁指出“《馬質》三物戎、田、駑三馬”,可見《馬質》三馬“馬各爲一物”;孫疏2604頁説明何以《校人》六馬六物而《馬質》僅有三物三馬:“此六馬六物,《馬質》‘馬量三物’止有戎馬、田馬、駑馬者,彼據買之民閒以共官者,故無種馬、齊馬、道馬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