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雷动:中国反腐肃纪全景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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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治挤干统计数据水分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条例》强化了对统计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对统计法所规定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具体包含哪些内容与情况,进一步加以了明确与细化,并苛以严格的法律责任。

统计是经济社会发展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宏观决策、预调微调政策的重要依据。对一级政府而言,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与否,直接影响规划、决策。如果层层上报的统计数据不准确,很可能导致中央和各地对形势判断出现误差,调控措施不到位,影响发展质量,最终让国家和人民利益受损。

可是,统计数据造假在有的地方和部门却已成久治难愈的痼疾。2016年5月,中央巡视组“回头看”指出,“一个时期辽宁全省普遍存在经济数据造假问题”;2017年6月中旬,中央巡视组公布第十二轮巡视反馈情况,吉林、内蒙古两省区存在经济数据造假问题。此外,监察部2016年3月还通报了河北、山西、安徽、河南、贵州等省份5起地方统计违纪问题问责处理情况。

一段时间以来,各类经济统计数据是衡量干部政绩的一项重要指标。在“官出数字,数字出官”这一扭曲政绩观驱使下,一些干部或多报虚报、瞒报谎报,或少报漏报、凭空捏造,统计数据“注水”的行为屡禁不止,屡打不绝。

除了利益驱使外,法律责任的追究流于形式或形同虚设,也是关键诱因。从以往实践看,统计数据造假被发现之后,造假者往往只受到警告、记过等行政处分或是罚款了事,很少有人受到法律惩罚。法律责任追究不到位,导致违法成本低廉;违法成本的低廉,又导致“破窗效应”的恶性循环。

维护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首先必须加强对统计数据生产过程的控制,确保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调查、独立报告、独立监督职权不受侵犯,确保统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其次,反思统计数据造假的生成机制,并从源头把生成机制彻底打破。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管理体制和考核体制,既看发展又看基础,既看显绩又看潜绩,重视民生改善、社会进步、生态效益等指标和实绩,从而改变干部对数字的迷信。

再次,强化对“弄虚作假”等统计腐败的处罚、惩治力度。坚持党政同责、落实一案双查,不仅要追究行政责任,更要追究法律责任,对数据造假者保持足够的震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