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溪笔谈(中华经典藏书·升级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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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

钧石之石

“钧石”之“石”,五权之名(1),石重百二十斤。后人以一斛为一石(2),自汉已如此,“饮酒一石不乱”是也。挽蹶弓弩(3),古人以钧石率之(4);今人乃以粳米一斛之重为一石(5),凡石者以九十二斤半为法,乃汉秤三百四十一斤也。今之武卒蹶弩,有及九石者,计其力,乃古之二十五石,比魏之武卒(6),人当二人有余;弓有挽三石者,乃古之三十四钧,比颜高之弓(7),人当五人有余。此皆近岁教养所成,以至击刺驰射,皆尽夷夏之术,器杖铠胄,极今古之工巧。武备之盛,前世未有其比。

【注释】

(1)五权:指五种重量单位,即铢、两、斤、钧、石。汉代二十四铢为一两,十六两为一斤,三十斤为一钧,四钧为一石。作为重量单位的“石”,古代即读作shí,后世多读作dàn。

(2)斛(hú):古代量器名,也用作容量单位。作为容量单位,一般十斗为一斛,南宋末年改五斗为一斛。

(3)挽蹶弓弩(nǔ):犹言“挽弓蹶弩”,即拉弓和踏弩。挽,拉。蹶,踏。弩,一种利用机械力量发箭的强弓,其大者要用脚踏或腰开。

(4)率(lǜ):计算。

(5)粳(jīnɡ)米:粳稻米。

(6)魏之武卒:指战国时魏国经过特别训练的勇武的士兵。《荀子·议兵》谓“魏氏之武卒”能够“操十二石之弩”。

(7)颜高:春秋时鲁国武士。《左传》定公六年载“颜高之弓六钧”。

【译文】

“钧石”的“石”,是五种重量单位的名称之一,每石重一百二十斤。后人以一斛为一石,自汉代以来已经如此,如说“饮酒一石不乱”,就是以一斛当一石。拉弓踏弩的力量之大小,古人都用作为重量单位的钧、石来计算;今人却以粳稻米一斛的重量为一石,而每石以九十二斤半为标准,则相当于汉秤的三百四十一斤。现在的武士踏弩,有能达到九石力量的,换算所用之力,乃相当于古代的二十五石,与先秦魏国的武士相比,则一人之力抵得上二人还有余;弓有能拉到三石力量的,乃相当于古代的三十四钧,与鲁国武士颜高的六钧之弓相比,则一人之力抵得上五人还有余。这些都是近年来的军事训练所取得的成效,以至于击刺、驰射等都掌握了中原和四裔之民所能有的技术,兵器铠甲的制造也都极尽古今工巧之能事。现时武备的程度,前世没有哪一代可以相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