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证券法制度及其相关的理论关系到现实生活中经济的发展与繁荣,关系到社会公众的财富与福祉,也关系到法制社会的正义与公平。但是,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我国的证券法律制度却长期处于不完善的初期发展阶段,我国的证券法理论也长期处于诠释法律与阐述交易表象的初级水平;这显然是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不相适应的。推动我国的证券法制健康发展是每个证券法学者的基本责任。
证券法的基本制度主要分为证券发行制度与证券交易制度两部分,前者主要用于规范证券发行企业及相关的辅助当事人的发行行为,给投资者提供一透明公平的投资环境;后者主要用于规范不同层次投资者的投资行为,给投资者提供一便利快捷且信息披露真实的交易环境,以实现其意思表示一致的成交原则。而其他诸如证券监管体制、证券服务机构制度、证券经营机构制度、证券违法行为及其责任等制度仅仅在证券法的基本制度中起到辅助性作用;其行政立法与行政责任特征是显而易见的。在我国证券立法过程中,不自觉地忽视证券法的民商特别法本质,而过分强调其行政立法特征的现象是普遍存在的,这只能起到削弱证券法的本质内容而强化证券法的行政管制色彩的不良作用。
由于证券法在我国是一新法域,其内容又广泛涉及原有企业的重组、资产评估、财务审计、盈利预测、公司股份、交易变动、信用结算交割、上市监管等复杂的技术问题,这使得我国证券法规的完善不能不受到法律规则系统性维持的制约,使得我国证券法规修改调整得极度频繁;这些实际上是证券法发展过程中必须经历的基本阶段。可以预见,在我国未来将进行的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过程中,我国原有的证券法体系、制度与规则还会发生巨大的变化;不仅如此,随着我国交易制度发展和变革,我国相应的市场撮合制度、经纪人制度、结算交割制度、多重证券市场的交易格局也会发生根本性的变化。理论上通常认为,证券法规则具有明显的技术性和创新性,其法律规则的发展过程不能简单地套用传统民商法理论的原有制度模式,证券法学者应当在传统民商法理论的基础上,研究和推动证券法规则和理论的完善和发展。
本书是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二十年来为培养民商法专业证券法方向博士研究生而使用的教材基础上编写而成的,全书在内容上力求简单易懂,在体系上力求系统完整,对于与证券法制度、与教学无关的内容均予割舍。本书由董安生主笔撰写,参与编写的还有何以、杨明宇、朱宁、张瑞(第一至三章),翟彦杰、陆紫薇、陈洁(第四章、第六章),杨巍、吴建丽、安邦坤(第五章、第七章);全书由董安生统稿完成。鉴于证券法理论在我国处于初创阶段,而其所涉及的原理又跨越法律与会计等多个专业,本书的写作难免挂一漏万,有不当之处敬请读者原谅。
中国人民大学
董安生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