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 无须回报的付出:如何防范赠予纠纷
我国民法规定,公民对自己的财产有处分的权利,赠予正是处分权之一。赠予在我们的生活中非常常见,比如亲戚朋友之间的赠予、社会公益事业中的赠予,但这些赠予行为也常常引发纠纷。
从法律上讲,赠予是赠予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合同法》第185条的规定非常明确,赠予合同是赠予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予的合同。从这个定义上可以清楚地看出,赠予合同必须是当事人双方具有共同的意思,如果赠予人有赠予的表示,但受赠人并不愿意接受,赠予合同也不能成立。通俗一点讲,赠予是一种发生在双方之间的行为,与我们经常讲的馈赠这种单方行为不同。
本章中将要讨论的,就是在赠予中应当注意的事项。
赠予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吗
“赠予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吗?”这是人们在赠予时经常会问的一个问题。有人认为,既然《合同法》都已经把赠予作为合同的一种形式予以规定了,那么显然赠予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首先需要澄清一点,并非所有的合同都是书面形式。在《合同法》第10条中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这种书面形式既可以是合同、协议,也可以是往来的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甚至QQ聊天记录、微信等。所以,法律并没有要求赠予合同必须为书面形式。事实上,在不少情况下,赠予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或者是赠予人为履行道德义务而赠予财产于他人,这些赠予多是以口头形式订立的。而且,有的赠予金额非常小,也不会再去烦琐地拟定一个赠予合同。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采用书面的赠予方式却是必要的。一种情况是法律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这种情况下当事双方就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比如在房产赠予时,涉及在房屋登记部门办理产权过户,需要提交书面的赠予合同。另外一种情况是当事人之间为了防止不必要的争议而采用书面赠予的形式。这是因为一般情况下,赠予时赠予人将自己的利益无偿赠送给别人,按照《合同法》规定,赠予人在赠予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予。从受赠人的角度考虑,如果担心赠予人在赠予财产转移之前不承认之前做出的赠予表示,甚至存在撤销赠予的可能,就应当劝说赠予人签订书面的赠予合同,如果有条件的话还可以进行公证。因为法律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予合同,赠予人不交付赠予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如果要签订赠予合同的话,建议内容一定要明确,具体而言应当包括:合同当事双方、赠予的财产内容、财产目前状况、赠予合同履行的时限以及方式、赠予是否附条件以及什么条件、赠予合同的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等等。
但是,无论是采用何种形式进行赠予,双方之间必须有共同的赠予意思,也就是“你情我愿”,不能“秃子剃头一头热”。比如婚后由夫妻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就可以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予,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当然,这里所说的“赠予意思”必须是真实的,如果是为了规避国家的税费而进行虚假赠予,由于违反了国家的强制性规定,因而是无效的,甚至会“聪明反被聪明误”,招致有关机构的处罚。还有的人可能会出于误解而进行赠予,比如北京就发生过这样的案例:
有一位赵老太,儿子犯罪被刑事拘留,她担心自己的房产会被法院查封拍卖,经人参谋,马上将自己的20间房产全部赠予了儿媳和孙子,以为这样法院就不会查封其房产了。赠予协议签订后,她发现儿媳没有以前热情了,于是起诉到法院。法院认定赵老太签订赠予协议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因儿子犯罪累及自身房产,赠予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一种重大误解的行为,因此判决依法撤销了这份赠予协议。
所以,我们在进行赠予之前一定要“三思而后行”,慎之又慎。因为一旦做出决定,就要进入法律的规制范围,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事。
哪种赠予合同适合你
有人会提出这样的疑问:赠予不是无偿的吗?怎么可以附加义务呢?其实,赠予的无偿性与附义务并不冲突。想一想,一个人要把自己的财产送给对方,让对方承担一定的义务,接受一定的约束也不是没有道理。
《合同法》也明确规定了附条件赠予这种形式。如果赠予人在赠予财产时对受赠人有一定的要求,则可作为一个赠予的条件。该法第190条规定,赠予可以附义务,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如果受赠人不履行赠予合同约定的义务,就是一种对自己诺言和对赠予人意愿的违背,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损害了赠予人的利益,赠予人可以撤销赠予。所以,如果受赠人无法满足赠予人提出的条件,或者受赠人的行为让赠予人不满意,赠予人可以名正言顺地拒绝履行赠予义务。
有些拥有一定财产的孤寡老人为了老有所依,往往会以赠予财产作为条件让受赠人为自己养老送终。这里可能会存在两种赠予的形式:附扶养义务的赠予合同和遗赠扶养协议。附扶养义务的赠予合同就无须多解释了,就是受赠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赠予合同。而遗赠扶养协议属于继承法上的概念,在第4章已经做过解释。它是公民与扶养人签订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两者最关键的区别在于前者是赠予人于生前将财产交付受赠人,并由受赠人履行扶养义务,而后者赠予的是公民的遗产,扶养人只有在承担生养死葬的义务之后,才能获得协议约定的被扶养公民的遗产。很多老年人往往区分不清楚两种赠予方式之间的区别,因而产生纠纷。
同为一个社区的两位老人刘某和张某都是一个人生活,没有儿女。刘某与一直与照顾自己的侄儿王某签订了赠予协议,约定由王某承担其生养死葬义务,同时将自己的房屋赠予王某。但之后不久,王某反悔,拒绝扶养刘某,并把刘某的房屋擅自用做经营杂货的商店。而张某与街坊马某签订协议,约定由马某负责其生活费用和日常生活的照顾以及死后的安葬,张某的三间房屋在其死后归马某所有。半年后,马某也反悔,拒绝扶养张某。
刘某和王某之间就属于附扶养义务的赠予合同,而马某与张某之间属于遗赠扶养协议。从老人的角度讲,同为要求他人承担生养死葬义务,选择遗赠扶养协议更有利于保护自身权益,因为在遗赠扶养协议中,不需要于生前交付赠予财产,只有扶养人完成生养死葬义务后才能取得其遗产;而附扶养义务的赠予合同要求赠予人于合同签订后即将财产交付受赠人,一旦受赠人不履行义务,虽然赠予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向受赠人追回已赠财产,但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物品已经交付给受赠人,赠予人就会处于非常被动的情况。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附义务赠予的财产有瑕疵,赠予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需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但是如果没有附加义务,赠予人就不用承担责任。媒体报道过一起合租的两个人因赠送空调发生纠纷的案例:
周某与林某在一起合租了4年,周某由于工作调动去其他地方租房了,由于空调无法搬走于是送给了林某。可是,一天空调突然发生自燃,林某房间烧毁殆尽,财产损失严重。空调销售方认为林某不是空调购买人,而且也无法证明是因空调本身原因造成火灾,因此不愿赔偿。林某思来想去觉得是周某赠予的空调引发了火灾,于是要求他赔偿。
在这个故事中,周某出于好心将空调不附加任何条件送给了林某,因此不用承担林某火灾的损失。
赠予能撤销吗
赠予能否撤销是很多人关注的问题。比如媒体曝光有些企业在灾害袭来时承诺认捐,过后却不及时履行承诺,甚至干脆不履行。这类开“空头支票”、搞“捐赠秀”的企业是否可以随意地撤销自己的捐赠?
《合同法》对于可以撤销赠予的情况有明确规定。除了前一节中提到的受赠人不履行赠予合同约定的义务时赠予人可以撤销的情况外,《合同法》还规定了下面几种撤销赠予的情况:
一是一般情况下,赠予人在赠予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予,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予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予合同不能撤销。
法律赋予赠予人后悔的权利是考虑到他们可能会因一时情绪冲动、思虑欠周,贸然应允将不动产等价值贵重物品无偿给予他人,从而导致财产的损失。但是,如果是手机、金银首饰等动产已经作为赠予交给对方,汽车、房产等按照国家规定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就不能再撤销了。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6条就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予另一方,赠予方在赠予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予,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为此时由于房产尚未过户,赠予的一方享有撤销的权利。
此外,《合同法》第195条的规定:“赠予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予义务。”赠予人“泥菩萨过江自身难保”,这时也就不要想着帮助别人了。
而对于上面我们所说的公益捐款则不可以“诺而不捐”。某些企业在赈灾晚会等正式场合公开承诺捐款,这就意味着其与接受赈灾捐款的机构或受赠人建立了公益赠予合同的关系,受赠方可以据此要求其依法履行赠予义务。针对这种情况,《广州市募捐条例》规定“捐赠人到期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协议的,募捐组织可以催告、依法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起诉”。所以,对于企业而言,在对外做出捐赠的承诺时,一定要慎重,不要图一时的风光而超越企业的经济能力,不自量力,最后“赔了夫人又折兵”。
二是严重侵害赠予人或者赠予人的近亲属,以及对赠予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情况。
因为感情往往是赠予合同赖以存在的基础。如果发生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予人或其近亲属的情况,或者应该抚养而不抚养的情况,感情基础就没有了,赠予合同也将失去存在的意义,因此,法律赋予赠予人此时有权撤销赠予。这里赠予人的近亲属,根据法律规定包括赠予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这里的抚养包括夫妻之间的扶养、父母对子女抚养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
生活中发生过这样的“悲剧”:父母将自己房屋通过签订赠予合同的方式赠送给儿子,并且办理了公证手续,但儿子却不尽赡养义务,且经常骚扰父母的正常生活,导致父亲出现脑溢血,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撤销了赠予,儿子最终“竹篮打水一场空”。
需要注意的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这里的撤销权赠予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如果是赠予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一旦超出这个时限再向法院起诉,法院将不会支持诉讼请求。
爱情有风险,赠予需谨慎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恋爱中男女之间赠送礼物包括彩礼的标准也是“水涨船高”,“三金”“五金”已是家常便饭,“豪赠”更是不断出现。但是,就像人们常说的那样,热恋中的人是盲目的。不是每一段恋情都会开花结果,一旦双方闹分手,要求归还赠送礼物的现象非常普遍。“非诚勿扰”节目的女嘉宾获赠宝马车后悔婚,最后经法院调解后返还男方的新闻更是赚足了眼球。套用一句比较流行的话就是:“爱情有风险,赠予需谨慎。”
恋爱期间的财产赠予一般包括三种:一是彩礼,二是房、车、首饰等贵重物品,三是礼尚往来互赠的小礼物。
彩礼是我国几千年来的婚嫁风俗,往往不是出自男方的意愿,且金额往往较大,在有些农村地区甚至有举债付彩礼的情况,其目的就在于男方希望与女方缔结婚姻关系,因此从法律上可以看作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地比较明确: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对于这个规定,我们可以这样解读,那就是:双方没有结婚的,所附条件没有达到,应当返还彩礼;已经结婚又离婚的,除未共同生活以及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况外,原则上不再返还。
实践中,由于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对于彩礼的返还问题一般比较容易解决,比较棘手的是房、车、首饰等贵重物品。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往往会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和双方收入水平考虑财产价值的大小。对于价值较大财物以及对给付人具有较大的特殊纪念价值意义的财物,特别是对给付方的生活造成影响和困难,如房产、汽车、贵重首饰、较大金额现金等,虽然是自愿给的,但因为是为了达到结婚目的,因此会支持返还请求;对于给付的价值不大的财物,属于礼尚往来,一般按赠予处理,不予支持返还;对双方共同消费的支出,例如购买衣物、食品等日常生活必需品、共同旅行开支等,虽为一方支付,但因该钱款支出已消费完成,一般不再返还。
但是现实生活的复杂程度往往超出了我们的想象,上面所做的这些简单分类看似科学而且便于操作,但是男女之间有很多特殊复杂的情况往往会令人大跌眼镜。
有这样一对男女,热恋之中的男方严某不仅时常给予女方叶某大数额的金钱以表诚意,而且还将工资卡交给叶某管理,但双方因筹备婚事而发生纠纷,最终分手。严某声称,通过现金存入、银行转账等方式,再加上工资卡中的钱,陆续给了叶某达40万元,而叶某只承认收到了33万元,而且说其中一部分已经在恋爱期间消费了。最后,严某提供了银行转账凭证、工资单等各种证据,在法院的调解下叶某退回了30余万元。
还有的女孩在分手之后竟然不得不面对前男朋友亮出的账单:就餐2次,消费294元,人均147元;吃火锅10次,共计消费520元,人均260元;钱柜唱歌4次,消费480元,人均240元;星巴克喝咖啡17次,总计518元,人均25.9元……购买上衣一件,469元;皮靴一双980元……此情此景令人汗颜,而男方的理由也很充足:那都是我的辛苦钱啊!
更有奇葩“80后”男白领与女友分手,起诉对方索百元安全套钱。其实分手双方并无深仇大恨,往往是一方试图挽回感情,而对方态度坚决,因此企图通过诉讼以“报复”泄愤。
这类案件由于恋爱消费本身很难认定,消费比例也不容易确定,按照民事案件“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往往很难提供有效的证据,因而诉讼主张很少能够得到法官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