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人簋铭文与西周时的燕礼
曹锦炎
2014年冬,机缘所得,笔者于某藏家处获见一对西周时期的青铜簋,其中一件保存完整(图一,以下简称甲簋),一件残损严重,脱底(以下简称乙簋),出土时间、地点皆不详。甲、乙簋的器内底皆铸有长篇铭文,两簋相同,其中乙簋铭文完整,但锈蚀较重(图二);甲簋铭文清晰,但漏铸1字(图三)。两件簋的盖内皆无字。簋铭所记,涉及西周时期的燕礼,尚属首见,颇为珍贵。承藏家厚意,允予发表。
甲、乙两簋形制,尺寸及花纹相同。有盖,器盖以子母口相合,圈足下叠加四小足,兽首衔环双耳有珥。器盖面、口沿下及圈足饰一圈窃曲纹,腹三分之二部位饰瓦纹。从形制、纹饰及铭文书体风格看,簋的年代约属西周中期偏晚阶段。
铭文铸于器内底,分9行,共94字(其中重文2字)。下面先依甲簋行款写出释文(所漏之字据乙簋补出,用[ ]标示),再结合考释加以讨论。
唯正月初吉庚寅,伯氏召
溓伯飤洓(渍)。(酺),内(入)乐,伯氏令
宗人舞。宗人衣(卒)舞,溓伯乃
易(赐)宗人。伯氏侃宴,乃赐
宗人毌、戈:毌五(钖);戈琱胾、(厚)
柲、彤沙,仆五家。氒(厥)师曰:“学
[若]”。宗人拜稽首,敢对(扬)王又(右)
之休,用作朕文母釐姬宝
簋。其万年子=(子子)孙=(孙孙),其永宝用。
唯正月初吉庚寅
铭文称“唯正月”,不称“唯王正月”,从金文常例可知,是指夏正的一月而言。这里的“正”既是夏正之意,也是正月之义,一字两用。
初吉,旧皆以为指朔日,清代王引之才首辩其非,他认为初吉在月之上旬,“上旬凡十日,其善者皆谓之初吉”[1]。王国维在《生霸死霸考》中提出,“初吉”与“既生霸、既望、既死霸”皆为月相,指每月初一至初八这几天[2],与王引之的看法有本质上的区别。此说影响甚大,赞成、修改、反对者皆有之[3]。1958年,黄盛璋撰文反对王国维的“四分一月”定点说,赞成王引之的看法,并进一步主张“初吉”非朔、非朏、非月相,乃是“初干吉日”,即为每月初一至初十[4]。该意见后被国内天文学界采纳,1981年出版的《中国天文学史》说:“初吉很可能就是初干吉日。”张永山对东周金文中的“初吉”作了详细的梳理研究,认为:“‘初吉’不是月相名词,既不能固定为一月之始的朔日,也不能看作是初一至七、八日的时段,而是初一至初十当中的某些干支日,称为‘初干吉日’是有道理的。”得出了相同的结论[5]。
铭文此句是交待事件发生的具体时间。
伯氏召溓伯飤渍
伯氏,即宗子,指宗族之长,因为他是器主的宗子,所以铭文未直书其名,乃是尊敬他的原因。“伯氏”之称金文多见,如不簋(《集成》4328、4329),簋(《集成》4099)和五年、六年琱生簋(《集成》4292、4293)等,铭文中用法相同,皆是指宗族之长而不直书其名。召,请、召请。《广雅·释言》:“召,靓(请)也。”《吕氏春秋·分职》:“今召客者,酒酣,歌舞,鼓瑟吹竽。”高诱注:“召,请也。”
溓伯,人名。成王时的鼎(《集成》2740、2741)有“溓公”,也是人名。又厚趠方鼎(《集成》2730)也有“溓公”,“溓”字下从止,当为同一人。另外,令鼎(《集成》2803)的“溓仲”、溓俗鼎(《集成》2466)的“溓俗父”也是人名。从溓姬簋(《集成》3978)铭文称“溓姬作父辛尊簋”看,“溓”为姬姓,本为王族。由此可推知,“溓”乃是西周时期的封邑名,后以地名为氏族名。本铭从书体风格看属于西周中晚期器,所以溓伯应是鼎铭中溓公的后人无疑。有一点值得注意,本铭其称谓不是“公”而称“伯”,王世民曾指出其原因:两周金文中的“公、伯”两种爵称,西周时期“公”为王之卿士,“伯”大体属于文献记载较少的一些小国,有的应是采邑在周畿附近的某些封君[6]。从鼎铭文“惟王伐东夷,溓公令眔(暨)史曰”云云看,溓公是受王命征伐东夷的将领之一,与史都是其属下,显然他是担任了王的卿士,王先生所说很有道理。近年有学者指出,“陕西王畿地区的世系贵族宗族之长是从未自称作侯的;相反,他们根据长幼以伯、仲、叔、季自称,如井伯、荣伯、定伯、单伯、毛伯、微伯、郑伯等等”[7]。如此,铭文中的“溓”似应看作是周畿附近的采邑之名,溓伯是封君,是封于“溓”邑以地名为氏的姬姓宗族之长。
飤,《说文》谓:“粮也。从人、食。”从金文用法看,字义同“食”。洓,读为“渍”,“渍”字从水、责声,而“责”从朿得声,故可相通,如“迹”字或体作“蹟”,籀文作“”,见《说文》,即其例。渍,本义为浸泡,《说文》:“渍,沤也。”“渍”本是古代加工食品的方法,也用来专指一种珍肴名,即醉牛肉,见《礼记·内则》:“渍,取牛肉,必新杀者,薄切之,必绝其理,湛诸美酒,期朝而食之,以醢若醯醷。”其法是取新宰杀牛肉,切成薄片,切时必须横切断肉的纹理,用美酒浸泡一昼夜,蘸上调料,即可食用。据《周礼》郑玄注,“渍”是王膳八珍之一,《周礼·天官·食医》:“掌和王之六食、六饮、六膳、百羞、百酱、八珍之齐。”《膳夫》:“凡王之馈,珍用八物。”郑玄注:“珍谓淳熬、淳毋、炮豚、炮牂、捣珍、渍、熬、肝也。”郑注是据《礼记·内则》而说八珍。“渍”是珍膳美食,故伯氏邀溓伯同食。本铭的“渍”用作食品专用名词[8],这是出土文献中首次证明了《礼记》的有关记载。《国语·周语中》:“亲戚宴飨,则有肴烝。”是招待宾客宴飨时当有珍肴,可以参看。
酺,入乐,伯氏令宗人舞
“酺”字原篆构形左从酉,右所从的声旁“甫”字上部讹成“廿”(或以为上部从“丵”省)。“酺”本义指聚饮,亦指国有喜庆,特赐臣民聚会饮酒。《说文》:“酺,王德布,大饮酒也。”《汉书·文帝纪》云:“酺五日。”段注引文颖曰:“汉律,三人以上无故饮酒,罚金四两。今诏横赐得令会聚饮食五日也。”换言之,即解放酒禁,纵民饮之称为“酺”。西周时期,殷鉴不远,饮酒失德被认为是商纣亡国的重要原因之一,《尚书·酒诰》指出这一点,并且告诫周人不得聚饮,所以西周时期对饮酒有所控制,《说文》才有对“酺”字的这种解释。当然,酒为饮食礼中的必备之物,该饮的时候还是免不了的,尤其是招待客人。本铭的“酺”虽指聚饮,也是宴飨宾客时的饮酒之礼。
宴饮之礼是先秦时期贵族之间的一种重要礼节,《仪礼》专门设有《燕礼》一章。所谓“燕礼”,亦即“宴礼”。《燕礼》贾公彦疏引郑玄《三礼目录》云:“诸侯无事,若卿大夫有勤劳之功,与群臣燕饮以乐之。”贾公彦疏进一步指出:“案上下经注,燕有四等。《目录》云:诸侯无事而燕,一也;卿大夫有王事之劳,二也;卿大夫有聘而来,还与之燕,三也;四方聘客与之燕,四也。”本铭属于卿大夫之间的宴饮,似可以归入“无事而燕”。
内乐,入乐,指宴饮过程中献上音乐。据《仪礼·燕礼》记载,在宴饮进行至一定时间后,“乐正先升,北面立于其西。小臣纳工,工四人,二瑟……工歌《鹿鸣》《四牡》《皇皇者华》……卒,笙入,立于县中,奏《南陔》《白华》《华黍》……乃间歌《鱼丽》,笙《由庚》;歌《南有嘉鱼》,笙《崇丘》;歌《南山有台》,笙《由仪》。遂歌乡乐:《周南·关雎》《葛覃》《卷耳》,《召南·鹊巢》《采蘩》《采》”。所述甚详,可作本铭“入乐”的注解。西周金文中记载的宴飨之礼,本铭是第一次见到有入乐的记载。
宗人,此处指同宗之人。同祖曰“宗”,直系为大宗。侯马盟书纳室类文书,常作:“□(原文此处为□)自今以往,敢不率此明(盟)质之言,而尚敢或内(纳)室者,而或闻宗人兄弟或内(纳)室者,而弗执弗献,不(丕)显岳公大冢明亟视之,麻(灭)夷非(彼)是(氏)。”[9]文书中“宗人兄弟”联言,同宗之人的意思说得很清楚,可以与本铭参证。新发现的宗人鼎,铭文有“凡姬乃亲于宗人曰”云云,“宗人”所指与本铭相同[10]。
伯氏令宗人舞,伯氏命令宗人配合音乐跳舞,可知参加聚饮的宗人不少。以舞与乐相配合,称“乐舞”,《周礼·春官·大司乐》:“以乐舞教国子,舞云门大卷、大咸、大、大夏、大濩、大武。”贾公彦疏:“此大司乐所教是大舞,乐师所教者是小舞。案《内则》曰:‘十三舞勺,成童舞象。’舞象谓戈,皆小舞。又云:‘二十舞大夏。’即此六舞也。”铭文简略,未提及跳的是大舞还是小舞,但据《燕礼》“记”云:“升歌《鹿鸣》,下管《新宫》,笙入三成,遂合乡乐;若舞,则《勺》。”跳的应是小舞《勺》。
《周礼·春官·大司乐》谓:“以六律、六同、五声、八音、六舞,大合乐,以致鬼神示,以和邦国,以谐万民,以安宾客,以说远人,以作动物。”“以安宾客,以说远人”,可见招待宾客时亦用乐舞。
宗人卒舞,溓伯乃赐宗人
衣,释为“卒”。金文中的“衣”字用为“卒”是唐兰的发明,他在考证扶风庄白村出土的簋(《集成》4322)铭文“衣博无(尤)于身”之文时加注说:“原作衣,即卒字,完毕,郾王戠戈萃作,寡卣谇作,并可证。”[11]1980年出土的多友鼎(《集成》2835)铭文有“癸未,戎俘筍,衣(卒)俘”“衣(卒)复筍人俘”“唯俘车不克以,衣(卒)焚”等文,“衣”字皆用为卒义,证实了唐先生的看法。本铭“衣舞”亦释为“卒舞”,意思是跳舞完毕,再一次证明了唐先生考释的正确。
宗人舞毕,溓伯赏赐给宗人“”。
“”字写法早见于甲骨文,构形与金文略有变化,多数学者读为“祼”。西周金文中所谓的“祼”字,有以下三种写法(以下论述皆用a、b、c简称来表示):
a、b所列字形,是在c形的基础上添加“示”或“人”旁。从用法来看:a表示祼祭神祇的“祼”字,基本上用加“示”的字形表示;b表示祼飨宾客的“祼”字,用从人的字形表示;c在史兽鼎和庚嬴鼎铭文中,与赏或赐连用,可知是表示一种赏赐物[12]。
按,a属会意字,在金文中作动词,表示祼祭神祇,释“祼”问题不大;在甲骨文中大多数作名词用,指在宗庙中祼祭时的场所(其构形或增从“广、宀”),释为“祼”仍有问题。
b也属会意字,只见于金文,鄂侯驭方鼎铭记载鄂侯驭方纳壶于王后“乃祼之”,作动词,释为“祼”可从。
c属象形字,在甲骨文中的用法也指在宗庙中祼祭时的场所,显然是a之省(即省写“示”旁,如“社”作“土”、“祝”作“兄”之例),所以不能与金文中的同形用法相提并论,释为“祼”亦不妥;在金文中作名词,作为赏赐物,可见不能释为“祼”,有学者认为或即指祼礼中用的“郁鬯”,则未必是[13]。
本铭“”字用法同c,构形属于c之省,即省去下部所从之“又”(此种构形也见于甲骨文),从铭文看赏赐的应该是一件器物,则释为“祼”绝不可信。
从出土的商周青铜器看,“”字构形所指当是考古学界旧定名为挹注器的青铜斗中的一类形制。按照朱凤瀚的分型,属于B型或D型[14]。这种型制的斗,林巳奈夫改称为“瓒”。虽然从《考工记·玉人》郑玄注的记载看,瓒的形状与这种斗形器有相似之处,但瓒是玉器,且有流、形如盘又与斗不合,故林巳奈夫之说似嫌证据不足[15]。值得注意的是,1976年于陕西扶风黄堆云塘窖藏出土的2件被称为“伯公父勺”的青铜器,形制属于上述D型斗,但自名却为“爵”[16],从铭文知其用途是“用献用酌,用享用孝”,将此义用来注释上述所谓的“祼”字a、b、c在金文以及甲骨文中的用法,没有任何扞格之处。又《说文》谓:“爵,礼器也……中有鬯酒,又持之也。”也可以作为参考。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伯公父勺”的“爵”字构形作,可以看作是c的繁构,若去除上部所从之“尒”,则与c完全相同。大家知道,考古学界所称的“爵”,其定名来自宋人,但未必一定是先秦旧有的本名,因此,“”字当可释为“爵”。至于旧称的青铜器“爵”应定何名,以及旧释为“爵”字的甲骨文、金文诸象形字该释为何字,包括a、c在甲骨文中的释读,皆须我们另外去再作思考。
伯氏侃宴,乃赐宗人毌、戈:毌五钖;戈琱胾、厚柲、彤沙,仆五家
侃,喜欢也。《论语·乡党》:“与下大夫言,侃侃如也。”孔曰:“侃侃,和乐貌。”宴,《说文》谓:“安也。”段玉裁注指出:“引申为宴飨,经典多假‘燕’为之。”伯氏侃宴,伯氏对这次宴会很高兴。
毌,即盾牌。,即“扬”字,此处读为“钖”。钖是盾牌上的装饰铜泡,出土的青铜泡饰上有专门自名为“钖”者,如卫师铜泡铭“卫师昜(钖)”(《集成11858、11859》),匽侯铜泡铭“匽(燕)侯舞昜(钖)”(《集成》11860、11861),可以证明。毌五钖,是指盾牌上装饰有五个铜泡饰。附带指出,金文旧有相同的文例,过去大多在“五”字下断句,以为指五个盾牌,实际上只是赏赐了一件盾牌而已,接着的话是对其作具体描述。例如五年史簋(《集成》4216、4217、4218)铭的赏赐物称:“毌:五(钖)登盾,生皇,画内;戈:琱胾、(厚)柲、彤沙。”意思是说盾牌上装饰有五个铜泡,还插上了雉羽,盾牌的里面画有纹饰。更是详细加以描述,可以参看。
戈琱胾、厚柲、彤沙,是对赏赐之戈及其附属物(如柄、红绥)的具体描述,相同辞例习见于青铜器赏赐铭文中,不赘引。
这段铭文是说伯氏对这次宴会很满意(大概此次宴请由宗人具体操办),于是赏赐给宗人盾牌和铜戈,接着是对赏赐兵器及其附属物的具体描述。另外,赏赐物品中还有五家仆人。
对照五年史簋铭,周王命史“羞追于齐”,王的赏赐物同样是一盾一戈,如此看来伯氏以一件盾、戈作赏赐物,也不算单薄。另外,宗子以仆人赏赐给宗人,金文中尚属首见,且赏赐物品中仆人的位置处于盾、戈之后,颇耐人寻味。
厥师曰:学若
厥,其,此指宗人。师,老师。厥师,指教宗人乐舞的老师。掌教贵族子弟乐舞之职,除了上引《周礼·春官·大司乐》外,亦属于“乐师”之职,见《周礼·春官·乐师》:“掌国学之政,以教国子小舞。”郑玄注:“谓以年幼少时,教之舞。”又,《周礼·地官·司徒》有“舞师”,专门掌教舞蹈之职:“掌教兵舞,帅而舞山川之祭祀。教帗舞,帅而舞社稷之祭祀。教羽舞,帅而舞四方之祭祀。教皇舞,帅而舞旱暵之事。凡野舞,则皆教之。凡小祭祀,则不兴舞。”亦可参看。
学,学习,此处指学舞。古人认为音乐的作用很大,《尚书·尧典》:“帝曰:夔,命汝典乐,教胄子。直而温,宽而栗,刚而无虐,简而无傲,诗言志,歌咏言,声依咏,律和声,八音克谐,无相夺伦,神人以和。夔曰:于!予击石拊石,百兽率舞。”儒家尤重视音乐的导向,所以要求贵族子弟学习乐、舞。《周礼·地官·大司徒》:“四曰以乐礼教和,则民不乖。”[17]《礼记·乐记》:“乐也者,圣人之所乐也,而可以善民心,其感人深,其移风易俗,故先王著其教焉。”学习音乐的目的说得很清楚。
“若”字甲簋铭文漏铸,今据乙簋铭文补。若,善也,见《尔雅·释诂上》。《书·立政》“我其克灼知厥若”,孙星衍《尚书今古文注疏》引《释诂》云:“若,善也。”又《书·盘庚下》“若否罔有弗钦”,蔡沈《集传》:“若者,如我之意。”亦可参考。学若,意思是学得很好,即指所学舞姿熟练,老师满意。这是教宗人乐舞的老师对宗人舞蹈的评价。
宗人拜稽首,敢对扬王右之休
拜稽首,拜手、稽首,金文习语。对扬,亦金文习语,凡臣受君赐时多用之,兼有答受、称扬的意思。杨树达在总结若干金文相关辞例后指出:“寻金文对扬王休之句,必为述作器之原因,君上赏赐其臣下,臣下作器纪其事以为光宠,此所谓扬君之赐也。”[18]可以参看。
王右,犹言王之左右,此处是指伯氏、溓伯而言,显然两人贵为王朝卿士,故用“王右”尊称之。
《书·说命下》:“敢对扬天子之休命。”与本句辞例及用法近似。“对扬王右之休”辞例,金文尚是第一次出现。
用作朕文母釐姬宝簋
朕,我,第一人称代词。文,文德。《国语·周语下》“文之恭也”,韦昭注:“文者,德之总名也。”《国语·晋语七》“公以赵文子为文也”,韦昭注:“文,有文德。”文母,有文德的母亲,此处指死去的母亲。釐,谥称,金文多见。姬,姓。类似铭文的表示有两种可能,一般指母亲的姓,也有可能是母亲随夫冠姓。
其万年子子孙孙,其永宝用
最后是金文习见的套话,意思是作器者希望自己的子孙一万年永远将此簋当作宝贝。铭文未具体出现作器者私名,只用表身份的“宗人”,比较少见。
根据以上讨论,可总结出西周时燕礼的次序大概如下:(1)迎宾;(2)献食,宾、主共食;(3)聚饮;(4)入乐;(5)献舞;(6)宴毕,宾、主赐物。由于铭文简略,不可能详记所有细节,但其所反映的是西周贵族间的一种重要礼仪,应该是没有问题的。
须要说明的是,本文之所以要以《仪礼》之“燕礼”来命题以及引用《周礼》中若干记载来注解铭文,是为说明传世礼书中所记载的先秦礼仪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仪礼》《周礼》的最后成书较晚,约在战国时期,而且书中大量存在着经过儒家制度化、理想化的内容,尤其是《仪礼》,记录了很多繁文缛节,未必一一皆符实际。但是,结合传世文献来研究西周青铜器铭文,仍然是出土文献研究的不二法门。
附图:
图一 甲簋 | 图二 乙簋底部 |
图三 甲簋铭文拓本
注:
[1]王引之《经义述闻》第745页,江苏古籍出版社1985年。
[2]王国维《生霸死霸考》,《观堂集林》卷一,中华书局1982年。
[3]详见刘雨《金文“初吉”辨析》所引各家观点,此不赘述。见《文物》1982年第11期,第76—84页。
[4]黄盛璋《释初吉》,《历史研究》1958年第4期,第71—86页。
[5]张永山《金文“初吉”新考(之一)——东周金文“初吉”整理研究》,《第三届国际中国古文字学研讨会论文集》,香港中文大学1997年。
[6]王世民《西周春秋金文中的诸侯爵称》,《历史研究》1983年第3期,第12—17页。
[7]李峰《论“五等爵”称的起源》,《古文字与古代史》第三辑第166页,台湾史语所2012年。
[8]《汉语大词典简编》“渍”字条,“腌渍,浸泡”义项类只引《礼记·内则》“渍取牛肉,必新杀者”8字为例,未指出此“渍”字实为专用名词,见该书第1627—1628页,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98年。
[9]山西省文物工作委员会《侯马盟书》第39—40页,文物出版社1976年。所引释文为造字方便不严格隶定,其中“质、岳”字从最新观点释读。
[10]参曹锦炎《宗人鼎铭文小考》,《吉林大学古籍研究所建所30周年纪念论文集》第19—22页,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
[11]唐兰《用青铜器铭文来研究西周史》附录《伯三器铭文的译文和考释》注⑩,《文物》1976年第6期。
[12]参见何景成《应侯视工青铜器研究》,《新出金文与西周历史》第242页,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
[13]参见何景成《应侯视工青铜器研究》,《新出金文与西周历史》第242页注1,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但何先生最近又放弃此看法,认为“这种器物即被称作‘伯公父勺’的酒器”,见《试释甲骨文中读为“庙”的“勺”字》,《文史》2015年第1辑,第260页注36。
[14]朱凤瀚《中国青铜器综论》第269—274页,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
[15]朱凤瀚《中国青铜器综论》第274页,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
[16]陕西周原考古队《陕西扶风县云塘、庄白二号西周铜器窖藏》,《文物》1978年第11期。
[17]据王引之《经义述闻》卷八“乐礼”条引王念孙说,“乐礼”之“礼”为衍字,涉上文而致误。
[18]杨树达《积微居小学述林》第348页,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