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
统一之后秦始皇决意“尺土不封”,废分封而立郡县。正像李斯等大臣所言:“昔者五帝地方千里,其外侯服夷服诸侯或朝或否,天子不能制。今陛下兴义兵,诛残贼,平定天下,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自上古以来未尝有,五帝所不及!”“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古老理想,终于化为“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的现实了。这确实是“自上古以来未尝有,五帝所不及”的。
当然,国破家亡的六国臣民,不会马上就对秦廷表达臣服归属之感,他们敌视这个“虎狼之国”的铁腕统治,心底埋藏着“始皇帝死而地分”的故国之思。秦末大起义中,六国旧贵族纷纷恢复国号与王号,显示了列国格局的传统影响。随后项羽又分封了十八诸侯王。分封虽与大一统背道而驰,却非项羽个人所能左右,而是历史的必经曲折。同时项羽的分封,既不以列国的旧主与旧土为据,所封也非项王的亲族姻戚,而是按各起义将领的实力和战功来分封——时代毕竟是变化了。
汉高祖刘邦最初对制御天下颇感力不从心,还有人提出,秦“内亡骨肉本根之辅,外亡尺土藩翼之卫”,其二世而亡是废分封造成的。所以刘邦在剪除异姓王的同时,又“尊王子弟大启九国”,分封了九位同姓王。这些王国地域辽阔,“分天下半”,诸王自征租赋、自铸货币、自行纪年,甚至“自为法令,拟于天子”。当时的人形容为“一胫之大几如腰,一指之大几如股”。这时的王朝在形式上是统一的,实际却大有各自为政的味道。汉景帝三年(前154),吴王刘濞联合诸国悍然起兵发难,是为“七国之乱”。中央集权面临严峻考验。
图三“海内皆臣 岁登成孰 道毋饥人”小篆字砖
“七国之乱”数月即被平定,汉武帝又采取了一系列强硬措施去压抑藩国,显示中央集权毕竟是时代趋势。对关东的征发徭役、用兵平乱、发布法令、派遣官吏等活动,以及各地日益频繁的经济文化交往,都在无形中强化着朝廷与地方的一体性。此后“分封”大致只是一种对宗室与功臣的优遇,但一般不构成割据分权因素;封国下降为郡县制的附庸了,王侯“衣食租税而已”,封土而不临民。胡宝国先生曾指出,西汉前期史家称说籍贯时,还照老习惯使用着“齐人”“鲁人”“楚人”的说法,后来就逐渐改口为“某郡某县某乡某里人”了。郡县,才是臣民安身立命的基本单位。
秦朝人口约有4000万,然经秦朝酷政和秦末战火,到汉初只剩下1500万至1800万了。休养生息中,编户数量在逐步回升。汉武帝用兵四夷,版图几乎扩大了一倍;西汉末年,编户已近6000万口了。这是秦汉王朝的最盛之时。
广袤疆土和众多子民,是通过一百多个郡国加以管理的。这时的中央政府直接面对一百多个郡国,比后世的地方行政层次简洁得多。章太炎先生评论说:“太守与天子剖符,而下得刑赏辟除;一郡之吏,无虑千人,皆承流修职;故举事易而循吏多。”郡之长官称“太守”,下面有郡丞给他做副手;另有都尉掌兵,自有一府。郡府分设诸曹,各有掾史。县级的行政单位,西汉约有1587个,东汉约有1180个。万户以上的县,长官称“令”;万户以下的县,长官称“长”。郡县诸曹的名称,跟中央三公府中的诸曹相近,但中央诸曹对郡县诸曹并无明显的对口指挥关系。汉人往往拿郡守跟古代的诸侯相比,是有道理的。秦汉的郡仍是单元式的地方行政单位,郡守就是一郡之主,集财政、司法、监察、军政及选官权力于一身。历史早期的地方控制,往往采用“一人主一方”的简单办法;而后代的地方行政体制,民政、司法、军政等权力各有所主,呈分枝结构,就精致得多了。汉宣帝把郡太守说成是“吏民之本”,老百姓能否安居乐业,就靠郡守二千石了。由此,郡国成为地方行政的重心所在。
西汉成帝时,东海郡有民139.4万,员吏约2203人,吏民的比例约为1:633。西汉末全国在籍人口近6000万,员吏约12万余,吏民比例约1:500。若以官民比太大来判断秦汉政府难以实现真正的中央集权,那还是过于武断了。因为,郡府县廷中除在编员吏外,还有大量长官自行招聘的编制外的非员吏,其数量经常超过员吏数倍。进而县以下有乡、亭、里等,其下还有什伍。“亭”是行旅所宿处,又是驿站和乡官的治所,设有亭长。亭长有保障治安的责任,有点像今天的派出所所长,刘邦就曾干过这个差使。里则有里正、里典。也就是说,还有大量无秩但为官府承担行政职责的人,他们虽不在“员吏”概念之内,但也是帝国金字塔的基石。有些学者认为,中国的官儿太少,所以皇帝的统治只能达到县一级,其下就是社区自治了,此说法恐怕昧于史实。
在居民的“什伍”编制中,实行告奸、连坐的办法,一家有罪则整个什伍都受株连。秦朝的居民到了17岁就得“傅籍”,即登记户口。在秦朝时不时还能看到以身高定年龄的做法,例如用“五尺”“七尺”来划分年龄段,那时候官府还难以确切掌握居民年龄,就只好看个头高矮了。汉代的户籍上记载着居民的爵位、房屋、妻子、奴婢、畜产等等。每年八月,地方官都要案比户口、编制户籍,所谓“八月算民”。通过郡县、乡里和户籍以及连坐、告奸等制度,千万小农被纳入了政府的紧密控制之下了,变成了赋役的可靠来源。秦始皇、汉武帝南定夷越、北击匈奴时所动员的巨大兵力和浩大财力,就是以编户齐民体制为基础的。
若把郡县乡里系统比作“条条”,那么西汉也存在着“块块”的系统。西汉于产盐之地,设有遍及28个郡国的35处盐官;于出铁之处,设有遍及40郡国的48处铁官;有国营手工业的地方设工官、服官,有水池及鱼利者设水官。它们都属中央派出机构,归中央的大司农、少府或水衡都尉直辖。汉武帝实行均输、平准之法,在各地设置均输官,负责辗转发卖各地的贡物以营利,直属大司农。王莽变法时,在长安及洛阳、邯郸、临淄、宛、成都设置了五均司市师,以管理市场、买卖货物、平抑物价。这种统制性的财政政策,在东汉开始退缩,盐铁官转属郡国,均输之事废罢;大司农下属仍有平准令,但其职责仅仅是“掌知物价”,已不事商业经营了。
图四 画像石中的汉代小农
为强化中央对地方的监察,汉武帝分天下为豫、冀、兖、徐、青、荆、扬、益、凉、并、幽、交州及朔方等13州部,各置刺史,秩六百石。刺史的职责是以六条问事。六条之中,有一条针对地方强宗豪右,其余五条针对郡守二千石,监察他们是否存在着不奉诏书、不恤疑狱、选署不平、子弟恃怙荣势、违比下公等行为。藩国也是刺史的重点防禁对象。顾炎武对刺史制度大加赞扬:“夫秩卑而命之尊,官小而权之重,此小大相制、内外相维之意也。”汉武帝还设置了司隶校尉,督察京师,并纠察皇太子、三公以下及旁州郡国。东汉称洛阳为司隶,相当于一州,朔方合于并州,州部的数目变成了13个。
西汉后期,刺史逐渐有了固定的治所和下属。东汉中期后,往往以刺史统兵镇压各地起事者。战争爆发时,往往需要大范围地统筹军政,这时刺史就成了人选之一。这样一来,州部的权力就继续增大了。汉灵帝进而把一批要州刺史之职改为州牧,秩二千石;若以宗室或九卿担任,则为中二千石。由此,州牧逐渐变成了郡守国相的上司,郡县两级制开始向州郡县三级制过渡。在汉魏之交,州牧、郡守割据一方的情况相当突出。这与单元式地方行政体制下地方官权力过大有着密切关系。相比之下,历史后期的地方行政权力被分解开来,就大大消解了地方行政单位的割据潜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