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祥瑞分等
祥瑞,是王者之德的体现,然而祥瑞品目众多,无法一视同仁,于是分类变得不可避免。唐朝的祥瑞之制,由《仪制令》做出规定,其文曰:
仪制令:诸祥瑞若麟、凤、龟、龙之类,依图书大瑞者,即随表奏。其表惟言瑞物色目及出处,不得苟陈虚饰。告庙颁下后,百官表贺,其诸瑞并申所司,元日以闻。其鸟兽之类,有生获者,放之山野,余送太常。若不可获,及木连理之类,有生即具图书上进。诈为瑞应者,徒二年。若灾祥之类,史官不实对者,黜官三等。[3]
祥瑞本来都是自然物,但是进入了人类的政治视野之后,却因人的观念而序列化,从而拥有了等级高低,这是一种自然的政治观。祥瑞等级的具体区分,《唐六典》有清楚的记载,下文列表以示。
祥瑞分四等,分别为大、上、中、下。这里,大瑞共六十四种,上瑞三十八种,中瑞三十二种,下瑞十四种。祥瑞等级不同,朝廷重视的程度也不同,尤其是大瑞,明显受到特别对待。《仪制令》规定分明:“诸祥瑞若麟、凤、龟、龙之类,依图书大瑞者,即随表奏。”《唐六典》的说法相似,但又有附加内容:“若大瑞,随即表奏,文武百僚诣阙奉贺。”[4]大瑞表奏,那么上瑞以下是如何报告呢?《仪制令》规定:“其诸瑞并申所司,元日以闻。”《唐六典》的说法是:“其他并年终员外郎具表以闻,有司告庙,百僚诣阙奉贺。”
大瑞 | 上瑞 | 中瑞 | 下瑞 |
景星、庆云、黄星真人、河精、麟、凤、鸾、比翼鸟、同心鸟、永乐鸟、富贵、吉利、神龟、龙、驺虞、白泽、神马、龙马、泽马、白马赤髦、白马朱鬃之类,周匝、角瑞、獬豸、比肩兽、六足兽、兹白、腾黄、騊駼、白象、一角兽、天鹿、鳖封、酋耳、豹犬、露犬、玄珪、明珠、玉英、山称万岁、庆山、山车、象车、乌车、根车、金车、朱草、屈轶、蓂荚、平露、萐莆、蒿柱、金牛、玉马、玉猛兽、玉瓮、神鼎、银瓮、丹甑、醴泉、浪井、河水清、江河水五色、海水不扬波之类 | 三角兽、白狼、赤罴、赤熊,赤狡、赤兔、九尾狐、白狐、玄狐、白鹿、白獐、白兕、玄鹤、赤乌,青乌、三足乌、赤燕、赤雀、比目鱼、甘露、庙生祥木、福草、礼草、萍实、大贝、白玉赤文、紫玉、玉羊、玉龟、玉牟、玉英、玉璜、黄银、金藤、珊瑚钩、骇鸡犀、戴通璧、玉琉璃、鸡趣璧之类 | 白鸠、白乌、苍乌、白泽、白雉、雉白首、翠鸟、黄鹄、小鸟生大鸟、朱雁、五色雁、白雀、赤狐、黄罴、青燕、玄貉、赤豹、白兔、九真奇兽、充黄出谷、泽谷生白玉、琅玕景、碧石润色、地出珠、陵出黑丹、威绥、延喜、福并、紫脱常生、宾连阔达、善茅、草木长生,如此之类 | 秬秠、嘉禾、芝草、华苹、人参生、竹实满、椒桂合生、木连理、嘉木,戴角麀鹿、驳鹿、神雀、冠雀、黑雉之类 |
大瑞与其他等级祥瑞的制度差别因此清晰可见。大瑞的报告,是以表的方式直接上奏皇帝的,所以称表奏。表,是唐朝上行文书的一种,是群臣上书通于天子的一种文书形式。在唐朝,臣下的表最初是通过门下省上达皇帝,后来改为通过中书省上达皇帝[6]。而上瑞以下,则不是直接上表给皇帝,而是上报有关部门,即礼部。《仪制令》称作“并申有司,元日以闻”,联系《唐六典》是年终由礼部员外郎“具表以闻”,那么礼部就应该是《仪制令》所谓的“有司”。
皇帝制度之下,直接上表给皇帝,单独上奏,与最后由礼部员外郎汇总之后表奏,不论是文书的形式上还是官场影响的实质上,都是不可同日而语的。不仅如此,遇到大瑞,表奏之后还有后续节目,即“文武百僚诣阙奉贺”,这显然成了朝廷的重要事件。既然文武百僚都要诣阙奉贺,那么是谁表奏大瑞,什么地方发现了大瑞,这些都会变成朝廷上尽人皆知的要素。皇帝对于大瑞的利用、大臣对于该事件的看法建议,可能就是朝廷的一件重大事件。而相关各方,因此展开的机遇完全可能发生迥然不同的态势。尤其是,对于地方政府而言,发现并上报祥瑞,对于地方长官的考课大有益处,他们在这方面的积极性是没有问题的[7]。
祥瑞分等级,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呢?通过《唐六典》的记录,我们可以肯定在开元后期,即《唐六典》修成的开元二十七年(739)时,祥瑞确是如此分类的。根据唐太宗的一个诏书,我们至少可以肯定,从贞观之初,祥瑞已经分等对待。《唐会要》记载:
贞观二年九月三日诏:“朕每见诸方表奏符瑞,惭惧增深,且安危在于人事,吉凶系于政术。若时主肆虐,嘉贶未能成其美。如治道休明,庶征不能致其恶。以此而言,未为可恃。今以后,麟、凤、龟、龙大瑞之类,依旧表奏,自外诸瑞,宜申所司。其大瑞应奏者,惟录瑞物色目及出见处所,更不得苟陈虚词。”[8]
此诏,《册府元龟》也有记录,其文如下:
太宗贞观二年九月,诏曰:“自昔帝王,受天明命,其有二仪感德,百灵效祉,莫不君臣动色,歌颂相趋。朕恭膺大宝,情深夕惕,每见表奏符瑞,惭恧增怀。且安危在乎人事,吉凶系于政术,若时主肆虐,嘉贶未能成其美;如治道休明,咎征不能致其恶。以此而言,未为可请。自今已后,麟凤龟龙,大瑞之类,依旧表奏;自外诸瑞应奏者,唯显瑞物色目及出现处,更不得苟陈虚饰,徒事浮词。”[9]
《资治通鉴》记此事于九月丁未(四日),诏令的内容大量简化,为“自今大瑞听表闻,自外诸瑞,申所司而已。”胡注:“《仪制令》,凡景星、庆云为大瑞,其名物六十有四;白狼、赤兔为上瑞,其名物三十有八;苍鸟、朱雁为中瑞,其名物三十有二;嘉禾、芝草、木连理为下瑞,其名物十四。”[10]
由以上诸文献对比分析,现在所知的《仪制令》,一定是贞观二年以后修成的,甚至文字都来源于唐太宗的诏令。根据胡三省的引文,我们可以明白,祥瑞等级的划分,也属于《仪制令》的内容,包括各个等级祥瑞的具体名目。胡三省所统计的唐朝祥瑞名物数量,与今本《唐六典》是吻合的,可以说明有关祥瑞名目及其等级是相对稳定的,至少贞观以来没有发生什么变化。
另外,从诏令原文就有“大瑞之类,依旧表奏”的文字看,祥瑞的分类包括等级,在贞观二年之前就应该存在,否则“依旧”二字无法理解。但贞观二年的改变还是存在的,那就是只有大瑞表奏,其他三类祥瑞不再表奏,改为向有关部门申报了。不仅如此,诏令中对于具体祥瑞上报的内容,也给予了清晰的规定,这一点也直接被《仪制令》所吸收。
《贞观政要》记载唐太宗的一段话,与此事有关,其文曰:
贞观六年,太宗谓侍臣曰:“朕比见众议以祥瑞为美事,频有表贺庆。如朕本心,但使天下太平,家给人足,虽无祥瑞,亦可比德于尧、舜。若百姓不足,夷狄内侵,纵有芝草遍街衢,凤凰巢苑囿,亦何异于桀、纣?尝闻石勒时,有郡吏燃连理木,煮白雉肉吃,岂得称为明主耶?又隋文帝深爱祥瑞,遣秘书监王劭着衣冠在朝堂对考使焚香读《皇隋感瑞经》。旧尝见传说此事,实以为可笑。夫为人君,当须至公理天下,以得万姓之欢心。若尧、舜在上,百姓敬之如天地,爱之如父母,动作兴事,人皆乐之,发号施令,人皆悦之,此是大祥瑞也。自此后诸州所有祥瑞,并不用申奏。”[11]
此段文字可以补充太宗有关祥瑞思想的一些内容。集校作者直接把此文等同于前文的贞观二年九月三日诏书,可能存在一些问题。时间上,或许《贞观政要》的问题比较大,毕竟两者的内容关联性极强,所以此话应该在贞观二年九月前所言。这是谈话,并不是诏书。后来,太宗的谈话要落实到制度上,才会有九月三日的诏书以及后来的《仪制令》。在这个谈话中,太宗说“自此后诸州所有祥瑞,并不用申奏”,几乎等于否定了祥瑞制度。但是,在后来的诏书中,这一条进行了修改,依然允许大瑞表奏,其他祥瑞申报,这说明太宗妥协了。
从太宗谈话到《仪制令》,我们看到了唐初祥瑞之制的改进,而太宗的思想在这个过程中,发挥了关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