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十三五”时期保险业服务国家发展的框架思路
2016年8月,中国保监会印发了《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明确了“十三五”时期我国保险业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是未来五年保险业科学发展的重要蓝图。
《纲要》共十章,从内在逻辑看,可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第一章,主题是“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提出“十三五”时期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第二部分是第二章,主题是“深化保险业改革”,阐述保险业应当如何深化自身改革,以增强行业可持续发展动力。第三部分是第三至第六章,主题是“服务国家发展”,阐述保险业应当从哪些领域去服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四部分是第七至第九章,主题是“加强监管和夯实基础”,阐述保险业应当如何加强监管和夯实基础,以筑牢风险防范底线、持续改善保险业发展环境并建设高素质人才队伍。第五部分是第十章,主题是“保证《纲要》顺利实施”,阐述应当如何科学统筹各有关方面的工作,扎实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本节重点讨论“保险业服务国家发展”,具体讨论三个问题:第一,“十三五”时期保险业服务国家发展涉及哪些重大领域?第二,保险业为何能与国家发展如此紧密相连?第三,保险业如何才能更好服务国家发展?
一、“十三五”时期保险业服务国家发展涉及哪些重大领域
关于保险业服务国家发展,《纲要》共分四章进行阐述,这实际上构成了“十三五”时期保险业服务国家发展的四大领域。第一个领域是“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包括:经济转型、社会治理、灾害救助、支农惠农。第二个领域是“服务民生保障”,重点包括:扶贫攻坚、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大病保险。第三个领域是“服务经济建设资金需求”,重点包括:国家重大项目和民生工程、新技术新业态和新产业、国企改革和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第四个领域是“服务对外开放重大战略”,重点包括:“一带一路”、自贸区建设。
二、保险业为何能与国家发展紧密相连
“十三五”时期,保险业之所以能与国家发展如此紧密相连,一是源于保险的功能,二是源于国家对保险业的重视,三是源于保险业自身实力的提升。
第一,保险的功能。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保险业所具有的风险保障、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等功能,天然地与国家发展相关方面的需求紧密契合,这构成了保险业服务国家发展的内在基础。
第二,国家对保险业的重视。近些年,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保险业在国家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特别是2014年8月国务院发布保险业“新国十条”,明确提出“立足于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把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放在经济社会工作整体布局中统筹考虑”,更是从顶层设计的高度,将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从行业意愿上升为国家意志,这为保险业服务国家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
第三,保险业自身实力的提升。经过改革开放以来三十多年的发展,中国现代保险市场体系日益完善,保险业综合实力显著增强,截至2016年年底,中国保险市场共有203家保险机构,2016年保费收入3.1万亿元,保险业总资产15.1万亿元,保险深度4.2%,保险密度2239元/人,保险市场规模全球排名上升至第二位,这为保险业服务国家发展提供了强大支撑。
三、保险业如何服务国家发展
“十三五”时期,为了更好地服务国家发展,保险业一要坚持“保险姓保”,二要确保“险企不险”,三要实现“消费者愿意消费”。
在“十三五”时期保险业服务国家发展的四大领域中,至少有三大领域,包括“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民生保障”和“服务对外开放重大战略”,显而易见地,它们所看重的都是保险的“风险保障”功能。在另一大领域即“服务经济建设资金需求”方面,虽然保险提供的是资金融通而非风险保障服务,但国家经济建设所看重的保险资金“期限长、规模大、供给稳”等独特优势,其实仍是源于保险业的长期风险保障。
可见,国家发展需要保险,主要不是因为保险业具有资金融通的功能(银行业和证券业同样可以提供资金融通,而且这还是它们的本质功能),而是因为保险业具有风险保障的独特功能。
如前所述,保险是金融,但又不是纯粹的金融。金融强调资源的“跨期配置”,强调“资金融通”;而保险强调资源的“跨状态配置”,强调“风险保障”。如果保险业将自己的核心功能定位为风险保障,那么保险在国民经济布局中就不再是可有可无的了,因为风险保障以及跨状态的资源配置是保险业的独特功能,其他行业无法替代。因此,不论保险产品如何强调投资,都不能忽视“风险保障”这个根本。只有坚持“保险姓保”,保险业才能更好地发挥风险保障的独特优势,更好地契合国家需求,服务国家发展。
保险业是从事风险管理的行业,保险公司是从事风险管理的企业,保险公司在经济社会中应当扮演“风险管理者”的正面角色,而不是“风险制造者”的负面角色。但在现实中,有些保险公司似乎在铤而走险,甚至扮演风险制造者的角色,由此可能产生可怕的“乘数破坏效应”。
国家发展需要保险,是因为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风险,需要保险这一风险管理专家来为国家发展保驾护航,需要保险业“以自身的稳健来保障整个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如果反过来,险企成了“险”企,险资成了“险”资,那么保险的作用就不是“雪中送炭”,而是“雪上加霜”了,那么保险业服务国家发展也就将成为“空中楼阁”了。
保险业服务国家发展,不是在虚空中完成,而是通过对千千万万保险消费者(包括个人、家庭、企业、机构等消费者)提供实实在在的风险保障来实现的。因此,评价保险业是否做好服务国家发展这一工作,一个重要标准就是看消费者对保险认可不认可、满意不满意,愿不愿意消费保险。
为了实现“消费者愿意消费”,必须尊重并顺应消费者的合理期待。在与消费者的纠纷中,保险公司常用的一个抗辩理由是,“因为这么保,所以这么赔”,并且声称这是“行业惯例”(2011年车损险“无责不赔”风波就是一个典型例子)。但是,保险公司忽略了一条基本原则,即应当尊重并顺应消费者的“合理期待”。因此,保险业应当将工作思路从“因为这么保,所以这么赔”转变为“应当怎么赔,所以怎么保”,牢记从消费者需求出发,尊重并顺应消费者的合理期待,并以此来推动相关制度改革、产品开发和客户服务。
为了实现“消费者愿意消费”,必须处理好保险产品的赔付率和费用率的关系。我们认为,赔付率过低的产品是“不道德”的产品,费用率过高的产品是“资源浪费”的产品,如果用一种“资源浪费”的方式生产“不道德”的产品,那么这种保险产品存在的合理性基础就会遭到质疑。因此,必须处理好保险产品的赔付率与费用率之间的关系,用一种“资源节约”的方式生产“道德”的产品,以提高保险供给的效率。在过去几年中,人身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和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是提高保险供给效率的重要改革举措;2016年启动的个人税优型健康保险中有关简单赔付率低于80%部分的差额返还机制,也是提高保险供给效率的重要创新尝试。下一步,有关意外险费率的改革也十分值得期待。
为了实现“消费者愿意消费”,必须坚持“前后呼应,逻辑稳定”。在现实中,“理赔”与“销售”两张皮、“宽进严出”等现象依然存在。合理的做法应当是,理赔处理不能仅依据纸面的保险合同,而且还应当依据保险公司在销售时做出的相关承诺,要前后呼应,逻辑稳定。如果保险公司在销售环节有误导,承诺放宽责任范围,那么理赔时就应当按照宽标准来处理,而不能将“理赔”和“销售”割裂开来,搞“宽进严出”。理赔体现保险的价值,只有做好理赔工作,解决“理赔难”问题,才能让消费者建立对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和整个保险业的未来价值的稳定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