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土文献与中古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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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胡客与唐臣

唐朝是中外文化交流发达的时期,各民族往来频繁。唐朝作为区域大国,政策相对开放,加之传统的怀柔观念,许多外来族群得以进入唐朝疆域。概括地说,作为客使与客商的外来人群,有的虽然可能长期居住在中国,但是客的身份并不改变。对此,可据《资治通鉴》唐德宗贞元三年(787)的一条记载进行观察,具体内容如下:

初,河、陇既没于吐蕃,自天宝以来,安西、北庭奏事及西域使人在长安者,归路既绝,人马皆仰给于鸿胪。礼宾委府、县供之,于度支受直。度支不时付直,长安市肆不胜其弊。李泌知胡客留长安久者,或四十余年,皆有妻子,买田宅,举质取利,安居不欲归,命检括胡客有田宅者停其给。凡得四千人,将停其给。胡客皆诣政府诉之,泌曰:“此皆从来宰相之过,岂有外国朝贡使者留京师数十年不听归乎!今当假道于回纥,或自海道各遣归国,有不愿归,当于鸿胪自陈,授以职位,给俸禄为唐臣。人生当乘时展用,岂可终身客死邪!”于是胡客无一人愿归者,泌皆分隶神策两军,王子、使者为散兵马使或押牙,余皆为卒,禁旅益壮。鸿胪所给胡客才十余人,岁省度支钱五十万缗,市人皆喜。[1]

四十年中,四千多“胡客”(外国人),都保持客人的身份,接受鸿胪寺的供给,而他们原来都是“外国朝贡使者”。因为安史之乱后,朝廷财政紧张,想免除这项支出,但遭到他们的一致反对,最后李泌给出的对策是要他们自己选择,留在中国就放弃这份待遇,可以“授以职位,给俸禄为唐臣”,否则就遣送归国。结果胡客皆不愿归,都成了唐臣。继续保留使者身份接受鸿胪寺供应的只剩下十多人。多数人成为神策军的兵卒,不仅加强了神策军的实力,而且节约了政府的财政开支。

然而,从“胡客”到“唐臣”,身份明显转变,那么是否需要办理手续呢?应该办理什么手续呢?冯承钧先生早年写作的《唐代华化蕃胡考》,较早研究这一问题,但曾经说到“昔日惟有归化之说,而无入籍之法”[2],那么成为唐臣是否就是入籍呢?当时或许缺乏相关资料,对于入籍问题无法研究,所以冯承钧先生才会有如此一说。

向达先生研究各国人在唐朝的情况,将其分作四类:“唐代流寓长安之西域人,大致不出四类:魏周以来入居中夏,华化虽久,其种姓犹皎然可寻者,一也。西域商胡逐利东来,二也。异教僧侣传道中土,三也。唐时异族畏威,多遣子侄为质于唐……此中并有即留长安入籍为民者,四也。”[3]这里,向达先生虽然细分为四种情况,也是可以简约为两类的,即客居与入籍两种。使者、商人、僧侣为一类,他们是临时来华,背景或有不同,但都是临时居住在唐朝的外国人。这些临时居住者,商人应该是经商完毕就归国,使者应该是完成使命即归国,作为质子的或者有归国机会,或者入籍为唐人。宗教人士,完成任务也应该归国,日本僧人圆仁就在中国滞留十年左右最后返国。而新罗、日本僧人也有编入唐籍的情况[4]。这些,除了入籍的以外,主要都是客居中国的。而所谓魏周来华的人,当然就是入籍之人。

姜伯勤先生利用吐鲁番出土文书,研究《敦煌吐鲁番所见两类粟特人》,所谓两类,一类是着籍的粟特人,一类是未入籍的粟特“商胡”[5]。这与《通鉴》所载的胡客与唐臣,恰好相互对应。这就是说,入籍或者称作着籍的,便是唐臣,而“商胡”与“胡客”一样,是滞留在唐朝的外国人,未曾办理入籍手续。可见,新出资料已经给出了新的知识,唐代的外国人,是存在加入中国国籍现象的。说唐朝不存在“入籍之法”肯定是不准确的。

所谓胡客在转入唐臣的过程中,也被称作化外人的归化,或者称归朝。唐朝户令中有“化外人归朝”的具体规定,并有“化外人于宽乡安置”的具体条款:“诸没落外蕃得还,及化外人归朝者,所在州镇给衣食,具状送省奏闻。化外人于宽乡附贯安置,落蕃人依旧贯。无旧贯,任于近亲附贯。”[6]化外人一般是安置在宽乡入贯,这应该就是具体的入籍之法,所谓“附贯”,即是入籍。入籍唐朝即为唐臣,但是同为入籍之唐臣,是否还有不同?姜伯勤先生指出:“着籍粟特人称为当州百姓、庭州根民、都护人、当县夷胡户等,他们有权受田进丁,同时也有赋税、兵役等封建义务,在刑事诉讼中按唐律判决。”[7]

同为入籍之唐臣,在具体表述上还有如此多的不同,那么他们究竟是身份有所不同还是仅仅表述差异呢?吐鲁番出土的大量唐代文书证明,确有很多胡人成为唐臣。我们先看实例,再来探究这个问题。吐鲁番出土一件唐高宗时期的买驼契约,其中就涉及多种身份称谓。这就是《唐咸亨四年(公元六七三年)西州前庭府杜队正买驼契》:

② 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叁,文物出版社,1996年,485页。阿斯塔那古墓群第35号墓出土,出土时间是1964年。

从这件契约,我们可以见到几种身份称谓情况。第一,卖骆驼的人是“康国兴生胡”,名为康乌破延,他是客商,外国人。买骆驼人杜某,是西州前庭府的低级军官,当然是唐臣。其次两个保人,是为康国商人康乌破延担保的,负有一定的法律责任,他们一个称作“都护人”,一个称作“同乡人”。所谓同乡人应该是杜某的同乡人,不应该是康乌破延的同乡人,但是康莫遮既然肯替康乌破延担保,同时又都姓康,很可能康莫遮也来自康国,甚至是与康乌破延熟悉的人。而都护人的称谓很少见,姜伯勤先生认为与州县百姓同属于入籍之人,但是为什么要如此表述呢?都护,应该指安西都护府,所谓都护府下辖安西四镇,所以都护人很可能是指四镇百姓,他们与西州、庭州百姓应该是有所不同的。不然的话,同一件契约,表述相同更容易理解。

化外人归朝,于宽乡入籍,这是唐朝的制度规定。入籍之后,还有优待,就是赋役令规定的赋役宽免。唐令有这样的内容:“外蕃之人投化者,复十年”,同时同令文规定:“其夷獠新招慰及部曲、奴被放附户贯者,复三年。”[8]招慰夷獠与外蕃人投化不同,后者显然更受重视。那么如何理解夷獠与外蕃人?大约不论外蕃人还是夷獠,都属于化外人,他们的归朝都是受唐朝欢迎的,但是他们的身份不同,决定了受到待遇不同,外蕃人的投化比夷獠招慰更受优待。外蕃人应该是有明确不同国籍的人,而夷獠是游离在所有国籍之外的,可能是特指边境地区的各族居民。

唐令规定:“诸边远州有夷獠杂类之所,应有输役者,随事斟量,不必同之华夏。”[9]比如岭南地方“凡岭南诸州税米者,上户一石二斗,次户八斗,下户六斗。若夷獠之户,皆从半输。轻税诸州,高丽、百济应差征镇者,并令免课役”[10]。高丽、百济是特殊人群,所以有特殊政策,而一般夷獠之户,应该与吐鲁番文书中的“当县夷胡户”是同一个概念[11]。他们在国籍上属于唐朝,但与一般居民又不同。与此同时,唐代史书多留下这样的记载:

诸蕃胡内附者,亦定为九等,四等已上为上户,七等已上为次户,八等已下为下户。上户税钱十文,次户五文,下户免之。附经二年者,上户丁输羊二口,次户一口,下三户共一口(五羊之处,准白羊估折纳轻货。若有征行,令自备鞍马,过三十日已上者,免当年输羊)。

《唐六典》卷三户部郎中员外郎条与《旧唐书·食货志》、《册府元龟·邦计部·赋税》、《文献通考·田赋考二·历代田赋之制》的这个记载都很一致,只有主语不同,《唐六典》为“凡诸国蕃胡内附者”,《旧唐书》为“蕃胡内附者”,《册府元龟》为“蕃胡内附者”,《文献通考》为“蕃人内附者”,所指应该相同,但文有异同。同时,也只有《唐六典》记录是“银钱”,其他史书都无“银”字。仁井田陞先生用“诸蕃胡内附者”,采用了《旧唐书》的具体词汇,加上了令文的用语“诸”字,也没有采用《唐六典》的“银钱”之说[12]

可以说,内附之蕃胡所纳税钱并不多,但是上引令文明明说投化人“复十年”,夷獠新招慰“复三年”,这里为什么又开始对内附的蕃胡收钱收羊呢?如此明显的不一致到底应该如何理解呢?是唐代制度存在矛盾,还是我们理解出现困难呢?李锦绣先生《唐代财政史稿》,专设一节“蕃胡内附者税银、羊”,引证投化人“复十年”等资料讨论此题。她的结论是值得赞同的,即“给复数年,同于编户与税银羊这两种制度实施的关键在于蕃胡的内附是保存其部落还是打散其部落”[13]。这里可以叙述得更清晰一些,给复十年的外蕃投化与给复三年的新招慰夷獠,关键在于附贯入籍,而税钱税羊的内附蕃胡,是保有部落组织的,他们虽然臣服但并没有以户为单位入籍。

岭南的夷獠户,与西州的当县夷胡户应该都属于内附的蕃胡,虽然没有课役复除,但是享受轻税待遇。所谓轻税,根据李锦绣的考证,就是“半输者,准下户之半”[14]。上文所引在西域有“都护人”,应该是没有脱离原来部落组织的四镇居民,属于夷胡户的一种。由此我们可以得出基本结论,胡客之外,唐朝的国民可以称作唐臣,除了编户之民,还包括保持部落形态的内附之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