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风险治理与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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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食品安全与风险治理:从免检制说起

一、引言:食品居然免检

2008年9月开始曝光的“三鹿毒奶粉”事件[19],掀起了乳制品行业质量安全的问责风暴,也在数日间,掀翻了食品监管领域存在的一项制度——食品质量免检制。[20]在“毒奶粉”悲剧冲击之下,不少国人皆对此项制度的存在,颇感诧异和愤懑:为什么于我们身体健康至关重要的食品,国家居然会推行质量免检制度?!

其实,早在1999年,产品免检即由国务院决定推行。

实行免检制度。对产品质量长期稳定、市场占有率高、企业标准达到或严于国家有关标准的,以及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连续三次以上抽查合格的产品,可确定为免检产品。列为免检产品的目录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定,定期向社会公告,并使用免检标志,其产品在一定时间内免于各地区、各部门各种形式的检查。免检产品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即取消其免检资格,并依法从严处罚。[21]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据此分别于2000年制定、2001年修改相关规章予以实施。[22]可见,若非作为国家免检产品的三鹿奶粉,造成如此重大恶果,对持续那么长时间的食品免检制度,不少国人实际上是一无所知的,即便知晓也是安之若素的。“毒奶粉”的爆发,使得食品免检制度一夜间成为众矢之的,在一片质疑声中,轰然坍塌,也波及整个产品免检制。

然而,制度善恶,本就经常地存于一身。一项制度的存与废,不能简单地取决于其瞬间暴露的面目是善的还是恶的。情绪和直觉,可能会直指正确的判断;只是,未经慎重思考和论证,难以服众,又难免会成为顷刻这样、顷刻那样的祸首。更何况,在免检制上,向来有不同的意见,且各执一词、不相上下。若无更为有益的维度和知识,似乎难以衡量、判断和抉择。

由是,本章将在第二、第三部分,回顾产品免检制度设立的理由,并展示在其绩效与合法性方面存在的两种声音。支持和反对免检制的论辩,各有其理据,并不因为食品免检制的出局而高下遽分。然而,毒奶粉事件之后,食品安全事故仍然时有发生,食品安全问题仍然受到各方的高度关注和重视。“吃什么才安全”在民众中间一直造成强烈的风险感知。[23]本章认为,只有引进和运用风险社会、风险治理理论,才能更多维度地检讨食品免检制度,才能更多地增加利害权衡的精细度,才能更容易理解其崩溃的原因。而风险理论工具的有效范围,当然不止于对食品免检制的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