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临时大总统选举与南北政府合一
如上所述,1912年2月12日清帝下诏逊位之后,中国出现了南北两个政府,均认为自己是正当的临时共和政府。这种局面的法律终结发生在2月15日—16日,15日,南京临时参议院选举袁世凯担任临时大总统,袁世凯于16日表示接受。在笔者看来,这意味着袁世凯所领导的北方临时共和政府从法理上被南方临时共和政府吸收,一个统一的临时共和政府出现在中国大地上。
问题就在于我们该如何来理解这次选举的政治与法律性质。但如前所述,当时存在两个不同的编码体系,因此我们需要探讨从各自的视角来看,这场选举意味着什么。
从“统治权移转说”来看,这场选举在逻辑上可以被视为袁世凯实施《清帝逊位诏书》所授予的“全权组织临时共和政府”并寻求“南北统一”的行为。《清帝逊位诏书》并没有规定袁世凯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来组织临时共和政府并谋求南北统一,被南京临时参议院选为临时大总统,也不失为手段之一。但既然南京临时政府在《清帝逊位诏书》的视角中只不过是“民军”而已,袁世凯被选为临时大总统,就不能算袁世凯“加入”了南京临时政府,而是以自身所担负的清帝委任,对南京临时政府实行了正当化。换而言之,从这一理论来看,应当是袁世凯所领导的北京临时共和政府吸收了南京临时政府。然而,袁世凯在南北交涉的时候并没有提出这个主张,而是退却到诉诸“民意”的立场上。2月15日,袁世凯致电孙文答复2月13日孙文关于“全权组织临时共和政府”的质问,袁指出:“现在北方各省军队暨全蒙代表,皆以函电推举为临时大总统。清帝委任,无足再论。”173这实际上是提出,南京临时参议员只能代表南方军民,但不能代表全体国民;在南京临时参议院选举他为临时大总统的程序之外,还有一个“北方各省军队暨全蒙代表”推举他为临时大总统的程序,他的“临时大总统”职位并非完全依赖于南方的选举。那么,是否存在“北方各省军队暨全蒙代表”推举的事实呢?北方军队本来就大多服从袁的领导,而由蒙古王公组成的蒙古联合会也曾致电南京临时政府,推举袁世凯。对于蒙古王公电文,孙文曾于2月13日回复称:“(蒙古王公)来电荐举慰庭君,微执事等言,文岂忘其夙约?”174因而,的确存在蒙古代表推举袁世凯的事实。然而,北方的临时共和政府既没有民意代表机构,也没有推举的法律程序,即便袁世凯从事实上得到了“北方各省军队暨全蒙代表”的推举,从南方的角度来看,这一推举从法律上说也是有瑕疵的,并不足以与南京临时参议院的正式选举程序相提并论。
而南方当然认为自己从法理上吸收了北方政府,其标志是南京临时参议院于2月16日通过的《中华民国接受北方各省统治权办法案》,其中申明:“清帝退位,满清政府亦既消灭。北方各省统治权势必由中华民国迅即设法接收,以谋统一。”175南方同时强烈要求袁世凯来南京就职,但袁世凯通过各种手段,最终在北京就职,临时中央政府也整体搬迁到北京,这难道不意味着南方的革命政权事实上最终消失了吗?
在这里,我们有必要区分实力政治视角和法律规范视角,前者注重谁掌握实际的权力,而后者则关注在规范的世界里谁占据了更高的位置,二者并不总是重合。如果说南京临时政府在法律上被北方吸收,我们就无法解释这样一个现象:南京临时参议院并没有解散,相反,它继续存在并制定了《临时约法》,以此来约束袁世凯及其行政班子。在南北方临时政府合并之后,南京临时参议院一跃而成为统一的临时共和政府的立法机关。袁世凯接受总统任命,意味着他也同意接受南京临时参议院的监督。不管议员们的代表性存在多大的瑕疵,临时参议院作为一个整体所通过的法律却可以约束整个统一的共和政府。《临时约法》就是在这一背景下制定的,其立法程序当然是完全正当的,但立法过程中根本没有吸收北洋集团的参与,因而也并不代表北洋集团与南京临时参议院的共识。袁没有意识到的是,不管他怎么解释自己的权力来源,只要他接受临时大总统职务,承认南京临时参议院制定的《临时约法》为全中国的临时宪法,就相当于戴上了一个难以脱下的紧箍咒。他不能否认《临时约法》的法律效力,而只能通过新的立法去取代。
而这说明,是南方的法统而非北方的法统主导着统一的北京临时共和政府。从实力政治上,南方进了袁世凯的“瓮”,而从法律上,则是袁世凯进了南方的“瓮”。南方坚持统一的共和政府从革命产生,袁世凯虽然暂时不直接挑战南方的论述,但随着实力的增长,必然会公开提出民国统治权因袭于清朝的理论。而这就为“大妥协”之后的“大决裂”埋下了伏笔。